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生态系统治理对我国湿地立法的启示
【摘要】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地球三大生态系统,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然而湿地的法律保护在我国却是一个薄弱环节。综合生态系统治理作为一种新的理念、原则,对指导、促进和完善我国湿地立法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作用。本文以综合生态系统治理的原则为指导,从保护对象、治理体制、价值目标和公众参与四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湿地立法的建议。【综合生态系统治理对我国湿地立法的启示】相关文章:
美国企业吞并的立法规制及对我国的启示03-24
我国采矿权的立法评价和立法建议01-06
我国反垄断立法的新视野03-24
我国企业立法趋势简析03-22
我国“别除权”立法及理论研究11-14
我国刑事证据立法模式之选择03-22
论我国外资立法的不足与完善03-22
论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立法缺陷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