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退役军人落户办理条件

时间:2025-11-05 17:20:17 银凤 户口

深圳退役军人落户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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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退役军人落户办理条件

  深圳退役军人落户办理条件:

  1.经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批准接收的军转干部及随同批准迁入的随迁人员,可到深圳市公安机关核准迁户;

  2.申请人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深圳退役军人落户办理材料:

  1.市(区)民政局部门签发的复退军人入户介绍信。

  2.深圳市入户人员信息卡。

  3.军人身份证(未办证的需部队政工部门书面说明)。

  4.士兵退出现役证或复员证。

  5.申请人现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未婚的,免提供;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在国外领取婚姻登记法律文书的,需提供签发地的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证明材料);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民事调解)书;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文书,户口簿“婚姻状况”栏已登记为“丧偶”的不需提供。

  6.入户地选择及材料(申请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以下先后顺序依次选择入户地):

  (1)配偶家庭户。所需材料:配偶户口簿。

  (2)本人或亲友的房产立户。所需材料:拟入户地派出所出具的标准地址单。

  (3)挂靠亲友家庭户。所需材料:户主户口簿。

  (4)本人单位集体户。所需材料: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集体户口簿扉页复印件。

  (5)配偶单位集体户。所需材料:加盖配偶单位公章及同意入户意见的集体户口簿扉页复印件。

  (6)代理机构集体户。所需材料:加盖代理机构公章的集体户口簿扉页复印件。

  (7)派出所代管户。无以上入户地选择条件的,迁入单位营业执照经营场所登记所在地派出所代管户。所需材料: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上材料属本人持有证件证明的收取复印件交验原件(身份证只核验原件,不收取复印件),属专为本次申报出具的证明材料收取原件。证件不是中文签发的,须提供附有翻译资质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在国外领取婚姻登记法律文书的,需提供签发地的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证明材料。

  一、基础通用条件

  所有申请在深圳落户的退役军人,均需满足以下核心前提:

  审批接收要求:经深圳市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批准接收,包含军转(军休)干部、异地退役士兵(易地安置)、原本市户籍复户等情形。

  无不良记录:申请人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这是户籍迁入的基本资格门槛。

  二、分类具体条件

  根据退役军人身份及安置方式不同,落户条件存在明确差异,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一)军转(军休)干部落户条件

  经本市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正式批准接收,明确纳入深圳安置计划;

  可随同迁入的人员(如配偶、子女)需符合亲属随迁相关规定;

  需提供市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开具的入户介绍信、深圳市入户人员信息卡等关键材料。

  (二)退役军士(士官)落户条件

  退役军士需根据安置方式满足对应条件,深圳作为超大城市,额外执行专项要求:

  易地安置核心情形:

  服现役期间父母任何一方户口迁入深圳的,可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已婚的退役军士,可在深圳的配偶或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且需满足结婚满 2 年的时限要求;

  配偶为现役军人且符合随军规定的,可在配偶深圳部队驻地安置;双方同时退役的,可在配偶深圳安置地安置;

  因特殊情况需易地安置的,需提供军队旅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证明,并经省级以上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批准。

  超大城市专项要求:

  若按部队驻地安置,需在驻深圳部队连续服役满规定年限(具体年限以国家后续释义为准);

  若按投靠方式安置,除满足上述情形外,还需符合国家对超大城市的额外资格要求。

  (三)复退军人落户条件

  涵盖原本市户籍复户及异地退役士兵易地安置,核心条件为:

  经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批准接收,明确纳入深圳户籍迁入计划;

  无不良记录,且能提供转业证、军人身份证等身份核验材料。

  (四)随迁人员落户条件

  退役军人配偶、子女随迁需满足以下附加条件:

  配偶随迁:需提供结婚证;若为再婚,需补充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等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子女随迁:

  需提供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国外出生的需经我国使领馆认证或国内公证翻译);

  属继子女的,需提供抚养权法律文书、抚养权属方声明或公证书;

  属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需填写《非婚生育子女情况声明》,随生父迁户的还需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收养子女需提供《收养登记证》及被收养人《出生医学证明》(若送养人为亲生父母)。

  三、特殊情形说明

  现役干部转文职人员:军改期间此类人员暂不进行预备役军官登记,可凭本市接收单位出具的《现役干部转文职人员的证明》替代《预备役登记证明》办理落户;

  军休干部落户:无需提供预备役登记证明,其他条件与军转干部一致,随迁人员需满足亲属随迁要求;

  国(境)外婚姻 / 生育情形:在国(境)外登记结婚或离婚的,需提供我国使领馆或相关政府联络部门的认证材料;国外出生的子女需完成认证或公证翻译方可随迁。

  四、核心提醒

  上述条件均需以深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及公安机关的最新审核标准为准,因《退役军人安置条例》释义暂未出台,部分时限性要求(如部队驻地服役年限)可向所在部队转业移交部门咨询;

  落户申请需结合入户地选择提供对应材料(如房产证明、集体户证明等),具体可通过 “深圳公安” 微信公众号查询实操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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