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引诱违约的竞争法调整
随着债法的不断丰富和,债权的不可侵性已逐渐为各国所接受,对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立法和判例也不鲜见。笔者主张将一惯被视为第三人侵害债权之一的引诱违约从这一领域中剔除,而纳进竞争法的调整范畴。【论引诱违约的竞争法调整】相关文章:
论竞争法的几个基本题目12-09
论效率违约及其在中国的适用12-08
论现代内部审计与风险管理的协调整合03-24
论就业市场为导向加快专业结构调整03-21
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与限制03-25
浅谈根本违约03-20
浅论预期违约03-06
美欧竞争法律制度在电信监管中的适用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