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诉交易在中国

时间:2023-03-06 08:05:59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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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诉交易在中国

主要内容:辩诉交易制度,是在美国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刑事诉讼模式,越来越影响整个世界的刑事法律体系。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中没有辩诉交易,然而我国的一些刑事法律制度及刑事政策无疑同样蕴含着辩诉交易的精髓。司法改革客观要求加大辩诉交易的运用,在改革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同时,可以分步设立有中国特色的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现行刑事程序框架下,在司法人员整体素质尚有待大力提高的背景下,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尚没有真正充分、有效实现的情况下,实践中应当慎重对待辩诉交易。

  关键词:辩诉交易、刑事诉讼、认罪答辩

  正文:

  一,辩诉交易的产生和发展。

  辩诉交易(pleabargaining)又译作答辩交易,是起源于美国的一项司法制度,即在法官开庭审理之前,作为控诉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利益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控诉方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根据美国权威的《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作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通常是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辩诉双方达成协议之后,法院便不再对该案进行实质性审判,而仅在形式上确认双方协议的内容。应当说,辩诉交易的本质特征是控辩双方通过互惠的交易行为对自己的实体权利进行处分。

  辩诉交易在美国有一个发展过程。在19世纪中前期,辩诉交易还处于“暗箱操作”阶段,而如今的美国,辩诉交易已经占据刑事诉讼的主要舞台。在美国,90%以上刑事案件均以此方式结案。辩诉交易的主要特点主要包括:一,结案快,大大节省了司法资源。二,效率高,是短时间解决案件严重积压问题的良好方式;在没有增加法官、检察官数量的情况下迅速解决了大量的刑事案件,。三,利于传统意义上的社会公众正义的实现。

  与我们密切相关的是,一些大陆法系国家也在进行一些辩诉交易实践。

  意大利刑诉法典规定了依当事人的要求适用刑罚程序,即在审判开始之前,检察官与辩护律师可以就判刑达成协议,并请求法官按此论处,称为意大利式的辩诉交易。在辩诉交易中,法官不参加控、辩双方的交易,他也不要求当事人在庭审时提供证据。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法官只有两种选择:一种是如果他认为有充分的事实根据表明被告人自愿进行协议,所要求的量刑不妨碍被告人的改恶从善,他必须按协议处刑;另一种是假如法官得出被告人无罪的结论,他可以置协议不顾,认定被告人无罪。

  在德国,辩诉交易已经越来越普遍。主要有三种类型的交易:第一种形式是当犯罪嫌疑人罪行轻微,并且公共利益不要求进行审判或定罪时,检察官可对轻微犯罪不起诉。第二种形式是涉及轻罪的案件,检察官可向法官申请适用处罚令而回避审判。第三种形式围绕着被告人的供述,在检察官提出正式指控以前,检察官与辩护律师进行交易,以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换取检察官仅对几种犯罪中的一种进行指控或向法院提交宽大的量刑建议。但德国式的辩诉交易没有遵守德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

  辩诉交易自产生以来,一直存在着对它的激烈抨击。然而,越来越多的刑事司法制度因为现实的需要而依赖于它。许多人相信,实行辩诉交易也是被告人的一种权利,必须赋予被告人。

  二,辩诉交易进入中国的理论争议

  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具体问题要进行探讨:

  1,关于辩诉双方可否交易

  有学者认为,辩诉双方之间可以交易,可以讨价还价,普通程序简易审就是一种交易,程序可以交易,实体为何不可以。还有学者认为,辩诉交易充分发挥了控辩双方在处理案件中的积极性,对约束目前某种程度上失控的司法权有特殊意义。而且辩诉交易所体现的理念是有积极意义的,以通过蕴涵了平等价值理念的协商机制来解决,这是刑事诉讼民主化发展的表现。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引进辩诉协商机制,对于改造我国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革除传统刑事诉讼理论中纯粹的专政与被专政、追究与被追究的诉讼理念,构建法治化刑事诉讼理念,重塑诉讼公正观念,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

  2,关于辩诉交易是否影响、损害公正

  有学者认为,辩诉交易对公正有相当大的牺牲,包括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两方面,程序上是对正当程序的牺牲,实体上在一定意义上使得公法转为私法。更多的学者则认为,公正是多层次的,有最高层次、较高层次、一般层次、较低层次、最低层次的公正,辩诉交易实现的是较高层次的公正,是相对的公正,而绝对的公正是不可能实现的。引入辩诉交易,不能认为是对公共利益的损害,有助于实现效益最大化,实现最大限度的公正。但也有学者指出的,辩诉交易可能牺牲正义造成放纵或冤枉的忧虑是有道理的。应辩证地看,正义是多元性的,是开放性的,传统的正义观“有罪必罚”固然是正义的重要内容,但辩诉交易使漫长的诉讼过程变为快速地处理,这也是公正。处罚虽轻但效果好,对于真诚悔罪的人、比较容易改造的人,法律效果、社会效果都是好的,不是单纯的对正义的牺牲。并且认为,辩诉交易与司法正义的实现不存在必然的不可克服的矛盾,我国引入这一制度时,可能产生的对于正义的损害或损害威胁,应通过相关的制度和措施加以有效地防止。

  3,关于辩诉交易与惩罚犯罪

  有学者认为,辩诉交易应以最大限度地符合公诉利益为前提,而不是纯粹解决工作便利,不是单纯地为了提高诉讼效率。所以运用两类矛盾理论对待引入辩诉交易。应当区分严重犯罪与较轻犯罪,分别作为敌我矛盾与内部矛盾,辩诉交易解决的是内部矛盾。而且辩诉交易不会使犯罪逃脱惩罚,特别是证据不足、程序瑕疵的案件。因此,对于惩罚犯罪是有利的。

  4,关于辩诉交易与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关系

  在美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没有独立的诉讼权利,其身份是证人,没有申诉权以及直接起诉权,辩诉交易不可能也不要求征求被害人的同意,这是有缺陷的。但美国对被害人有特殊保护,有国家补偿,但也仅仅限于被害补偿。在我国,被害人的诉讼地位是当事人,如果不考虑被害人意见,难以接受,加之我国没有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因此,引入辩诉交易必须考虑被害人利益,被害人应发挥作用,这是国情问题,由此辩诉交易必须有被害人的同意。但也有学者认为,这在操作上太难,被害人同意不应是绝对的。

  5,关于刑事诉讼是“求真”还是解决纠纷的问题

  主流学说认为,我国刑事诉讼的任务在于求真,在于发现案件客观真实。辩诉交易无疑不是建立在求真的基础上,将导致放弃求真。肯定说则认为,刑事诉讼固然要求真,但同样要注意纠纷的解决,通过辩诉交易结案,诉讼各方均满意,也就根本完成了诉讼的任务。否则,一味求真,在求真不成时,必然导致纠纷的继续存在,申诉案件大量存在就有这方面的原因。

  三、我国借鉴辩诉交易制度的现实可行性

  1,辩护与代理制度已经初步形成框架

  由于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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