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德主刑辅思想的现实意义文献综述

时间:2021-05-21 17:31:37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分析德主刑辅思想的现实意义文献综述

  分析德主刑辅思想的现实意义文献综述

  德主刑辅思想,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一种优秀法律思想,它贯穿于整个封建王朝并深刻影响着封建法制的建立。当然,它也存在自身的局限性,所以它对封建法制的影响既有积极的一面又有消极的一面。

  大多数学者对儒家传统思想文化的研究大都从历史的角度或仅限于思想文化的角度进行,而没有真正地把它同现实生活密切联系起来,使其充分发挥应有的现实作用。一种积极的、真正意义上的思想,应当能促进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同时,能满足人类的社会需求。儒家法律思想是一种值得学习与借鉴的优秀思想。以下从法律制度的角度对儒家传统思想进行再认识,通过分析德主刑思想产生的根源及其确立,探索德主刑辅思想对法律制度的作用,进一步探析如何处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进而阐释德主刑辅思想对现代化法制建设的现实意义。

  一、德主刑辅思想对古代社会的积极影响

  汉代,是我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更是一个统治较为久远的王朝,这与它开明的统治思想——德主刑辅思想是分不开的。汉代的统治思想与秦朝截然不同。秦朝采法家思想。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陈宏东的《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就提到秦朝的治国思想是“事皆决于法”。也就是说秦朝是以绝对的法令治理国家的,法令贯穿了整个社会的方方面面。汉代则不同,他的统治者吸取秦朝因滥用刑罚而灭亡的教训,以黄老思想为治国的指导思想。这也在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陈宏东的《中国法律思想史》中提到“治道贵清净而民自定”,它的目的是为了缓和阶级矛盾和巩固新政权。黄老思想随着社会不断发展而被赋予一些新的内涵,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李贵连的《中国法律思想史》中提到“文武并用,长久之术也”,“夫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这些观点都是黄老思想经过发展后被统治者采纳的治国思想,它表明了统治者德刑并用,二者相济为用,不可偏废。由此可见,黄老思想与德主刑辅思想是有很多相通之处的。

  黄老思想为秦朝的法家思想过渡到汉代的儒家思想起到了桥梁的作用。汉代董仲舒继承并发展孔孟的思想,对德主刑辅思想进行论证,使它正式成为了我国封建社会的立法和治国思想。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崔永东的《中西法律文化比较》中提到了董仲舒的论证。他说:“天道之常,一阴一阳。阳者,天之德也;阴者,天之刑也。”“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在他看来,阴阳二气源于“天”,而阴阳之气的运行便是“天道”。他把“阳”比附为“德”,把“阴”比附为“刑”。他又说:“贵阳贱阴”“近阳远阴”“前德后刑”“大德小刑”“务德不务刑”。这些观点都反映了董仲舒主张在政治生活中贵德贱刑,德主刑辅的治国方法。他以“天道”论证 了一种理想的政治,而这种政治理想的实现有赖于统治者采用以德教为主,以刑杀为辅的施政方针,把刑罚作为推行德教的手段。

  此外,儒家学派的创始人孔子也非常重视“德”的作用。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刘新的《中国法律思想史》中提到“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这体现了他强调为政要以道德教化为根本,而不应 片面强调杀戮。在他看来,礼德与刑罚相比,礼德更为重要而非刑罚。他还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它的意思是用政令和刑罚这种手段来整顿人民,人民只是暂时免于犯罪,却没有廉耻之心,而且人心归服。可见,孔子也没有彻底否定刑罚的作用,只是相对地偏重于德,他也提倡德主刑辅。

  德主刑辅思想确立为封建社会的法律思想和治国思想后,为稳定封建社会秩序和推动社会的发展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它的缺陷也逐渐暴露出来。

  二、德主刑辅思想的.消极影响

  德主刑辅思想反映的是古代人对法律与道德的不太成熟的一种看法。它是中国古代封建下的产物,它反映了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等级森严的专制君主制的要求。虽然它是一种治国的法律思想,但不是一种绝对的法的内涵,而仅仅是以一种思想、一种文化为指导,以礼治为核心,也就是说它以封建礼仪制度和宗法等级制度上升为国家意志来治理国家和规范人们的行为。这样的轻法观念不利于法学的发展。早在西周时期,统治者就提出了“明德慎罚”思想,它标志着奴隶主阶级对法德之间的关系有了自觉意识。享誉世界的儒家学派创始人孔子“引礼入法”,把法律与道德作为两种治国手段。这在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王向容《论语二十二讲》一书中有记载。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秦因采酷刑斥道德而亡,西汉统治者以秦亡为训,提出“礼法并重”。它反映了我国古代贤人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初步的、不成熟的认识。这种认识使我国的法律地位的低下,严重妨碍了我国法律的快速而有效的发展。

  三、德主刑辅思想的现实意义

  德主刑辅思想是封建社会的正统法律思想。在中国古代社会起了很大的作用,但在宗法社会结构和专制统治下,道德的一统天下和法律长期居于辅助地位的局面却不能再适应现代社会的要求,弊端也逐渐显露出来。它对法律与道德的看法尽管不成熟,它所说的道德与我们今天的道德也不完全也一样,但是它们的内在价值是一样的。因此,对我们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仍具有积极的意义,那就是我们要正确认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林端的《儒家伦理与法律 文化——社会观点的探索》一书中提到了德国社会学家赫勒对法律与道德看法。他认为,“道德的自然发则里产生法律基本原则。这种基本原则同时是伦理与法律的‘构成部分’,从伦理的角度看,它必须被视为法律的;而由法律上看,它必须被视作伦理的。由伦理的角度看,当它意味其制度上的保证时,它便是法律的,而由法律的角度看,当它是无法转让的,且因而具有一个超实证的尊严之时,它便是伦理。”可见,赫勒认为道德是法律 产生的基础,法律与道德是相辅相成、相互渗透、不可分割的。此外,在法治社会的今天,我们还要处理好法治与德治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