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民事再审程序
民事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再一次进行审理的程序。再审程序包括再审程序的发动和再审程序的审理。再审程序的发动有两种原因:一种是由于审判监视程序而发动,一种是由当事人申请再审而发动。
有学者以为,审判监视程序就是再审程序。「1」实在不然,审判监视程序和再审程序固然联系密切,但二者之间有明显的界限,不能相互等同。就民事诉讼而言,所谓审判监视程序,是指具有审判监视权的法定机关,也即人民法院和人民***以为此前已经发生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本身确有错误,或者审理过程违反法律规定,因而依法决定再审,或者依法提出抗诉从而再审所应遵循的程序。「2」审判监视程序是再审程序的前置程序,它能够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和进行,但本身并不能直接改变原有生效裁判;再审程序是审判监视程序的后续程序,它可以改变原有生效裁判。
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设置完整的再审程序,关于民事再审程序的规定大多在“审判监视程序”一章中有所体现,因此在立法结构上很不公道,这也间接造成了学理中将“再审程序”混同于“审判监视程序”的局面,因此有必要对民事再审程序加以认真的研究,澄清一些学理上的混乱。下面就我国现行民事再审程序中存在的几个予以探讨。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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