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安县廉租住房分配须知

时间:2021-03-08 14:28:52 廉租房 我要投稿

成安县廉租住房分配须知

  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成安县廉租住房分配须知,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房源

  分配的廉租住房均为在各个小区内配建和政府自建,根据工程进展分批次进行分配。

  二、分配原则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特殊困难急需救助家庭优先的原则。一个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已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三、分配对象及条件

  根据省、市规定和要求,我县廉租住房分配范围为全县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申请廉租住房必备条件是:

  1、具有成安县非农业城镇常住户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

  3、家庭成员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全县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0.8倍以下。

  实物配租优先面向已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不得申请条件:

  1、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5周岁。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2、离婚不足2年的;

  3、在5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纳入保障范围。但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4、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

  5、兴建、购买商业用房的;

  6、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

  7、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请的情况。

  四、审核程序

  1、申请:符合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条件的家庭,由户主到所在乡(镇)、工业区、县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2)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3)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本;

  (4)低保证明、残疾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2、初审:领取《成安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核表》由乡(镇)、工业区、县直单位负责初审职责。要通过入户调查,查档取证,邻里走访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在乡镇(工业区)、县直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乡(镇)、工业区、县直单位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户口本、身份证、低保证及相关证明)报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住建局)。

  3、审核: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由住建、民政、公安、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等部门和相关金融、住房公积金监管等机构,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住房、人口、收入、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住建局发放《廉租住房准入通知书》。根据评比打分情况,明确分配梯次,采取公开摇号方式确定。为确保分配工作公平、真实和合法,摇号过程由县公证处进行全程监督、公证,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县监察、检察、公安、民政、新闻媒体等部门和居民代表全程参与。中签家庭由住建局核发《廉租住房分配方案通知单》在10日内办理入住手续,与住建局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符合申请条件未能抽签中签的家庭为轮候户。

  五、租金确定与管理

  结合我县的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及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房租按租房建筑面积计算,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8元,按季收取。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六、退出机制

  1、承租家庭每年应主动在规定时间内到户口所在地乡(镇)工业区、县直单位参加资格年度复核,乡(镇)、工业区、县直单位要认真审核,并对审核工作的真实性负责。

  承租家庭在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变化时,应主动告知户口所在地乡(镇)、工业区和县直单位,然后通过乡(镇)、工业区和县直单位上报住房保障部门。

  2、经年度复核、公示等程序后,确认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

  对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承租家庭应当在15日内腾退所租住的廉租住房。

  3、廉租住房的承租人有下列情况和行为之一的,住建局可以解除合同,收回廉租住房:

  (1)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3)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4)无正当理由不按时申报有关信息,经催告拒绝退出的;

  (5)转租、出借廉租住房的;

  (6)累计12个月以上未缴纳物业管理费用的;

  (7)经调查发现骗取廉租住房保障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8)损毁、破坏廉租住房,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或者不正当使用造成重大毁损的;

  (9)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住建局在收回廉租住房时,出具书面通知,承租家庭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15日内搬出廉租住房,依据合同约定补缴租金。承租家庭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3个月的搬迁过渡期。过渡期按市场价租金标准收取租金。过渡期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仍不腾退或拒不交纳租金的,由住建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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