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新旧准则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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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新旧准则的变化

  【摘 要】本文通过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新旧准则的变化的阐述,以明确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计量与会计核算。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 准则 核算

  财政部于2006年2月25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为了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现从八个方面探讨一下长期股权投资新旧准则的变化(1)。

  一、会计准则名称和规范内容发生了变化

  原准则的名称为《企业会计准则——投资》,新准则名称为《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原准则规范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在新的准则体系中,将原准则中的短期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归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规范,将短期投资改称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将长期债权投资改称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而对长期股权投资则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两个准则中规范,分工如下:

  1.对于企业合并、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以及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中规范,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

  2.对于除合并、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以外的其他长期股权投资,并且有公开报价或公允价值可以可靠计量的,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规范,采用公允价值计价,并将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二、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权益法核算的范围发生了变化

  原准则对有控制权的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新准则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

  其变化原因,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的解析是“尽管权益法可能为使用者提供一些损益的信息,类似于通过合并得到的信息,但理事会注意到,这些信息已反映在投资者的经济主体财务报表中并且不需要向其单独财务报表的使用者提供。对于单独报表来说,重点应集中在投资资产的业绩反映上。理事会的结论是,采用成本法编制的独立财务报表具有相关性”。由于国际会计准则对子公司的投资采取成本法核算,本次新准则采取了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的做法。

  三、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时初始投资成本的计量发生了变化

  原准则规定,长股权投资取得时的初始投资成本,是指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支付的全部价款,或放弃非现金资期产的账面价值,以及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即以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计量基础。新准则对初始成本的确定分为企业合并取得和非合并取得,分别做出规定: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股权投资,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新旧准则比较存在明显差别:原准则以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而新准则是以取得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为投资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即以付出的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3.非企业合并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股权投资基本一致,也是以付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四、成本法的核算发生了变化

  原准则规定,初始投资时,按照初始投资时的初始投资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新准则规定,在对非同一控制下取得的'子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时,按上述方法确定初始成本后,投资方对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投资方对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五、权益法的核算发生了变化

  原准则规定,权益法下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称为股权投资差额,“借差”时计入股权投资差额分期摊入损益,“贷差”时直接计入资本公积。新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可见新准则已取消股权投资差额的核算,下面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情况下,确认初始投资成本举例说明如下:

  【例】2006年1月1日A公司以1000万元投资B公司,持有B公司50%的股权,B公司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2200万元。则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新准则: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支付的直接相关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1000+0=10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投资成本)1000 贷:银行存款 1000

  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2200×50%=1100(万元),因初始投资成本<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根据规定,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投资成本)(1100-10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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