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廉租房申请条件指南

时间:2020-11-11 17:34:11 廉租房 我要投稿

青岛廉租房申请条件指南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青岛廉租房申请条件指南相关内容,文章希望大家喜欢!

青岛廉租房申请条件指南

  申请条件

  市区户籍家庭或年满35周岁单身人员申请住房保障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家庭成员全部具有青岛市常住户口,且其中至少一人具有市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

  ②人均月收入不超过3388元;

  ③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

  ④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的4倍。

  公交、环卫等公共服务行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租赁补贴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在公安机关连续办理市区范围内居住登记1年以上;

  ②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③月收入不超过3388元;

  ④在我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在我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

  ⑤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住房(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5年内没有商品房交易记录)。

  注:在市区范围内正在享受公租房实物保障的,不得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申请材料

  一、青岛保障房资格申请材料

  1、青岛市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审核档案。

  2、身份和户籍证明

  (1)户口本(地址页、索引页、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单页)原件及复印件1份。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户籍所在地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收入证明

  (1)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

  (2)不少于6个月工资发放明细原件;

  (3)或退(离)休人员需提供由原单位出具的退(离)休证明原件;

  (4)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房产证明

  (1)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所有具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房产证明,私有住房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公有住房提供公房承租单及租金计算表原件及复印件1份;

  (2)户籍所在地(含户籍迁移不满5年的原户籍所在地)房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3)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将有使用权或所有权转移他人的房产的房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申请家庭成员曾享受房屋征收补偿的需提供房屋征收协议原件及复印件1份;

  (5)申请人继承、离异等情况住房情况发生变化的,需提供房屋产权确权、分割法律文书(公证书、判决书、裁定书等)原件及复印件1份;

  (6)房屋租赁合同、青岛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5、财产证明

  (1)申请家庭成员名下车辆的购车发票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1份;

  (2)申请家庭成员名下非住宅房产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1份;

  (3)申请家庭成员在其他城市所拥有的各类房屋的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公司章程原件及复印件1份,企业资产负债表原件及复印件1份;

  (5)银行存款、股票、债券等证明。

  6、婚姻情况证明:已婚人员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离异人员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法院判决原件及复印件1份,离异人员及单身人员需提供婚姻状况诚信申报书。

  7、人员类别证明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2)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申请家庭子女就读全日制学校需提供由学校开具的在校就读情况证明原件;

  (4)申请家庭成员享受大病医疗救助的需提供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单原件及复印件1份、对应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

  (5)市级或以上劳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6)见义勇为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7)抚恤定补优抚对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8)退役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9)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具体房源配租会有相关的`公告,《青岛市住房保障资格准予登记通知书》是申请条件之一,届时根据配租公告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青岛市住房保障资格准予登记通知书》等材料去申请即可

  申请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公示→登记。

  1、申请: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2、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3、审查: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4、公示: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

  5、登记: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备注: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青岛公租房申请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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