龙岩市就业政策一本通院校版

时间:2020-08-30 12:32:41 创业政策 我要投稿

龙岩市就业政策一本通院校版

  龙岩市创业扶持相关政策有哪些?以下是小编J.L分享的龙岩市就业政策一本通院校版,更多创业政策请关注应届毕业生创业网。

龙岩市就业政策一本通院校版

  创业扶持相关政策1、创业培训补贴

  享受标准: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参加有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不超过1000元/人的培训补贴。每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承办部门:各级人社部门。

  文件依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通知》(龙政综〔2015〕292号);《龙岩市财政局 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专项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龙财社〔2015〕5号);《龙岩市财政局 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龙财社〔2016〕10 号)。

  2、创业资助

  享受标准:在校及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就业困难人员租用经营场地在岩创业(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等已享受政府租金优惠政策的除外),给予最长2年,不超过租金50%,每年最高3000元的创业资助。

  承办部门:各级人社部门。

  文件依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通知》(龙政综〔2015〕292号);《龙岩市财政局 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专项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龙财社〔2015〕5号)。

  3、初创企业经营者进修学习资助

  享受标准:每年资助一批具有发展潜力和带头示范作用突出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参加EMBA、MBA等高层次进修学习,各地就业专项资金按不超过实际费用80%且每人不超过1万元标准给予补助。

  承办部门:各级人社部门。

  文件依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通知》(龙政综〔2015〕292号)。

  4、创业担保贷款

  贷款额度:大学生自主创业可申请最高 30 万元创业担保贷款。

  贴息利率:在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 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予以贴息。

  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承办部门:各级人社部门(条件认定)、经办银行(贷款)、财政部门(贴息)。

  文件依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通知》(龙政综〔2015〕292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龙岩市财政局 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专项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龙财社〔2015〕5号)。

  5、税费减免

  享受标准:(1)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个人独资企业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规定条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减免额度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额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该政策执行至2016年12月31日。

  承办部门:各级国税部门、地税部门。

  文件依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十二部门关于鼓励扶持高校毕业生回乡创业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197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十二条措施的通知》(龙政办〔2016〕16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龙政综〔2015〕135号)。

  6、支持返乡创业

  享受标准:(1)高校毕业生回乡创业对产能区内规模100亩以上,流转时间3年以上,从事水稻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由各县(市、区)政府按每亩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通过租赁等流转方式取得集体土地经营权发展种养业,不改变农用地性质和用途的,按农业用地政策,免收相关费用。(2)每年扶持100个以上大中专毕业生回乡创业。对回乡从事农业创业和发展农村电商的大中专毕业生,优先列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享受新型职业农民扶持政策。

  承办部门:创业地财政部门、国土部门、农业部门。

  文件依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十二条措施的通知》(龙政办〔2016〕16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八条措施的通知》(龙政综〔2015〕232号)。

  7、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享受标准:初创三年内的小微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人数给予每人不超过1000元、总额不超过3万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承办部门:各级人社部门。

  文件依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通知》(龙政综〔2015〕292号)。

  8、网络创业人员享受就业创业政策

  享受标准: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创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承办部门:各级人社部门。

  文件依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通知》(龙政综〔2015〕292号)。

  三、培育创业创新公共平台

  (一)创业大本营 享受标准:鼓励龙岩学院、闽西职业技术学院等单位利用现有产学研合作基地、校企合作实训基地等,设立公益性创业大本营。符合条件的创业大本营,吸纳创业主体超过 20 户以上的,给予每个不超过 100 万元的资金补助。

  承办部门:各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教育部门。

  文件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37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八条措施的通知》(龙政综〔2015〕232号)。

  (二)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

  享受标准:加快推进在龙岩学院设立龙岩学院创业孵化基地、在闽西职业技术学院设立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业园、在市妇女儿童中心设立巾帼创业家园。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吸纳入驻的创业主体20户以上,入驻创业主体中,从事互联网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占80%以上,可申请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补助。

  承办部门:各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教育部门。

  文件依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八条措施的通知》(龙政综〔2015〕232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互联网创业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183号)。

  四、放宽企业市场准入相关政策

  主要做法:实行“非禁即入”,凡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严禁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设置限制条件。深化“先照后证”登记制、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等商事登记改革措施,推行企业设立“一表申报”、“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改革,加快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过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审批事项清理,精简企业投资项目与核准相关的前置审批事项。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推广“一个窗口”受理、网上并联审批。

  承办部门:各级工商部门、发改部门、经信部门。

  文件依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通知》(龙政综〔2015〕292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八条措施的通知》(龙政综〔2015〕232号)。

  五、《就业创业证》申领管理办法

  发放范围: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范围内的其他劳动者。

  办理流程:

  (一)办理就业登记及申领《就业创业证》:各类用人单位为招用劳动者,个体经营、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的劳动者直接向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

  (二)办理失业登记及申领《就业创业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其中包含: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城镇低保家庭、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等,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

  (三)高校毕业生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需申领《就业创业证》的,由毕业生登录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公共网,填写《福建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证申请登记表》,经所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审核、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复核后,所在高校毕业生就业部门打印表格,由毕业生本人或委托所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凭加盖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印章的《福建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证申请登记表》及申请人身份证,向高校所在地或创业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未就业的直接向就业创业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

  持证享受优惠政策:持证处于失业状态并有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持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自主创业的可向税务部门申请税费减免优惠。

  承办部门:各级人社部门。

  文件依据:《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劳社文〔2009〕15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106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十二部门关于鼓励扶持高校毕业生回乡创业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197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龙政综〔2015〕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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