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治理团体法律地位浅论
业主治理团体及其性质在物业治理中,关于业主治理团体的法律地位众说纷纭。本文旨在以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关系为视角,以厘清业主治理团体的法律地位。(一)业主治理团体的内涵笔者使用业主治理团体一词,乃指包括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组织。为了了解业主治理团体的构成,必须区别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三个概念。业主即物业所有权人,按其拥有的物业所有权状况,又可分为专有所有权人和共有所有权人;业主大会是指生活在同一建筑物内之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基于共同关系所构成的团体,通过大会形式进行决策;业主委员会是指由业主通过业主大会选举出来,对区分建筑物之共用部分进行治理的机构,根据国务院《物业治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二)业主行使物业治理权的法理基础要了解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三者的关系,必须了解业主行使物业治理权的理论基础。业主物业治理的理论基础来源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般分为专有部分所有权和共有部分所有权。在此基础上,有学者以为还存在一个【业主治理团体法律地位浅论】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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