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不完全的必然性分析

时间:2020-08-02 14:36:00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契约不完全的必然性分析

     摘要:不完全契约理论的主要缺陷之一是对契约的不完全性成因没有权威、一致的解释。近年来,学者们对契约的不完全性成因主要从有限理性、交易成本、环境不确定性等因素来分析。但要得出契约不完全的必然性必须从内因、外因两个层面,多角度地对不完全契约进行分析,才能得出现实经济中契约不完全的必然性。
  关键词:契约;不完全;有限理性;机会主义;交易成本
  
  一、引言
  
  契约是完全独立、对等的缔约双方之间通过自由谈判对特定产权进行交易所缔结的一致性协议,是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这个协议是承诺、信用和法律效力的载体。在现代契约理论中,契约按显、隐性可分为默认契约、显性契约,按契约期限长短可分为长期契约、短期契约[1]。契约实际上是所有显性、隐性、长期、短期产权交易的集合。在宏观经济的运行中每一次产权交易都会产生相应的契约,从契约角度讲现代经济是所有契约组成的有机整体,是无限个不完全契约签订、执行过程以及机制的总和,因此,分析契约的不完全性具有重要意义。
  
  二、完全契约理论
  
  完全契约理论包括古典契约理论和新古典契约理论, 古典契约理论是缔约双方在自由平等条件下签订的一种理想化的契约,契约条款是完全的,缔约行为是一次性的,事后不需要调整,没有第三方参与,强调信用,自动执行的完全性特征。而新古典契约关系是一种长期的契约关系,当事人关心契约关系的持续,并初步地认识到契约的不完全性,事后调整的必要性。如果发生纠纷,缔约双方可诉诸法律,由第三方强制执行[2]。尽管新古典契约理论认识到了契约的不完全性,但它强调建立一种包括第三方强制执行的机制来实现契约的完美执行,形成了一定弹性范围内的完全契约。
  完全契约就是指缔约双方都能完全预见契约期内的或然状态,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且缔约双方愿意遵守契约条款,当缔约双方对执行契约产生争议时,第三方(比如法院)能够强制执行,达到完美执行契约的效果[3]。所以,契约条款的完全性、契约执性的完美性是任何完全契约必须满足的充要条件。
  
  三、不完全契约理论
  
  完全契约之所以是完全的,因为完全契约是建立在一些严格假设的基础之上的,所以,只要在完全契约的基础上适当放宽假设条件,完全契约就变得不完全了,学者们把与完全契约相比而存在“缺陷”的契约称为不完全契约。不完全契约就是缔约双方不能实现契约条款的完全性和契约执行的完美性的契约。以Grossman 、Hart 、Moore为代表人物的不完全契约理论((incomplete contract theory)也被称为G-H-M理论,由于Hart(1990)等人强调“剩余控制权”的概念,不完全契约理论又被称为控制权理论[4]。
  
  四、契约不完全的必然性分析
  
  对于契约不完全性的原因有以下代表性的解释,Segal (1999)则从环境复杂性的角度解释了造成契约不完全的.原因[5]。Tirole(1999)认为,契约的不完全性可概括为:(1)当事人由于某种程度的有限理性,不可能预见所有的或然状态;(2)即使缔约双方可以预见到所有的或然状态,但要以一种双方没有争议的语言写入契约也很困难或者成本很高;(3)关于契约的重要信息对双方是可观察的,但对第三方(如法庭)是不可证实的[6]。Rasmusen(2001)认为,契约的不完全性不仅由拟定契约的成本造成,还由于存在契约的解析成本[7]。本文将在此基础上对契约的不完全性进行全面的分析。
  
  (一)内在原因
  1. 有限理性
  “有限理性”(bounded rationality)的概念由HerbertA.Simon(1945)在其巨著《管理行为》一书中提出的。有限理性是指把决策者在认识方面的局限性考虑在内的合理选择,包括知识和计算能力的局限性。Simon认为,由于决策者不具备完全理性,决策的结果不是最大化的,只能是“满意”的。所以,缔约双方不能详尽地明确所有的契约条款,在有限理性的基础上契约是不完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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