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疗侵权损害赔偿双制度的同一

时间:2020-10-26 17:03:07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论医疗侵权损害赔偿双制度的同一

关键词: 医疗侵权/双制度/赔偿范围/鉴定方式/赔偿标准 内容提要: 对于医疗侵权的损害赔偿,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等事项的司法解释存在较多差异,具体表现为损害赔偿的范围、鉴定方式、赔偿标准等都有着不同的规定,由此形成了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的双制度。这一局面不利于患者的权利保护和维***制的权威。因此《侵权责任法(草案)》应当对医疗侵权损害赔偿做出更为具体的规定,以解决目前双制度所带来的题目。 医疗侵权属于现代侵权法所调整的侵权行为类型之一,而且“一般以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是现代侵权行为法须处理的最棘手的题目。”[1]我国立法机关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在第7章也以专章形式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对于医务职员的说明义务、留意义务、过错推定、因果关系、赔偿责任以及患者的知情权、查阅权、求偿权等内容都做出了较为公道的规定。但该草案对于医疗侵权类型的规定究竟只有14个条文,对于目前法律适用上存在的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的双制度并未制定明确、细致的解决方案。因此,在我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完善的过程中,仍有必要对这种双制度现象进行分析并力图找到解决方案。一、医疗侵权损害赔偿双制度的由来《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了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或死亡的民事责任,这成为法院处理此类纠纷的基础性依据。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了专门处理医疗侵权纠纷的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4月4日,国务院公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1987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废止。该《条例》是我国处理医疗纠纷的重要行政法规,其第49条第2款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形成了双制度的根源。2003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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