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考核方式现代化

时间:2022-11-22 17:09:53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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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考核方式现代化

  论文关键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考核方式;现代化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考核方式现代化

  论文摘要:传统的“基础”课考核方式主要偏重理论考核,教师评定成绩,闭卷考试,一次性定格成绩等。在实践中,它存在着诸多弊端,要改变现状必须对“基础”课考核方式进行改革,实现理论考核和行为考核相统一;成绩评定由教师评定、学生评定、社会评定相统一,过程评价和终结评价相统一的现代化考核方式。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高等教育的迅猛发展,一大批中等专业学校相继升格为高职高专院校,很多教师对大专层次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以下简称“基础”)课教学缺乏实践经验,加上学生的文化基础和修养水平相对较差,“基础”课成绩并不与他们就业“挂钩”,从而导致高职高专“基础”课教学的到课率、听课率不佳,教学效果不尽如人意。因此,适应学生特点,顺应时代要求,加强高职高专“基础”课教学现代化研究具有现实的紧迫性和重要性。笔者在本文中就“基础”课考核方式现代化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一、高职高专“基础”课的传统考核模式与弊端
  
  长期以来,高职高专的“基础”课考核一般采取“平时成绩×30% + 期末成绩×70%”的模式进行。平时成绩主要从考勤、作业、课堂提问等方面综合考虑,期末考试采取闭卷的方式进行,考试题型常用名词解释、选择、判断、简答、论述、案例分析等。这种考核模式简单易行、非常省事,但是存在严重的弊端,它既不符合本课程的基本特点,也不符合学生的心理倾向,更无法达到课程应有的教育目的,集中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误导学生将“基础”课的学习目标仅仅定位在对书本知识的识记和理解上
  考核方式对课程目标具有明确的导向性,“基础”课的传统考核模式具有明显的重成绩轻表现、重理论轻实践的缺陷,过分偏重对基本理论和基本观点的检测。虽然题型多种多样,考核目标多角度、多层次,但实际考核的仍然是对基本知识的识记与领会,对现实问题的理解与分析。这种考核方式不但没有促使学生把所学的理论转化为自觉的行动,反而导致学生把“基础”课的学习目的定位在对书本知识的死记硬背上,完全有悖于本课程的价值所在。
  2.平时成绩的评价方式也形同虚设
  在平时成绩的评定上,往往仅凭学生是否到课、是否完成了作业、是否积极发言等作为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重要依据,实际上这种依据基本上不具有任何客观性。从考勤看,因为学生基本上都配有手机,老师一旦考勤,只要一条短信,所有的学生随叫随到,很难真正了解出席的实情;从作业来看,由于“基础”课教师一般都是200人左右的大班教学,每个学期的任教学生总数少则五六百,多则上一千,即便布置二三次作业,教师也很难按质按量全批全改;课堂提问更不用说,一个学期只有少数学生有回答问题的机会,哪怕是已经回答问题的学生教师也难以对其道德水准和法纪观念作出全面而准确的评价。因此,30分的平时成绩在一定程度上都是教师虚拟出来了。
  为全面贯彻教育部制定的高职高专人才培养方针,实现本课程的价值回归必须尽快改革“基础”课的考核模式,实现考核方式现代化。
  
  二、实现高职高专“基础”课考核方式现代化的举措
  
  改革 “基础”课的传统考核方式,实现考核方式现代化,首先要把握“四个有利于”:一要有利于更好的贯彻《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精神;二要有利于使学生知、情、意、信、行的共同提高;三要有利于更加自觉地引导学生加强道德修养和法律意识的养成;四要有利于客观反映学生自身的思想道德水平和政治素质。根据这“四个有利于”的要求,“基础”课的考核方式彻底改变过去的理论考核、教师评定、闭卷考核和一次定格的方式,在考核内容上实行理论考核和行为考核的统一,在考核主体上实行教师评定、学生评定、社会评定的统一,在考核阶段上实行过程评价和终结评价的统一。通过这种考评方式,真正发挥“基础”课的课程导向与检测作用。
  1.考核内容实行理论考核和行为考核相统一
  理论考核的意义不言而喻,它是“基础”课教学的基本立足点。考核形式应该实行闭卷与开卷相结合,笔试与口试相结合,纸质考试与网络考试相结合。其中,理论考核还可以借鉴计算机的考试形式,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一套选择题试卷,最后由计算机自动阅卷登分。通过“三种结合”着重考核学生对“大是大非”问题的分析与判断能力,对学生日常行为的检测和引导作用。试题内容应覆盖全书,不应顾此失彼。新课程体系实行以后,原有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合二为一,实践中常常出现思政专业毕业、原先从事《思想道德修养》课教学的“基础”课教师偏重于讲授和考核“思想道德修养”部分的内容,而法学专业毕业、原先从事《法律基础》课教学的的“基础”课教师偏重于讲授和考核“法律基础”部分的内容。因此在制定各类考卷时,“基础”课教师一定要顾全大局、统筹兼顾、合理安排,根据课程要求有重点、按比例加以命题,让考试真正起到提高“基础”课教学成效的作用。
  学生日常行为的评价更是“基础”课考核的重点,笔者对此提出几条思路:一是由思政部联合学工处、团委和教务处等职能部门制定涵盖学生在课内课外与校内校外的日常道德行为与守法观念的综合考评细则;二是教师对学生进行评定时,必须进行广泛而深入的调查研究,掌握真实情况,力求作到客观公正;三是考核结果实行等级制。尽管学生的日常表现是通过考评细则量化出来的,但这种量化结果不可能绝对准确和真实,应将最终成绩换算等级制更为科学。
  2.考核主体实行教师评定、学生评定和社会评定相统一
  在对我校2008级500名新生进行的一项“你认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考评成绩采取哪种方式最好?”民意调结果显示,认为“教师评定、学生评定、社会评定三者相统一”占被调查人数的64%,是得民心、顺民意的最好的评定方式。这充分说明,此项改革措施的实施定将获得学生的大力支持和广泛好评,也打破了教师单方面评定学生成绩的传统模式。诚然,“基础”课教师是学生的考试成绩和日常表现作出评定的重要主体,但是教师不可能对每一个学生平时的思想道德状况和法律行为进行全面、科学、准确的了解,因此,这种单一的评价有失公允。笔者认为,还应在学生自评和互评基础上,听取和尊重辅导员和班主任的意见进行考评。此外,社会的认可度和满意度是衡量高职高专教育教学质量的试金石,是衡量大学生能否真正成为“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合格人才的根本标准,因此在大学生的实习实训、社会调查、志愿者活动和家教等各种社会实践中,一定要征求和听取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思想状况和道德表现。只有综合教师、学生、社会等各方力量,才能对学生的行为表现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3.考核阶段实行过程评价和终结评价相统一
  教育部规定“基础”课开设在大学的第一学期,传统的“基础”课考核一般只注重期末的终结评价,最多还包括本学期的过程评价,这种方式只是对学生的短期和比较静态的考察,明显不能反映学生在大学期间的整体表现。可以由“基础”课教师根据各项内容,综合各方评价,按照70分的总分记入期末的学业成绩;其他30分平均分配到以后的五个学期,由辅导员、班主任综合校内和社会表现,根据每期的考评细则予以评定,以每期6分的成绩综合记入教务管理系统的平时成绩,最后由电脑自动生成“基础”课的总成绩。这种过程评价和终结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方式,要求课程开在第一学期,成绩登在最后学期,这样才更有利于全面、客观地反映学生的真实道德状况和法制观念。
  “基础”课考核方式改革是一项复杂而细致的工作,实施过程肯定会有一些难度,改革不可能一步到位,需要不断总结经验和逐步完善。只要广大“基础”课教师本着“以人为本”、“服务学生”的教育理念,不断开拓,锐意创新,“基础”课考核方式现代化的目标一定能够早日实现。
  
  参考文献:
  [1]教育部.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Z].2000-01-17日教高[2000]2号文件.
  [2]余延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考核方式之检讨[J].内蒙古电大学刊,2009,(2).
  [3]贾作璋,等.论思想政治理论课考试方式改革[J].教育与职业,2007,(6).
  [4]霍咏梅.简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模式的改革[J].中国成人教育,2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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