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证券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时间:2020-10-07 14:46:00 经济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谈证券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摘要: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我国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在证券法中也是一项基本原则。证券市场的特有属性决定了该原则在证券市场中的重要地位。证券市场的参与者一旦违反该原则,就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证券法;诚实信用原则;道德准则
  
  一、证券市场呼唤诚信原则
  
  在近代资本主义社会中,随着股份有限公司这一企业形态的盛行,证券已成为私人财产的一种重要形式,证券市场为其提供了迅捷变现的场所,间接地促进了个人财富流入企业。同时,证券市场作为国家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其所具有的沟通国民储蓄与企业资金的资本形成功能,是国家经济持续稳健发展的重要支柱。可见,证券市场的存在对现代资本经济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只是证券市场是以证券这种特殊的商品作为交易对象的。证券商品不同于一般商品的特点在于,证券商品的品质在交易前是无法勘察的,也不同于“经验”商品,即通过使用来揭示其内在品质的商品。它是一种“信任”商品,即其商品的内在品质要通过出售者提供的信息方能揭示。“因为证券本身并无实质的经济价值,它只是远离实际投资、生产和消费的价值符号,其价格不过是对资本未来收益的货币折现,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具有浓重的主观色彩”。这种特性使得证券投资人对于证券价值的判断,必须依赖于发行人所提供的信息。这就是证券市场与其它产品劳务市场的不同。证券市场作为虚拟资本运行的特殊市场,必然产生最集中地汇集各种信息的客观要求,通过信息波动价格产生波动。在证券市场,信息如灯标对于夜航者,指引着社会资金流向各企业。但证券市场却存在信息不完全问题,这使得证券市场成为充斥着不确定性和风险的市场,解决的办法在于消除不完全信息或不对称信息,信息的获取和对称的过程就是不确定性和风险减少的过程。
  信息的不完全是指决策所依赖的.信息在总量上是不充分的、在交易主体之间的分布是不均匀的、与客观事实存在偏差的情况,具体又可表现为信息不充分、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准确的情形。造成信息不完全的主要原因在于信息的搜寻、搜集和处理都存在成本;人的利己心(经济人偏好)会促使信息优势方人为地隐蔽或扭曲释放有关信息,从而加剧了信息的不完全性。产生经济学理论所谓的“道德风险”问题(即在信息不对称的前提下,信息优势方利用对方无法进行有效监督的条件,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时所做出的不利于对方的行为)。这样,发布虚假信息、欺诈客户等现象也就出现了。信息不完全会影响到市场机制运行的结果,影响到市场均衡状态和经济效率;有损于投资者的信心,破坏证券市场博弈的首要要求——公平竞争。可见,如何建立一套完备的法律制度,以维护信息公平,提高信息效率,成为确保投资者的信心与利益、实现资本优化配置的关键所在,而信息获取的公正、公开与公平,反欺诈、反操纵就应该成为该套法律制度的核心问题,这恰好是诚实信用原则在证券法中的具体体现。
  
  二、证券法中诚信原则的内含及地位
  
  《证券法》第四条规定,“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可见诚实信用是我国《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在证券法各项基本原则中,诚信原则更强调行为人依照主观善意行事。它要求证券市场参与者应该以最大善意进行证券活动,任何人不得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而滥用证券权利,义务人也应在诚实信用原则下,善意履行义务,不应借机损害他人的利益。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将证券法中的诚信原则表述为:在当事人从事证券活动中,应进行民事行为信息的充分披露,以谋求各方利益较量所应遵循的准则。根据该定义,我们可得出证券市场诚信须具备两个要件:(1)行为要件,指信息的披露充分,包括法律的主客观评价和道德的人性基础;(2)结果要件,指利益的较量均衡,体现出市民社会中的利益追求。所谓信息,指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所有资讯,包括信息披露方的个人情况等。行为要件要求交易各方获取的信息须对称。所谓利益,这里是指适法的意思效果利益,结果要件就要求在行为要件的前提下,达到各方的选择目的,两个要件缺一不可。交易是市民社会的普遍行为,但不意味是其唯一的行为;善意只是诚信内涵的一似是而非的描述,所以,唯坚持依诚信的行为和结果两个要件判断,方可进行法律认定和实践操作;否则,将会造成法律的专制与实践的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