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私法上公序良俗条款的基本功能

时间:2024-08-23 23:59:09 法学毕业论文

论私法上公序良俗条款的基本功能

一、法律行为与公序良俗条款   在私人自治原则之下,当事人得藉法律行为或合同自主地从事交易活动,立法者或裁判者原则上无权置喙此种民事活动的正当性与妥当性,由于“自治法既然夸大自治,似乎就不应再渗透公共政策的考量,让它像一套中性的比赛规则一样,没有政策就是它的政策。这确实是传统民法从罗马法以降向来隐躲的一个大条件。”[1]然而,基于维护公共利益或当事人利益甚或其他正当理由的考量,法律也设置规范对私人自治予以一定的限制。综观世界各国或各地区民法关于法律行为或合同有效要件的规定,可以说,这些立法均毫无例外的以一定的表征公共利益(commonweal

【论私法上公序良俗条款的基本功能】相关文章:

论公序良俗原则适用之法理学思考12-08

合同法的公序良俗原则论述05-09

论国际私法的性质和范围03-07

从良法、良制到良序-现代政治文明的基本视角03-19

论契约自由与格式条款03-18

论国际私法领域中司法判例的意义03-25

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问题03-21

论设立中的公司(上)03-07

休谟的正义规则论(上)03-19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更优权利条款”-—1958年《纽约公约》评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