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与生产关系的关系的新认识

时间:2020-10-09 12:12:07 经济管理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利益与生产关系的关系的新认识

   【摘要】:支撑改革开放的都和利益与生产关系的关系有关。在这个关系上,我们的理论遇到了难题、陷入了混乱。其最突出的表现就是:既认为生产关系决定利益,又必须用利益论证国有之间交换的商品性质。需要、需要的满足、满足需要的对象是不同的范畴,利益、表现利益的对象亦是不同的范畴。生产力决定需要的,但不能决定需要的存在,需要具有客观性。生产关系不能决定需要的存在,也不能决定需要的发展,但对需要的发展、需要的满足、满足需要的对象具有制约作用,满足需要的对象反映生产关系。生产力不能决定利益的存在,但对利益的发展具有决定作用。生产关系也不能决定利益的存在,但对利益的发展、表现利益的对象具有制约作用。利益决定生产关系,而不是相反。
【关键词】: 需要   需要的发展   需要的满足   满足需要的对象   利益  表现利益的对象
以十一届三中全会为开端的我国的改革开放,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巨大成就。支撑改革开放的,主要是主义商品经济理论和以此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以及不断创新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社会主义分配理论。这些理论,可以发现,它们都和利益与生产关系的关系有关。在这个关系问题上,我们的经济理论遇到了难题、陷入了混乱。其最突出的表现就是:既认为生产关系决定利益,又必须用利益论证国有企业之间交换的商品性质。重新认识利益与生产关系的关系的重要性是不言自明的。这也是本文的任务。由于利益的基础是需要,需要、利益都涉及诸多基本的范畴,这些范畴与生产力、生产关系有密切的关系,因此本文从区分这些基本范畴开始,以这些范畴与生产力的关系为中介,来讨论利益与生产关系的关系。
一、需要与需要的对象
(一)需要的定义。为了方便,范畴的讨论总是从下定义开始的。关于人的需要的定义,已经有很多了,如把需要定义为人对外界对象的依赖关系(1)、是一种缺乏某种东西的状态(2)等等。这些定义中,有的强调客观因素多一些,有些强调主观因素多一些。本文认为:人的需要是由于人的存在、准确地说是由于人肉体自身的运动、以及人体与环境相互作用时产生的,人对某种对象——该对象既可以存在于人体之内,也可以存在于人体之外;既可以存在于人与界之间,也可以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的依赖关系。该定义与其它定义的主要区别有以下两点:一是在存在的范围方面,它不只是把需要当作人对人之外的环境的依赖,而且把人对人体内的某一对象——如某一内脏器官的健康——的依赖也包括在内;二是在性质方面。本文认为:需要具有多重的性质,但首要的是它的客观属性。首先,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是以人的存在为前提提出唯物史观的(3)。我们也应当以人的存在为前提开始我们的。由于有人的存在,也就有了人的需要。而人的产生、存在是不依人的意识为转移的,是客观存在,所以人的需要的产生、存在也是不依人的意识为转移的,也就是说,人的需要的产生、存在具有客观的性质。其次,人的需要可分为物质的需要和精神的需要,人在衣食住行等方面的需要都是物质的需要,物质的需要是客观的需要;人的所谓精神方面的需要,如等实质上也是物质的需要,离开音就无所谓乐(乐是音对人体作用产生的一种结果,是物质存在的一种形式),音是物质存在的形式,因此,从人的需要的内容来看,需要具有客观的性质。再次,需要是意识产生的原因。马克思、恩格斯曾指出:意识“只是由于需要”(4)才产生的,显然,需要是意识产生的原因,需要不是意识、不是主观的范畴。应当指出的是,在很多人看来,由于人的需要只有被感知时才能被人们认识到,因此人的需要是主观的范畴。但事实上,人的需要首先是客观存在的需要,然后才是其在人的意识中的反映,没有客观存在的需要,也就不会有其在人的意识中的反映,人意识到的需要只能是客观存在在意识中的反映,而不可能是其它任何的东西。因此,从性质上讲,客观存在的需要是决定因素,人的意识是被决定的因素,人的需要不是由人的意识产生、决定,而是具有客观的性质,需要的主观性只是一个假象——造成这种假象的原因,只是由于需要具有主观的外壳而已。
(二)自然需要与需要的发展。人的需要首先是消除饥饿等的自然需要。为了满足这种需要,人们不得不从事生产等经济活动。在进行这些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又会产生新的需要。比如:为了满足饥饿等自然需要,从事生产活动成了需要,为了进行生产活动,人们又产生了对生产工具的需要,以及在既定生产力条件下结成一定生产关系的需要等等。因此,人的需要除了自然需要,还有在满足自然需要的过程中、或者在自然需要一定程度满足以后新产生的需要。我们把这些新产生的需要称为需要的发展。前者是自然需要推动的直接结果,后者是自然需要一定程度满足后的结果,亦是自然需要推动的间接结果。显然,自然需要是需要发展的基础。
(三)需要与需要的满足、需要的对象的关系。有了人的需要,自然而然就有了人的需要的满足问题。很显然,需要和需要的满足是两个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不同的概念。有了需要,才会有需要的满足,需要是需要满足的前提之一。同时,需要并不等于需要的满足,需要的满足必须有能满足需要的对象。能满足需要的对象与需要、需要的满足是相互联系、相互区别的不同的范畴。没有需要,就没需要的满足,也就没有能满足需要的对象,因此我们不能把满足需要的对象与需要、需要的满足分割开来。同时,有了需要,并不一定就具有能满足需要的现实的对象或条件,比如,人们有准确预测地震发生的时间、震级等的需要,但到为止,人们还无法满足这个需要,因为人们的水平、手段等能满足该需要的现实的对象或条件还不具备。因此,我们不能把满足需要的对象与需要、需要的满足混在一起。特别是,需要往往表现为能满足需要的对象,而且不少教授、研究人员也常常按能满足需要的对象对需要进行分类,这就使人们往往把需要和能满足需要的对象等同起来。因此,必须把需要、需要的满足和能满足需要的对象区别开来。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商品首先是外界的对象,一个靠自己的属性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物”(5),在《1844年经济手稿》中指出:“货币是需要和对象之间、人的生活和生活资料之间的牵线人”(6),“饥饿是自然的需要,因而为了使自己得到满足、得到温饱,他需要在他之外的自然界、在他之外的对象”(7)。这些论述明确地表明了马克思对需要和能满足需要的对象所作的区分。二、利益与表现利益的对象。
利益范畴,也总是从利益的定义开始,关于利益的定义也有很多(8),本文对这些定义不作评论,本文的定义是:利益是未满足的需要的满足。它的涵义是(1)已经满足的需要不存在利益;(2)未满足的需要是依赖关系的存在,依赖关系的消除是利益;(3)依赖的消除是需要的满足,这里的需要的满足或依赖的消除都还未实现,它既不是指实现过程,也不是指实现后的状态(9)。很显然,利益与需要、需要的满足、能满足需要的对象是紧密联系、相互区别的范畴。首先,没有需要就没有利益,需要是利益产生的前提。其次,需要的满足可以是一种已实现的状态,也可以是实现的过程,还可以是还未实现的状态。已实现的需要不再构成利益,实现的过程本身也不是利益,它只是利益的表现,只有未满足的需要的满足还未实现时,才构成利益。最后,利益是未满足的需要的满足,需要的满足离不开能满足需要的对象,利益就而然地表现为能满足需要的对象。很多人只所以把能满足需要的对象当作利益,不少教授、研究人员都类似地把能满足需要的对象——如物质生活条件——当作利益(10),原因就在这里。但是,利益不同于能满足需要的对象,我们不能因为离开能满足需要的对象,利益就无法实现,就把能满足需要的对象和利益混同起来,就如我们不能因为离开能满足需要的对象需要无法满足,就把能满足需要的对象与需要的满足混同起来一样。
实事上,正如上述的那样,既然利益表现为能满足需要的对象,能满足需要的对象,也就成为了表现利益的对象。既然利益和能满足需要的对象不同,那么利益与表现利益的对象也就是不同的范畴,我们也就不能、也不应该把表现利益的对象和利益混同起来,而应当把二者区别开来。
关于利益的性质,根据需要和利益的关系,以及需要的性质,可得出如下结论:(1)利益具有客观性,(2)利益具有主观的外壳,(3)主观意识中的利益是客观存在的利益在人的意识中的反映,是由客观存在的利益决定的。
三、需要、需要的、需要的满足、能满足需要的对象与生产力、生产关系的关系
(一)需要、需要的发展、需要的满足、能满足需要的对象与生产力的关系。如前所述,人的需要包括自然需要和需要的发展。自然需要的产生是以人的存在为前提的,是由人的肉体组织产生、决定的,只要有人的存在,这种需要就存在。因此,它的产生、存在和生产力没有关系。有需要才有需要的满足,才有满足需要的行动和能满足需要的对象物,需要是起点、是推动力。自然需要也同样,它推动人们去从事活动。而经济活动的开展,不但带来自然需要在一定生产力条件下的满足,而且带来了在该生产力条件下的生产关系,带来了生产力的发展,因此,需要是生产力发展的推动者。反过来,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的需要也不断发展,生产力及其发展构成了需要发展的基础,没有生产力及其发展,也就没有需要的发展、能满足需要的对象的发展。因此,我们不能说生产力决定自然需要,而只能认定生产力及其发展决定需要的发展,我们也不能说需要决定生产力,而只能认定需要及其发展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
当然,虽然自然需要的产生、存在和生产力无关,但对自然需要的满足、生产力起着决定的作用,它决定着能满足需要的对象的生产方式、品质、数量、分配和消费等。区别需要和能满足需要的对象,指出生产力对需要的满足、能满足需要的对象所起的作用,有助于了解需要和生产力的关系。
(二)需要、需要的发展、需要的满足、能满足需要的对象与生产关系的关系
首先,正如自然需要的产生、存在与生产力无关一样,自然需要的产生、存在和生产关系也没有关系。既然生产关系不能决定自然需要的产生、存在,那么说生产关系决定自然需要是没有根据的。其次,人们为了满足自然需要,必须从事生产等经济活动。这些经济活动是在一定的生产力条件下,并需要在该生产力条件下结成一定的生产关系,而且也就结成了那样的生产关系的情况下进行了。因此,需要是生产关系产生的推动者。再次,由于生产关系对生产力具有反作用,而生产力及其发展推动需要的发展,因此,生产关系对需要的发展是有作用的。这里的问题不在于生产关系对需要的发展是否有作用,而在于有什么样的作用?是制约作用或是决定作用?由于生产关系是生产力水平决定的,需要的发展是有生产力及其发展决定的,我们很难得出生产关系决定需要的发展的结论。相反,如果说生产关系决定需要,还不如说是生产力决定需要的发展。因此,我们不能说生产关系决定需要的发展,而只能说生产关系对需要的发展起制约作用,不起决定作用。
再次,与生产关系对需要及需要的发展的作用相比,生产关系对需要的满足、能满足需要的对象所起的作用要明显的多。虽然生产力决定着能满足需要的对象的生产方式、品质、数量、分配、消费,但由于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反作用,生产关系影响需要的满足、能满足需要的对象的生产、分配、消费活动,是肯定的。从实际经济活动来看,需要虽然是起点,但生产能满足需要的对象的过程离不开生产关系,否则生产就无法进行。因此,生产关系必然制约能满足需要的对象的生产,也必然制约着需要的满足和需要的发展。同时,生产出能满足需要的对象后,还要经过直接的或间接的分配才能用于消费,分配关系必然影响能满足需要的对象的分配结果和需要的满足。由于分配关系是生产关系的一部分,因此无论是在生产或者是分配环节,生产关系对需要的满足、对能满足需要的对象都具有明显的作用。和生产关系与需要的发展的关系一样,这里的问题也不在于生产关系对需要的满足、对能满足需要的对象是否有作用的问题,而是有什么样的作用、是制约作用或是决定作用的问题。根据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关系,以及生产力与需要的满足、能满足需要的对象的关系,我们不能得出生产关系决定需要的满足、决定能满足需要的对象的生产、分配、消费的结论,生产关系对需要的满足、能满足需要的对象所起的作用是制约作用,而不是决定作用。
最后,虽然生产关系不能决定需要的发展、需要的满足、能满足需要的对象的生产、分配、消费,但是由于生产关系对它们的制约作用,一定会通过需要的发展、需要的满足、能满足需要的对象的生产、分配、消费反映或表现出来。
四、利益、利益的发展、表现利益的对象与生产力、生产关系的关系
(一)利益、利益的发展与生产力的关系。由于利益与需要的本质联系,需要又分为自然需要和需要的发展两个部分,因此利益可分为生存利益和利益的发展两个部分。生存利益与自然需要相联系,利益的发展与需要的发展相联系。根据生产力与需要的关系,利益与生产力的关系可以概括为:(1)生产力不能决定生存利益;(2)利益是生产力发展的推动者;(3)生产力及其发展决定利益的发展,利益的发展又会推动生产力的发展。
(二)利益、利益的发展与生产关系的关系。根据生产关系与需要的关系、利益与需要的本质联系、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关系、生产力与利益的关系,利益、利益的发展与生产关系的关系可以概括为:(1)生产关系不能决定生存利益的产生和存在,相反是生存利益推动生产关系的产生;(2)由于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反作用,生产力及其发展对利益的发展的决定作用,生产关系对利益的发展起影响作用;(3)由于利益及其发展是生产力发展的推动者,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因此,利益及其发展推动生产关系的发展。必须说明的是,生存利益推动生产关系的产生、利益及其发展推动生产关系的发展,即利益是生产关系产生和发展的原因(之一)的观点,并不说明生产关系的产生、决定是二元的,相反,它贯彻了生产关系产生决定的一元论。这是因为,利益要么是生存利益、要么是利益的发展,生存利益是由人的肉体的存在而决定的,作为物质的存在形式之一,人的肉体产生自然需要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是由客观物质力量决定的,利益的发展是由生产力及其发展决定的,生产力是物质的,是不依人的意志转移的,因此,生产关系由利益推动、生产力决定的观点,和生产关系是由客观物质力量推动与决定的唯物论的观点是一致的,是一元论,不是二元论。
(三)表现利益的对象与利益、生产力、生产关系的关系。由于利益与表现利益的对象是不同的.范畴,人们又常常把利益与表现利益的对象混同起来,因此说明利益与生产力、生产关系的关系,还需要进一步说明表现利益的对象与利益、生产力、生产关系的关系。表现利益的对象无非是利益主体的活动和一定的物。当利益表现的对象是利益主体的活动时,这些活动又可分为经济活动和非经济活动,经济活动与利益、生产力、生产关系有关,利益是经济活动的直接动因,生产力水平决定经济活动的方式、过程、结果,由生产力水平最终决定、并对生产力起反作用的生产关系,影响经济活动的方式、过程、结果。非经济活动,例如宗教、等活动,或者是由经济活动派生出来的,或者是在经济活动的闲暇中开展的一些活动。虽然这些非经济活动常常表现为与经济活动无关的独立性活动,但是这些非经济活动从来都离不开经济活动这个基础。因此,利益、生产力、生产关系对经济活动所起的作用,在非经济活动中同样存在。当表现利益的对象是一定的物时,这些物作为生产力的结果,同样与利益、生产力、生产关系有关。利益是生产这些物的直接动因,生产力决定生产这些物的方式、过程、结果,生产关系同样对生产这些物的方式、过程、结果起作用。因此,表现利益的对象,无论是利益主体的活动或是表现利益的一定的物,它们必然反映利益,是利益的表现形式。同时,它们又必然反映生产力及其发展,必然反映生产关系,是生产力、生产关系的表现形式。
明确表现利益的对象与利益、生产力、生产关系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不少教授、研究人员在论证利益与生产关系的关系时,常常引证恩格斯“每一个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11)的论述,并根据这个论述,提出利益是生产关系的表现、生产关系决定利益的观点。本文认为:(1)马克思、恩格斯没有明确区分利益与表现利益的对象;(2)生存利益的产生、存在与生产关系无关,生存利益不表现生产关系;(3)利益的发展受到了生产关系的制约,但利益的发展是由生产力及其发展决定的,生产关系对利益发展的制约作用是通过生产力起作用的,正如生产关系虽然对生产力具有反作用,生产关系却不能决定生产力、不能说生产力反映或表现生产关系一样,生产关系同样不能决定利益的发展,也不能说利益的发展反映或表现生产关系;(4)如前所析,利益与表现利益的对象是两个不同范畴,二者与生产关系的关系是不同的。利益是生产关系及其发展的推动要素,而表现利益的对象在反映利益的同时,也反映了生产关系,是生产关系的表现形式,或者换句话说:生产关系通过表现利益的对象表现了出来。因此,恩格斯的该论述中的利益应当是表现利益的对象,而不应当理解为利益本身。最后,即使根据生产关系对利益发展的制约作用,我们一定要说利益的发展反映生产关系的话,那么,我们无论如何也还是无法得出生产关系决定利益的结论。五、利益与生产关系的关系的一个—交换产生原因的分析(12)
关于现阶段我国存在商品交换的原因,主要有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说、分工说、按劳分配说、劳动力个人所有制说、所有权经营权分离说、联合劳动及其层次说等观点。但是,生产资料所有制说无法说明现阶段我国国有之间交换的商品性质。由于只有分工无法说明商品交换的必然性(因为有分工并不必然有交换),如果社会分工说强调的是分工,其观点就不能成立,如果其强调的是社会分工的社会性,则必须说明商品交换的“社会”原因(本文作者认为,这个“社会”原因就是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人与人之间的利益矛盾关系),否则就无法说明商品交换产生的原因。按劳分配是分配,交换是一种间接的分配,分配不能证明分配,提出这种观点的学者,论证这个观点时所使用的论据往往是决定按劳分配存在的、按劳分配以外的东西,而且在按劳分配产生几千年之前,就存在商品交换,因此把按劳分配作为商品交换的原因是不成立的。劳动力个人所有制、所有权经营权分离都是商品交换出现几千年之后才出现的,因此这二者也不会是商品交换产生、存在的原因。联合劳动及其层次说,实事上仍是利益说。利益说是不少学者都赞同的观点,遇到的是传统的生产关系决定利益的观点。本文作者赞同利益说的观点,是建立在本文的规范分析和以下的历史分析的基础上的:
在人类社会的初期,生产力极其低下,为了生存,人类的活动是以原始人群的群居方式活动的。在一个原始人群内,共同生产、共同消费,人们进行生产是为了消费,而不是占有或所有,这时既没有产品剩余,也没有商品交换。随着生产力的,原始人群不断分化,出现了数量更多的劳动者共同体,产品开始出现偶尔的剩余。这时,在一个劳动者共同体内部仍是共同生产、共同消费,生产这些产品仍然是为了消费,而不是为了占有或所有,观念上的所有还不存在,所不同的是出现了剩余产品,但这些剩余产品还只是作为劳动者共同体为消费而产生、用于共同体的消费、还未消费的产品。有了剩余产品就有了交换,这些交换发生在不同劳动者共同体之间的不同产品上,之所以进行交换,是因为这些不同的产品具有不同的使用价值,能满足不同的需要。同时,作为生产的结果,产品及其剩余都是其生产者的利益的表现,代表着生产者的利益,其生产者都不愿意放弃自身的利益,以及作为其利益的表现的产品。当一个劳动者共同体A发现另一个劳动者共同体B那里的剩余产品能满足A的需要时,A取得B那里的这些剩余产品就成了A实现其利益的要求,体现了A的利益。同样,B发现A那里的剩余产品能满足B的需要时,B取得A那里的剩余产品是B实现其利益的要求,体现了B的利益。AB双方均不愿意(这是其利益要求在其意识中的反映)放弃代表自身利益的产品,又都要求获得对方那里的产品。其要么是暴力的方法,要么是的方法。暴力的方法显然是由于利益的原因,它不增加产品的总量,只是已生产出的产品的再分配,而且暴力的方法会遇到暴力的对抗。经济的方法有两种,一是自己生产,二是双方分别用已方生产出的产品去和对方交换,进行利益的表现形式的转换和表现利益的对象的交换。在交换过程中,作为利益的表现的产品在不同劳动者共同体之间移动,既是双方利益相互独立、对立的反映,也是他们各自利益的要求。各个劳动者共同体的不同的产品,可能是由于分工的原因,也可能并不是什么分工,而是它们偶然生产出了有剩余的具有不同使用价值的产品。同时,即使存在分工,如果没有利益——利益相互独立、对立,以及除了暴力和自身生产之外,只有通过交换才能实现各方的利益——的原因,如果双方通过直接分配相互取得对方那里的产品,同样也不会有商品交换。因此,分工不会是商品交换产生的原因,各个劳动者共同体之间的交换产生的原因,除了生产力发展提供的基础外,只能是因为各个劳动者共同体的利益的相互独立、对立。
交换产生的时候,交换只是取得对方产品的手段,交换本身并不是目的。这时,私有或所有的观念还不存在,私有或所有不可能是交换的原因。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人的生存能力不断增强,人口不断增多,劳动者共同体进一步分化,其数量越来越多,其规模越来越小,不同共同体间的利益关系不断强化,这进一步推动了交换的经常化和制度化。反过来,交换的日益频繁又强化了产品的生产者和产品之间的联系。早期的劳动者共同体的分化往往是由生产力发展和共同体内血缘关系的变化等原因,这时的产品的生产者——劳动者共同体——也是产品的占有者,其代表往往是共同体中的长辈,观念上的占有还不存在,共同体内部不存在利益的分化和对立。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产品更加丰富、剩余产品增加,共同体内部成员间在产品的生产、消费、实际占有等方面表现出了它们利益的矛盾,这种矛盾不但推动了共同体的进一步分化,而且在共同体内部产品生产者与产品之间的联系也得到了强化。作为产品生产者与产品之间联系在共同体内部强化的结果,观念上的占有或所有出现了,私有制、公有制也随着出现了。因此,以生产力的发展为基础,由于人与人之间的利益矛盾的介入,私有制、因而所有制出现了。以上的历史分析,证明了私有制、所有制确实不是商品交换产生的原因,相反,在生产力有了一定发展的基础上,由利益推动的交换才是私有制、所有制产生的原因。利益是生产关系的决定者,而决不是相反。

注:⑴薛永应《社会主义经济利益概论》第4页(人民出版社1985年)
    ⑵[波兰]《波兰经济学》杂志1981年第1期,转引自上书第5页的注
    ⑶马恩选集第1卷第24页
  (4)同上书第35页
(5)马恩全集第23卷第47页
(6)马恩全集第42卷第150页
(7)同上书第168页
(8)参见薛永应《社会主义经济利益概论》第三章第三节
(9)该定义受捷克经济学家奥•锡克的启发,参见他的《经济•利益•》第262—263页
(10)参见薛永应《社会主义经济利益概论》第42页以及第三章第三节,谭培文《马克思主义
的利益理论》,
  (11)马恩选集第2卷第537页
(12)本部分参阅了恩格斯《家庭 私有制 国家的起源》及陶大庸《社会发展史》(人民出版社198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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