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复习笔记

时间:2020-10-30 17:21:36 笔试经验 我要投稿

整理复习笔记

整理复习笔记1

整理复习笔记应努力做到以下四点:

整理复习笔记

  ①复习笔记要尽量反映知识的系统性,特别应当把重点概念和原理的联系与区别反映出来,做到一看见笔记,就可以从整体和全局上把握某个专题的知识,即可以把“知识网”展现出来

  ②复习笔记要力求简明扼要,一目了然,力戒变成课本或课堂笔记的再现;

  ③复习笔记要适合自己使用,具备个人特点,掌握得好,记得牢的地方,笔记可以简单些,甚至只用一、两个字表示即可;而自己掌握得不好,记得不牢的地方,要详细一些;以前理解不深或曾经有过错误的地方,就更要详细一些;因为是自己整理自己看,所以还可以用一些符号或简称,使笔记更加实用;

  ④复习笔记是自己心血和劳动的结晶,又是知识的精华,一定要保存好,以便随时取用;经过多次使用,直到记熟为止。从这个意义上讲,整理和使用复习笔记,正是为了最终不要复习笔记。许多人正是在反复的学习过程中,随着认识的不断深入,而使笔记越来越精练,直到抓住知识的精髓,最后完 全离开笔记。

整理复习笔记2

  北大法学院是很多考法学专业的同学向往的圣地,那里有太多的知名学者,教授。陈守一、沈宗灵等老一代法理学家和朱苏力、周旺生、贺方等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带领北大法学理论学科始终站在我国法学理论研究的最前列。北大法学专业硕士点有以下方向:法理学、立法学、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比较法学、司法制度等。下面介绍下北大法学考研该如何复习。

  制定复习计划整理笔记

  要想考北大法学,没有一个完备的复习计划肯定是不行的。制定复习计划可以和同学商量,最好能找到北大的法学专业研究生学长取经,毕竟人家已经考上北大,对老师和考研都很了解。通过他们的帮助制定出来的复习计划,更具有可行性,更加贴合实际。另外同学们可以向学长要到相关科目的复习笔记,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整理,整理完所有的笔记以后,只复习笔记就可以,一定要反复地看,最好能背会,没有谁会过目不忘,况且有这么多的内容。

  研究答题方法

  答题方法和复习是同等重要的,好的答题方法可以让你的试卷更加完美,让阅卷老师对你刮目相看。道理很简单,考试问题你自己知道没有用,关键是让阅卷老师知道你知道。很多同学答题时也有这样的感觉,就是自己心里知道但是考试时写不出来,其实究其原因还是自己学的不扎实。大家要想见到每个题目都有话说,对一个问题掌握的广度是必备的,最好能掘的再深些,写出一两句让老师两眼放光的话,作为自己的杀手锏,否则大家写的都一样,凭什么让阅卷老师给你打高分呢?举个例子来说明,考试如果问题是论述故意犯罪,你不仅仅要答故意犯罪,而应该从犯罪的主观方面写起,然后把故意犯罪、过失犯罪都答上,最好再把二者比较一下,有空再把犯罪构成要件的其他方面说说,虽然写的文字较多,但多写点总归是有好处的。要注意的就是思路一定要清晰,条条分明,点点到位。

  通往名校的道路是自己铸就的,只有不断的努力才会取得明天的辉煌。祝愿考研的同学们,都能圆自己一个名校梦。

整理复习笔记3

  1、法人终止的概念

  (1)概念

  法人的终止,即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消灭,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终止,在法律效果上,与自然人相当。

  (2)与自然人的区别

  A.自然人死亡后,其未了结的事务,特别是财产关系能通过继承解决,而法人却不能。

  B.法律为法人终止专门设立了一个了结未了事务的程序,这一程序就称为清算。

  无论何种类型法人,也无论是因何种原因终止,都必须经过清算。民法通则第40条规定: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对于企业法人,公司法第191条也规定了公司解散必须经过清算。所以,法人终止的程序,应该是:发生法人终止的原因清算法人终止。

  2、法人终止的原因

  民法通则第45条规定,企业法人因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及其他原因而终止。法律列举的原因,即为法人终止的原因。

  (1)依法被撤销。

  这是因主管机关的行政处分行为导致法人消灭的原因。法人从事法律禁止的活动,如非法经营、租借或转让法人执照等,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执照,强行解散。

  (2)解散。

  依法被撤销是法人的'强制解散,这里的解散应指任意解散。任意解散是基于法人的意思或设立人的意思而解散。前者如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后者如章程规定的法人存续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发生。

  (3)法人破产。

  法人破产是法人因丧失清偿能力而不能对债权人的全部债权实行清偿的状态。法人一旦破产并受破产宣告后,财产要清偿破产债权,在破产程序终结时,依法律规定解散。

  (4)其他原因。

  其他原因,显然是指上述三种原因之外的导致法人消灭的原因,例如国家作出的关于国有企业关闭、停止的决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足法定人数时,都属于导致法人终止的其他原因。

  3、法人的清算

  法人的清算,系指清理已发生终止原因的法人的尚未了结的事务,使法人归于消灭的程序。法人发生终止原因时,即要停止实现目的事业的积极活动,开始进入清算程序。法人的清算有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之分,破产清算依破产法进行,非破产清算依民法或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1)清算组及清算法人。清算组亦称清算人,系执行清算事务的机构。清算组在清算期间取得清算法人的执行机关和代表机关的地位,对内执行清算事务,对外代表清算法人为意思表示。法人进入清算程序后,虽不能从事清算范围外的活动,但与清算有关的事务仍被允许实施。所以,法律上将以清算组为执行机关和代表机关的法人称清算法人。

  (2)清算组成员的选任。清算组成员的选任方法,因法人终止的不同原因而有所不同。法人在被依法撤销时,清算组成员应由作出撤销决定的主管机关选任;在任意解散时,清算组成员由法人意思机关充任或选任;法人破产时,清算组成员的选任依破产法规定。清算组成员若有不正当行为或不能胜任清算事务的,可由选任者解任。

  (3)清算组的权利与义务。清算组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有:代表清算法人起诉应诉;清查法人账目和财产;收取债权清偿债务;缴纳税款、支付各种费用;申请破产;申办法人注销登记。

  4、法人消灭

  清算事务处理完毕,清算即完结,经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后,法人自注销登记之日起消灭。法人一经消灭,其民事主体资格不复存在,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也同时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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