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人工生育子女及其法律问题

时间:2021-05-01 14:12:17 法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浅析人工生育子女及其法律问题

生育是人类社会一个永恒的话题,现代科技的发展逐渐产生了人工生育子女这一种新型生育方式, 人工生育子女方式也引起了人们的争论,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关于这一方面的论文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

浅析人工生育子女及其法律问题

  摘 要:时至今日,我国目前对人工生育的相关问题还没有具体的法律加以规制,但现如今,不孕不育的人越来越多,人工生育子女方式成为了不孕不育夫妻实现生育子女愿望的最佳方式,在此过程中常出现如生育权利的归属、如何看待死刑犯生育权、代替怀孕以及人工生育协助者与人工生育子女及实施人工生育夫妇三者间的知情权与隐私权相冲突等突出问题。对于这个充满着争议的敏感话题带来的诸多法律问题,国家应该完善相应法律法规,解决由人工生育引发的一系列法律问题。

  关键词:人工生育;隐私权;生育权;知情权

  前言

  生育是人类社会一个永恒的话题,正是因为有这一制度的存在,才使得人类能够得到繁衍延续,生生不息。而现代,随着科技、经济的发展,生育不仅只是单纯的生理行动及生理作用,而是以一种比较规范的文化。现代科技的发展逐渐产生了人工生育子女这一种新型生育方式,早在1978年英国伦敦诞生了第一位试管婴儿-路易斯· 布朗 ,由此开创了人工生育子女的先河,在此过程中,人权概念也有变化,根据不同时期的历史传统、时代背景、文化背景、政治政策不同时期的人权又有所不同,到底失去自由的死刑犯能否享有人工生育权利,代替怀孕问题,生育权的归属问题,人工生育中的生育权属于什么样的权利,关于人工生育协助者与人工生育子女及实施人工生育夫妇三者间的知情权与隐私权冲突与协调问题。各国学者走有不同的观点,下文将于此来浅析这些问题。

  人工生育子女方式也引起了人们的争论,1.有点观点认为人工生育子女方式违背了自然的性行为而由此受精而生育子女的方式,2.有的观点认为现代科学技术虽然将性行为与生育分离,但仍是基因自然选择的结果,客观上并没用违背自然选择的结果,非人工能掌控的,并且这一生育方式能够帮助社会上很多有生育障碍的夫妇完成自己生育的愿望。3.我的观点这一过程人类仅仅只是在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来造福人类,总体上是利大利大于弊的,是可以被社会允许的,显然我是比较支持第二种观点的。

  一、工生育子女概述

  (一)人工生育子女的定义

  谈论人工生育子女,我们应该知道什么叫人工生育?所谓人工生育是指根据生物遗传工程理论采用人工方式取出精子或卵子,然后用人工方法将精子或卵子胚胎注入妇女子宫内,使其受孕所生育的子女。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4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人类辅助技术是指运用医学技术和方法对配子、合子胚胎进行人工操作,已达到受孕目的技术,分为人工受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和各种繁衍技术。”

  (二)人工生育子女产生的原因

  人工生育子女在现代为是一个炙手可热的话题,问题也越来越多,个人认为人工生育子女产生的原因应从几个方面来分析:1.首先我国科学技术水平孕育了人工生育子女这一方式,也是实现人工生育子女的前提与基础。2.我们吃穿住用的东西都有很多的化学物质,导致很多新生夫妇患有不孕不育症,不能通过自然的性行为来完成生育梦想,只能借助现代的科学技术来实现。3.经济作为基础,这也是能促成人工生育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人工生育子女的种类

  根据现代社会人们的科技,可以根据夫妻双方的身体情况,来选择人工生育的方式,按照人工生殖技术,可将人工生育子女分为:人工体内受精子女、人工体外受精子女(试管婴儿)、代替怀孕母亲所生育的子女(代替怀孕)和利用克隆技术生育子女。

  (四)生育权的定义

  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生育权与其他由宪法、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结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国际社会对生育权问题提出的新的观点,就是自由且负责任的行使

  生育权,强调夫妻和个人对子女、家庭和社会的“责任”,强调夫妻在行使生育权时,要考虑到将来子女的需要和对社会的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讲,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但同时应当承担对家庭、子女和社会的责任。我国1992年颁布的《妇女权益保障法》“2002年实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婚姻法》都先后对生育权作了界定,通常观点认为,生育权具体包括生育自由权和生殖健康权。

  二、人工生育子女中突出的法律问题

  (一)死刑犯生育权的问题

  对于人工生育子女方式的问世,必然产生了很多社会问题,当死刑犯失去人身自由,选择用人工方式生育子女时,针对死刑犯是否享有人工生育权的问题,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1、有的学术观点认为死刑犯应享有人工生育权,理由如下:(1)首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即法无明文禁止则自由的思想,此权利应该得到尊重,无论是我国刑事法律还是民事法律都未对此问题做出明确规定,都没有禁止死刑犯的人工生育权利。(2)从权利赋予产生的影响来看,赋予死刑犯人工生育权并没有同我国现行刑事法律的惩罚功能和目的相违背,刑法的惩罚是在于减少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逐步矫正社会上犯罪行为,来促使国家社会良性发展,赋予死刑犯具有人格权性质的人工生育权利并不会增加对社会的危害性,因此,并没有违背刑法的惩罚犯罪的功能。(3)在现代社会下,生育权并不是建立在个人的人身自由上的,对于死刑犯被剥夺了人身自由,是否理所当然就不能有人工生育的权利,这个问题显然值得商榷。

  2、有的学术观点认为死刑犯不应享有人工生育的权利,理由如下:(1)坚持人工生育权时属于身份权而并非人格权,而且生育权是夫妻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的权利,进而也就否认自然的性行为以外的生育方式具有的正当性。(2)赋予死刑犯的人工生育权,不利于刑法的惩罚功能的实现,由于罪犯实施了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因此剥夺其人工生育权利也是对罪犯的惩罚。(3)死刑犯如果享有人工生育权,会不利于人工生育的子女的健康成长。在此需强调的是,以上所说的都是在讨论男性死刑犯的人工生育权。对于女性死刑犯的人工生育权,我国刑事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即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