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末清初1620—1720年中国的农业劳动生产率、地租和土地集中

时间:2017-12-14 08:45:30 其他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明末清初(1620—1720年)中国的农业劳动生产率、地租和土地集中

明末清初(1620—1720年)中国的农业劳动生产率、地租和土地集中

  一、劳动生产率的低微和停滞

  中国的农业生产力,在明代初期有过一个时期的恢复和发展,但经过后来的苛重封建剥削的长期桎梏,到了明末,又已趋于衰滞,而在整个清代初期,未尝有所恢复。

  劳动生产率的大小是生产力水平高低的综合性标志,我们现在且先对清初的农业劳动生产率作一约略的估计,以说明农业生产力的衰滞和剩余劳动量的低微。

  稻米,在明、清如同在现在一样,是全国最主要的粮食作物,据宋应星的估计,明末倚稻为食的占总人口的70%②,因此,我们可先估计稻作中的农业劳动生产率。水稻种植的特点之一是生产过程的集约、精细和大量熟练劳动的消耗,这可从下面康熙末时(1716)凌介禧关于浙江湖州一带水稻生产的劳动过程的一段叙述,莸得具体生动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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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原载《研究》1955年,第3期。

  ②  宋府星:《天工开物》(崇帧十七年,1644)卷上,乃粒第一,稻。

  [种稻]“方春耕,尽日之力不及一亩,必再耕而土脉始和;渍种而布之为秧,移秧而种者为苗,田之不溢不涸乃可插,雨暘不时,借人以戽之,施工莫计。插后旬日根始坚,有草蔓蔫,攒钉为板,以挠苗隙,谓之挡,亦尽日之力一亩;再旬而叶长,跨秧马以芸之,膝行泥中,以手代耜。日熯于上,水渍于下,虫嘈其旁,夏畦之病,莫苦于此。尽日又不及一亩,耘而粪,苗始秀;有资者再粪,亩获二石,无资者一粪,获不及焉。粪而再耘,秀始实,不耘则糠粃焉。天时和于上,尽于下.方庆有年;旱潦不时,力倍而收歉焉。”①

  因为这样的生产过程消耗着大量的农民劳动,所以根据当时的许多记载,一个壮年农民的常年劳动所能耕种的水田,最多不过10亩左右:例如在浙江桐乡,据明末清初时人张履祥在《补农书》②中所说,“上农夫一人止能治十亩;”在江苏苏州、松江一带,据康熙初当地的统治官僚汤斌所说③,也是“一夫所耕,不过十亩;”至如康熙十六年(1677)靳辅所说④的“壮夫一丁,止可种稻田十二、三亩,”可能已是就江北淮、徐、凤、阳四府而言,耕作情况已较江南粗放了。由此可见一人一年“治田十亩”是当时江南太湖流域的普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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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凌介禧:《程、安、德三县民困状》。(《程、安、德三县赋考》,卷二。兹据中国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李文治先生所辑资料原稿转录。下文凡注有“据李辑资料转录”的以及部分地方志材料,均系由李先生借钞,并此志谢.)

  ②  张履祥:《补农书》下,“佃户”条。(《杨园先生全集》,卷五十。)

  ③俞[禾+越]:《川抄厅志》,卷四,引汤斌疏略。

  ④靳辅:《生财裕饷第一疏》。(陆耀:《切问斋文钞》,卷十五。年月据《清史稿》靳挎定。)

  现在再看这10亩田的常年产量。关于明清江南水田的单位面积产量,只有一些零星的记载,可依它们的时期先后,列成下表:

  ①徐用仪:《海盐县志》,卷八,引图经。

  ②顾炎武:《苏松二府田赋之重》。(《日知录》,卷十)

  ③张履祥:《补农书》,下。(《杨园先生全集》,卷五十)

  ④靳辅:《生财裕饷第一疏》。(陆耀:《切问斋文钞》,卷一五)

  ⑤《钦定授时通考》,卷二一,引直省志书。(《江阴县志》成于康熙二二年)

  ⑥凌介禧:《程、安、德三县民困状》。

  从上表可知江浙各地每亩的产米量为l石至3石之间,我们或者可以2石代表一般的亩产量。上面说过一个农民每年治田10亩’如以他所生产的米的数量来表示,则他的常年劳动生产率就可以估计为米20石。

  第一表中的材料固然并非同一农户在同一土地上历年不同的单位面积产量,因此,严格地说起来,是不能用来表示单位面积产量在时间上的变动或停滞的,不过由于每一材料所记大概都是一地的一般情况,同时这些地区不出江浙两省的太湖流域,因此从这些不同时期的记载中仍可以看得出来100年间农业生产力的停滞状况,也就是农业劳动生产率在长时期里停顿在每年20石米的一个光景。

  太湖流域是全国比较肥沃的水稻地区,因此就全国的情况来说’常年20石还是偏高的劳动生产率。至于其他的农作物地区,最主要的应当是小麦的种植,其中的农业劳动生产率最高不过相当于常年20石米的水平,一般则远为低微。据嘉庆时(1796—1820)朱云锦在《豫乘识小录》中所说河南情况,“一夫之力,耕旱田可三十亩,治水田不过十亩”,但每亩的收获量是“水较旱可倍增”①。而在其他北方省内,如直隶宁河,不过上述二石的四分之一②,更少的如山西,不过十分之一③。由此我们可以江浙农民的常年稻米产量代表当时生产力条件下的最高农业劳动生产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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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朱云锦:《户口说》,《豫乘识小录》,同时李兆洛:《论食货》(《凤台县志》)文中所说安徽情况也是如此:“亩所识者……黍麦可二石,稻可四五石。”

  ②  《畿辅通志》,卷七,引《宁河县志》:“遇丰岁.每亩所收不过五六斗。”

  ③  到雍正、乾隆初,据任启运在《请安流民,兴疏》中说:“直隶北境及山西,……田之岁人不及江南之什一。”(《皇朝经世文编》,卷四三。)

  我们的问题是即以这最高的数字来说,当时的中国农民一年到头披星戴月、胼手胝足地劳动的结果,除了抵偿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之外,是否还能有什么剩余?换句话说,农民的常年劳动之中,除了必要劳动部分之外,是否还有剩余劳动,这剩余劳动量又是多少?

  我们现在当然无法获得关于明清农民经济的准确资料,但根据上面农业劳动生产率的估计,参考一些其他记载,对于这一问题仍可大致作一揣测。清初每户平均人口,据康熙二八年(1689)清统治者的说法,已多到八口①,姑且从低假定一般每家五口,五口之家的日常生活需要,据张履祥所说的一个情况,正好是“瘠田十亩”的收获②。如此一个壮年农民一年耕田十亩的劳动,几乎全部都是养活一家老幼五口的必要劳动,剩余劳动不能很多。这一情况,在张履祥所录《涟川沈氏农书》中关于雇农生活需要的一些材料③中,也可以获得印证。沈氏是明末浙江归安的一个经营地主,据他计算一个长工一年的吃米就需五石五斗④,则10亩田的总收获量20石米之内,除去用以养家或维持其他生活需要的必要劳动产物之外,可以算作剩余劳动产物的数量就有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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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王先谦:《东华录》,康熙二十八年九月庚戌上谕。(代表康熙二十八年九月庚戌日的记事,以下引《东华录》材料均同此标志出处。)

  ②  《策邬氏生业》(《杨园先生全集》,卷五十)一文中代他的亡友遗孤策划生计说。“瘠田十亩,自耕尽可足一家之食。”这一家包括这样五口:寡妻,长子,侄(具十多岁),老母,稚子。

  ③  《补农书》上(同上引书,卷四九)。

  ④这里所包含的真正完全是米,或者用马克思的话来说,“维持肉体生存的最小限量的生活资料”。据这位地主的精确计算,他的长工食米,“一年中牵算,每人日一升五合。”如一年以三六五天计,食米共五石四斗七升。

  由此可见,由于在长期间里残酷的封建剥削的束缚,农业生产力水平的低下,一个耕田10亩的农民,即令他是自耕农,不需交纳地租,他的常年劳动生产物,在抵偿生产资料之外,只能维持一家5口的生活,不复能有多少盈余;也就是说,他只能年复一年地进行简单再生产,没有能力从事扩大再生产,提高农业生产力。当然,事实上在家庭人口里面可能还有其他的主要劳动力①和辅助劳动力②,从事于农业副产物和手工副业的生产,因而增加了剩余劳动量,然而我们也不应忘记封建国家的苛重赋役之征,不仅会攫夺所有的剩余劳动生产物,而且经常要大于剩余生产物而侵蚀一部分的必要劳动生产物,因此就是在“丰穗之岁”,农民也常不能交纳赋税,以致“终岁勤动,不能免鞭扑之苦”。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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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如李兆洛所说安徽凤台“家有三丁”(《论食货》,嘉庆十九年“凤台县志”)虽是嘉庆时情况,在较早的时期和别的地区当然也有可能。

  ②农家妇女之从事于家庭副业劳动,不必再事证明;在许多地区,如江苏松江,妇女几乎完全和男子一样的从事农业劳动,如褚华在《木棉谱》中说到棉花锄草“贫者一家并力合作,则壮丁健妇相杂于道。”光绪《松江府志》(卷五)引《顾志》(明正德七年,1512)说“妇女鎑饷外,耘获车灌,率与男子共事。”

  ③  汤斌在一个奏疏中说:“一夫所耕,不过十亩,……即丰穗之岁,所得亦自有限,面条银清白正耗,以及白粮经费漕赠,五米十银,杂项差徭.不可胜计,而仰事俯育丧葬俱出其中,终岁勤动,不能免鞭扑之苦,”是自耕农民的必要劳动为赋役侵蚀的写照。(见俞樾:《川沙厅志》,卷四引。)

  这犹是自耕农的情况,若在广大的佃农,在上述的低微的劳动生产率下,地租就首先在侵吞所有的剩余劳动生产物之外,还要侵蚀一部分的必要劳动生产物,威胁农民本身的生存,使得简单再生产也难于进行,农业生产力更为衰退。

  现在我们再看明末清初的封建地租剥削状况。

  二、地租剥削的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