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生育津贴的领取条件有哪些

时间:2023-03-07 10:25:11 欧敏 综合指南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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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生育津贴的领取条件有哪些

  女职工怀孕期间,企业是会拿到国家的生育津贴的,这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的,用来发放产假期间的工资。那么,个人生育津贴的领取条件,是什么?以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个人生育津贴的领取条件有哪些的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个人生育津贴的领取条件有哪些

  一、个人生育津贴的领取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一年以上;

  2、生育女职工拥有本市户籍;

  3、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

  4、生育期间相关费用符合计划生育相关规定;

  5、按相关规定女职工生产会流产。

  二、生育津贴领取材料

  1、《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份;

  2、《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居住地街道计生办开具的《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原件;

  3、《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明确注明怀孕周数);

  4、《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

  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

  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8天。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还有的地区对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中男职工的配偶,给予一次性津贴补助。

  生育保险关系到广大女职工的切身利益,在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内容:

  (一)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应在女职工分娩后3个月内向相关主管部门办理生育津贴申领手续。计算公式为: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30(天)×假期天数。其中,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二)生育医疗待遇:用于保障女职工怀孕、分娩期间以及职工实施节育手术时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

  我国劳动部在1995年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中规定,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北京市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例:企业每月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0.8%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生育津贴申报需要的材料:

  1、《婴儿医学出生证》原件、复印件

  2、出院记录(小结)(生育保险章和病案室章)

  3、手术记录(剖宫产,生育保险章和病案室专用章)

  4、诊断证明书。(诊断证明专用章和生育保险章)

  5、晚育(24周岁登记结婚)独生的,提供《独生子女证》(婴儿的)原件、复印件

  6、身份证复印件(二代两面复印)

  7、社保卡(两面复印,没有社保卡的要医保证)

  其中手术记录(剖宫产)和出院小结要到医院的病案室索要(只给复印件),加盖病案室章。医生是不会提醒你的所以姐妹们要提前做好功课,出院的时候一次性把材料拿齐

  注:1、以上材料为红桥区、南开区为依据,其他区可能在此基础上还有所增加或减少。

  2、生育津贴是要等到你规定的产假就是按照上表核定的日期,结束后交到本人单位的。交早了也是得压着,因为你没到期的话,社险是不收的,所以大家有时会感觉生育津贴核报比较慢。

  生育津贴的支付问题:

  如果在产假期间,企业不给发放工资,生育津贴就是全部给个人;企业正常按月发放工资的,生育津贴如果比工资高,高出部分,公司就得补差价给职工;如生育津比工资低的话,那么生育津贴企业全部扣除。现在一般情况都是企业不给工资的,所以这个钱都是给个人的。

  这个钱是社险核报后,打入公司账户的,然后个人再去企业领钱的,不是打进个人的医保账户的。

  生育津贴的申领及支付:

  ⑴生育津贴。

  女职工计划内生育或计划内怀孕流产、引产,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女职工产假期间单位应停发工资(指缴费工资基数项目),由机关事业保险机构按规定发放生育津贴。

  ⑵生育津贴的申领。

  参保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出院后的次月10日前(市直财政统发工资单位于5日前),由单位业务经办人员或本人(也可书面委托人)持参保职工本人的《社保卡》、《医疗保险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出生医学证明》、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及《生育保险参保单位申领职工生育津贴证明》(其中计划内流、引产的需单位出具有关证明)等材料,到单位缴费的机关事业保险机构申领生育津贴。

  ⑶生育津贴的支付。

  机关事业保险机构经审核后,于规定时间内制作生育津贴领取存折,并发给职工。职工持领取存折到有关银行按月领取生育津贴。其中,市直财政统发工资单位按规定到市机关事业保险机构(福州南路8号810室)为生育职工办理申领生育津贴手续后,应于当月5日前持市机关事业保险机构出具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申领生育津贴待遇审核表》到市人事局统发工资部门为其办理停发工资手续,其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其工资的缴费基数项目部分由市机关事业保险机构按规定发放生育津贴,其余部分仍由财政发放。

  生育保险医疗费的结算:

  生育医疗费统一按《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统筹项目及支付标准》结算。

  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由定点服务机构与所在区社会劳动保险机构按月直接结算。超出规定标准部分,由个人自负。

  ⑴生育医疗费的结算

  ①女职工早期妊娠诊断、检查或初次妊娠诊断、检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妇幼保健机构与所在区社会劳动保险机构按月结算(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只负担1次早期妊娠诊断、检查费用)。

  ②女职工中、晚期妊娠检查结束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所在区社会劳动保险机构按月进行一次性结算(生育保险基金最多负担13次中、晚期妊娠检查费用)。因特殊情况确需转院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向所在区社会劳动保险机构提出转院申请,办理转院手续,同时予以结算。

  ③职工分娩所发生的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与所在区社会劳动保险机构按月结算。

  ④参保职工患妊娠并发症、分娩并发症、产后产褥病症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治疗发生的诊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负担,定点医疗机构单独向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申报和结算。

  ⑤参保职工生育行剖宫产遇有子宫肌瘤、卵巢囊肿等切除术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向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申报结算,增加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垫付,年终由医保基金一次性划拨生育保险基金。

  ⑥参保职工中长期驻外地工作人员、探亲或准假外出人员,到本市外医院生育及妊娠检查,参保职工需持单位出具的到外地诊疗或生育申请,到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福州路8号)办理转诊手续,并领取《青岛市城镇职工(转本级统筹区域外)诊疗介绍信》。在外地就诊时,由接诊医院按要求填写《诊疗介绍信》并盖章。就诊后,职工持上述《诊疗介绍信》和接诊医院开具的费用收据到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⑵计划生育手术费的结算职工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由定点服务机构与所在区社会劳动保险机构按月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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