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解释论质疑
[摘 要]将合同解释的权力专属性地授予受理合同争议案件的法院或仲裁机构缺乏和事实上的依据。有权解释论是对私法自治理念的歪曲和篡改,是一种错误的概括。与合同有关的所有主体都有权对合同进行解释,合同解释必须成为合同或生效法律文书的组成部分,才会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在争讼中,法官或仲裁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其他的诉讼参与人对合同的解释成为形成判决、裁决的基础,解释的意见进进法律文书的机会对所有的解释主体都是均等的。【有权解释论质疑】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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