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社保稽核补缴须知

时间:2024-09-08 10:36:34 社保

海淀区社保稽核补缴须知

  社保稽核简单来说就是社保机构检查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其具有促进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防止社保基金的流失、促进参保企业公平竞争、提高社保管理质量等作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海淀区社保稽核补缴须知的相关介绍,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海淀区社保稽核补缴须知

  海淀区社保稽核补缴须知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补缴《社会保险法》实施(即2011年7月1日)后的社会保险不再由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事务管理科进行行政审批,参保单位可直接携带相关材料向海淀区社保中心申报。

  二、补缴2011年7月(不含)前社会保险的须由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事务管理科行政审批通过后方可到海淀区社保中心办理,原审批流程不变。

  三、外埠城镇户籍人员一次补缴五年以上(含五年)的,仍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外埠人员养老保险补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保发【2011】139号),由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事务管理科审批。

  四、具体办理流程和办理方式请登录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lsb.bjhd.gov.cn)/办事服务大厅查看办理指南及办理流程。

  拓展:社保补缴流程

  (一)单位办理

  1、用人单位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下卸用人单位及职工相关参保信息导入本地“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

  2、用人单位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录入补缴明细;

  3、用人单位补缴录入完成,导出补缴报盘文件并打印出《北京市社会保险补缴明细表》(表四)、《基本医疗保险补缴情况表》(表十)各一式三份,加盖公章;

  4、职工在参保期间,因工作单位变动等原因中断社会保险关系需补缴近三个月社会保险费时,用人单位可直接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报盘,并打印相关补缴明细表进行申报。补缴超过三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需要用人单位提供补缴期间与职工存在劳动(聘用)关系的证明、工资收入凭证,其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养老保险补缴还需携带相关审批材料。

  (二)个人办理

  社保是不能个人补缴的,补缴必须是单位。

  可以等到找到工作时和公司商量叫公司代缴,但补缴费用需要自己掏单位和个人的全部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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