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德主刑辅思想对古代封建法律的影响

时间:2020-11-03 17:32:40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谈德主刑辅思想对古代封建法律的影响

谈德主刑辅思想对古代封建法律的影响

谈德主刑辅思想对古代封建法律的影响

德主刑辅思想对汉代的法律制度的确立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一)强化了中央集权制度
    汉承秦制,汉朝发展了秦始皇创立的皇帝制度,使居于封建国家制度核心位
置的皇帝制度得到儒家理论的支撑。同时,汉统治者也吸取秦灭亡的教训,为缓
阶级矛盾和巩固新政权,在德主刑辅思想的指导下,实行轻刑薄罚的政策,减肉刑、赦天下。
    汉高祖刘邦(公元前202年)令:“兵不得休战八年,万民与苦甚,今天下事毕,其赦天下殊死以下。”战争给百姓造成了极大的痛苦,“天下事毕”正是该休养生息的时候,颁布该赦令减缓了被征服人的敌意,体现了一种宽仁政策,用以怀柔。汉文帝时,刑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废止肉刑制度,以笞刑、劳役刑和徒刑取代之。黥刑改为城旦、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死刑。此外,汉文帝还废除了终身劳役,削弱了封建刑罚的野蛮性,使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了较文明的阶段。
    汉代法律制度经过前期的初创阶段后,进入了它的发展阶段,并取得了较大
的成就。
为了缓和矛盾,继续维护统治秩序,汉朝推行了一系列的法律。如推恩令。
它规定将先君分封诸侯王的恩典,推及其众子孙,不能由嫡长子独自继承,这就
削弱了地方势力:左官律。所谓“左官”是指在诸侯处供职官员,左官律是对这些官员身份、职责的规定,目的是限制诸侯私自任用官员,培植个人势力。由此可见,推恩令的推行解决了王国问题,强化了皇权。左官律的颁布则是西汉改革管制的体现,这样就限制官员的滥用权力,加强了对各诸侯和地方官僚的控制,也加强了皇权。这些法令都起到了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直接统治的作用,强化并维护了封建王朝的中央集权制度。
(二)扩大法律调整范围
与秦朝相比,汉朝法律的内容更为丰富,调整范围更加广泛。主要表现在:
1、民事法律方面。它规定保护土地所有权;严禁盗卖土地,以保护“官田”和“私田”的租税收入;维护财产所有权,凡损害他人财物者,承担赔偿责任;确认和维护契约制度,规定买卖双方必须要订立契约,一式两份,各执其一。以防发生纠纷,有契约为证;维护封建婚姻和继承关系,法律为此规定了婚姻成立和离婚的要件、程序以及财产的分割。
2、刑事法律方面。主要是规定罪量刑原则。虽然它基本继承秦制,但有所变化。如对刑事责任年龄、亲亲相守匿先自高除其罪的一些新规定。另外,还规定了一些新的罪名。如事国人过律罪,即诸侯每年役使吏民超过限额;非正罪,即非嫡系正宗而继承爵位要免为庶人等等。
我国封建国家的法律体系是一脉相承的,历代都有它的内在联系。德主刑辅说控制着整个封建法律思想,隋主杨坚统一天下之后,提出了“道德仁义,非礼不成,安上治人,莫善于礼”[1]的主张,同时他主张“刑以辅德”的观点,这显然是对德主刑辅说的发挥。汉朝以来历代相承的以宗法礼教为中心的法律,也具体反映于著名的《唐律疏议》。《唐律疏议》开卷就已明白地揭示“徳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也。”[2]可见,《唐律疏议》自始至终都贯穿着德主刑辅的思想信条,这与唐初统治者之所以积极定礼成书,“于亲亲之中,寓贵贵之意”是一致的。中唐的明臣陆贽也提出了“政理之体,先德后刑”[3]的观点,而大儒韩愈也提出了德礼为先而辅以政刑的观点。宋代理学的代表人物朱熹也说:“愚谓政者,为治之具;刑者,辅治之法。德礼则所以出治之本,而德又礼之本也。此其相为终始,虽不可以偏废,然刑政能使民远罪而已。德礼之效,则有以使民日迁善而不自知,故治民不可徒恃其末,又当深探其本也。”[4]这些言论可以说都是对传统德主刑辅思想的'另一种表述。就连喜用重典治世的朱元璋,也自我标榜“朕今为天下主,期在明教化以行光圣直到”,“仁义,治天下之本也”[5]。这些都体现了德主刑辅思想对古代王朝的巨大影响。
从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传统德主刑辅思想对我国古代封建社会产生了积极的作用,对促进我国封建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它在特定的历史时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纵观历史,分裂不断,但统一总是主流,一个新的朝代的建立,封建统治者都不忘以维护礼仪制度和宗法等级制度来巩固统治和稳定社会秩序。这既对传统思想的继承与发展,也是传统思想对社会的影响结果。从这一点看,德主刑辅思想是符合当时的社会需要的,它有利于维护封建君主统治和稳定社会秩序,在当时,它是一种积极的、较为先进的治国指导思想。
任何一种传统思想,对于新的社会形态来说,都具有其局限性,德主刑辅思想作为传统思想的一种,因此也有其自身的缺陷。德主刑辅思想在历史上固然起过抵制重刑残民、缓和阶级矛盾的积极作用,但也产生了很多的消极作用。德主刑辅思想,是中国古代专制社会条件下的产物,它反映了那个时代的要求。虽然它是一种治国的法律思想,但不是一种绝对的法的内涵,而仅仅是以一种思想、一种文化为指导,以礼治为核心,也就是说它以封建礼仪制度和宗法等级制度上升为国家意志来治理国家和规范人们的行为。这样的轻法观念不利于法学的发展。
总而言之,德主刑辅思想既有值得我们借鉴的一面——维护社会的发展与稳定,也存在自身的不足。它没有正确处理好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使法律成为道德的附庸,这在社会主义现代化法制建设的今天,是不可取的。因此,处理好法律与道德二者间的关系成为了现代化法制建设的关键所在。
 

【谈德主刑辅思想对古代封建法律的影响】相关文章:

1.德主刑辅思想的思想内涵分析

2.分析德主刑辅思想的现实意义文献综述

3.论无讼思想对我国古代司法的影响

4.德与礼对我国法律制度的影响分析

5.浅析德与礼对我国法律制度的影响论文

6.高校法律教育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影响

7.论思想政治对人的影响

8.谈常见中药对肾功能的影响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