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可以补报吗

时间:2022-02-23 10:49:07 综合指南 我要投稿

2022年度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可以补报吗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括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2021年度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可以补报相关内容,文章希望大家喜欢!

  2021年度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可以补报吗?

  可以选择由扣缴义务人在当年剩余月份发放工资时补扣,不影响员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在次年3—6月汇算清缴时一次性扣除。

  2021年度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为什么要确认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规定,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需对2021年的专项附加扣除进行确认。

  这几种情况需要修改

  ①想修改2021年赡养老人、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比例;

  ②有老人在2020年去世,2021年不能再申请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③夫妻一方不再申请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在2021年由另一方申报;

  ④房租和房贷需要替换扣除的情况,即:2021年不再申报住房租金,改为申报住房贷款利息,或2021年不再申报住房贷款利息,改为申报住房租金。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可以补报吗 篇1

  住房公积金个税扣除标准提高了,这意味着市民就此缴纳的个税负担也将减轻。据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昨日介绍,相关税前扣除政策标准的提高,有利于进一步降低我市工薪阶层的个税负担。

  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的免征标准调高

  记者查阅国家财税部门的有关规定看到,“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市地税局的工作人员解释说,依据上述政策及20xx年统计公报数据,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由167052元调整提高至177030元。

  对于超过的部分,依据有关规定计税,即: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他给记者举例说,张三在某企业工作10年,取得经济补偿金22万元。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第一步:(220000-177030)=42970元;第二步:[(42970/10个月-3500元法定费用额)×3%税率]×10个月=239.1元。即只需缴纳239.1元个人所得税,税负仅0.11%。

  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额上限调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地税局的工作人员表示,依据上述政策及20xx年统计公报数据,我市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税前扣除额上限的计算基数,由13921元调高至14752.5元(20xx年度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917.5元×3倍),自20xx年6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即纳税人6月份实际取得的所得,在7月份申报时适用)。

  单位缴存的公积金不得重复扣除

  市地税局特别提醒,单位缴存的公积金也属于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范畴,但一些纳税人误以为只有工资单收入才是工薪所得,由于这部分公积金一般未列入工资单,如果在计税时又就工资单收入扣除了这部分公积金,则视为重复扣除,存在税务风险。

  他举例说:单位和个人在税法规定的标准范围内分别缴存公积金300元,个人工资单列明应发4000元(未含单位缴存公积金300元),扣除个人缴存公积金后实发3700元,应按3700元所得额(已扣除单位和个人缴存的公积金)计税,而不得在3700元基础上再扣除一次单位缴存的300元公积金。也就是说,其“工资、薪金所得”实际为4300元,扣除单位和个人缴存共600元公积金后,按3700元所得额计税。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可以补报吗 篇2

  税事1: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允许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各地标准不一,存在差异。其判断标准是,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以内的,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个税社保税前扣除标准个税社保税前扣除标准。以北京市为例,养老保险缴费单位20%(其中17%划入统筹基金,3%划入个人帐户 ),个人8%(全部划入个人帐户);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0%,个人2%+3元; 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5%,个人0.5%;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 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单位0.8%,个人不交钱。 公积金缴费比例,需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但原则上最高缴费额不得超过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10%.

  税事2: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个税社保税前扣除标准其具体范围和标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xx〕27号)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

  税事3:仅为部分员工缴纳的补充保险不得税前扣除

  为全体员工缴纳的社保费才可税前扣除,而企业只为部分管理层员工缴纳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计入当期的费用中,并且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汇算清缴时也没有进行纳税调整,违反相关税收政策法规个税社保税前扣除标准百科。企业如果不是为全体员工缴纳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那么,因此多列支的保险费用应该进行纳税调整,补征税款。

  税事4:补缴以前年度社保费5年内可以追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15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税事5:外企为境内员工支付的境外社保费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雇员的境外保险费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xxxx)101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有关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的要求,或者作为企业内部福利或奖励制度,直接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含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雇员)支付或负担的`各类境外商业人身保险费和境外社会保险费,如向境外社会保险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支付的失业保险费、退休金、储蓄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该境外保险费作为支付给雇员的工资、薪金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税事6:补充保险不得变相用于职工其他开支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xx〕1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应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建账,单独管理,用于本企业个人负担较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药费补助,不得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也不得另行建立个人账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

  税事7:未实际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不能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因此,企业在汇算清缴时仍未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税事8:社会保险费滞纳金计算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用人单位新发生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自欠缴之日起至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成功的前一日止,根据其欠缴金额分险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即补缴日期为20xx年7月(包含)之后的保险费时,按照补缴金额分险种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养老保险不再加收放大系数个税社保税前扣除标准个税社保税前扣除标准。补交社保费滞纳金计算公式为:

  (一)应补交社保费滞纳金=每月应缴社会保险费×欠缴天数×0.05%

  (二)滞纳金天数计算方法:滞纳金计算止日期-滞纳金计算起日期+1。

  (三)滞纳金计算起日期:按照结算日期的第二个月1日开始计算。

  (四)滞纳金计算止日期:按照生成申报表补缴生成日期的前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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