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研究生如何落户济南

时间:2022-12-16 09:04:27 户口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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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研究生如何落户济南

  落户指在某地报入户口,长期定居。落户某地需具备落户地规定的条件并办理一定的手续才能落户该地。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硕士研究生如何落户济南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硕士研究生如何落户济南

  办理条件

  驻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各类企事业单位引进、聘用、招收且符合45周岁以下,具有国家承认的研究生学历或本科学历(含教育部认定的留学归国取得同等学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人员,可在该区域落户。

  办理材料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学历(学信网学历证明,并标注学信网查询用户名及密码)、学位或职称、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

  3、申请人录用(聘用)证明,或任命文件,或聘用、招收劳动合同;

  4、单位证明信(需详细写明单位落户地址);

  5、根据不同情形提供相应材料:

  (1)在本人、配偶或子女合法稳定住所处落户的,需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2)落单位集体户的,需提供本人无住房声明及承诺;

  (3)落人才集体户的,需提供市人才服务局或区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接收证明、人才集体户落户申请表、单位无集体户证明、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可到房管部门自助打印);

  办理流程

  微信预办理

  ①微信搜索公众号“济南阳光户政”;

  ②菜单栏选择“办事大厅”后点击“户籍业务办理”;

  ③点击“进入注册”;

  ④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内容注册账户;

  ⑤注册后进入业务办理首页,选择“三投靠迁入”;

  ⑥根据自身情况填写内容进行预办理;

  ⑦等待派出所受理审核申请;

  ⑧接到现场办理通知后携带上述材料原件复印件前往派出所办理。

  现场办理

  ①申请人携带上述材料前往落户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②派出所受理并审核材料;

  ③审核通过的办理落户手续。

  办理时限与费用

  ①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②费用:不收费。

  拓展内容:2022年最新济南落户政策及户口迁入条件

  落户情况一:

  经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批准调入(含录用、聘用)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干部、职工,本人、随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凭下列手续办理落户:

  (一)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随迁配偶、子女的需同时提交以上材料,其中户口簿未记载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二)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调动函或通知书或行政介绍信、《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单位集体户接收证明(需写明单位意见和落户详细地址)。

  落户情况二:

  经毕业生主管部门办理派遣接收手续、落实就业单位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外地生源毕业生,可凭下列手续办理落户:

  (一)毕业证;

  (二)就业报到证;

  (三)户口迁移证或集体户口登记卡或居民户口簿;

  (四)单位接收证明(其中落单位集体户的需写明单位意见和落户详细地址);

  (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限在本人或父母或配偶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处落户)。

  对不具备落单位集体户,且本人也无产权或使用权住房的,可依次按规定在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社区集体户落户。

  落户情况三:

  本市生源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就业或未就业,可凭下列手续,在现家庭户口所在地或就业地落户:

  (一)毕业证;

  (二)就业报到证;

  (三)户口迁移证或集体户口登记卡,居民户口簿(落现家庭户的需同时提供,户籍档案未记载亲属关系的,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四)单位接收证明(限已就业的,落单位集体户的需写明单位意见和落户详细地址)。

  外地生源上学期间,父母户口迁入本市的参照本条办理。

  落户情况四:

  本市生源毕业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迁往父母户口所在地:

  (一)将户口迁至省外院校,在校期间出国留学或毕业后出国留学,回国要求回生源地落户的,有《就业报到证》的按毕业生落户手续办理;没有《就业报到证》的,由原学校出具未派遣证明,可持《毕业证》、《户口迁移证》,按子女投靠父母落户手续和程序办理,婚姻状况不限。

  (二)派遣到外地就业,超过改派期,与就业单位依法办理解约手续,尚未在原就业地落户的,可凭《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原《就业报到证》、单位解约证明和子女投靠父母手续等,按子女投靠父母落户手续和程序办理,婚姻状况不限。

  (三)派遣到外地就业,但暂不符合就业地落户条件尚未落户的,可凭《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原《就业报到证》、单位或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不符合落户条件证明,按子女投靠父母落户手续和程序办理,婚姻状况不限。

  落户情况五:

  外地生源毕业生(含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生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配偶或就业地落户:

  (一)毕业后尚未落户或户口仍在院校空挂,现与我市常住户口人员结婚符合夫妻投靠落户政策的,可持《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就业报到证》和夫妻投靠落户手续,按夫妻投靠程序办理,派遣地址不限。其中,属驻济院校空挂户口的,履行审批准迁手续后,可由学校户口所在地直接迁往投靠落户地。

  (二)已派遣到我市市区单位就业,尚未落户又辞职应聘到其他单位就业的,由现应聘单位出具接收证明和劳动合同,同时提供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可按毕业生落户手续办理。

  落户情况六:

  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因转学、退学、被开除学籍等未能取得毕业证书,申请将在校学生户口迁入转学就读学校或回父母现户籍地的(限退学、被开除学籍),可按下列不同情况办理。

  (一)转学的,需提交:

  1、省级高教主管部门的正式转学批准文件;

  2、转入学校接收证明;

  3、户口迁移证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二)退学或开除学籍的,需提交:

  1、学校批准退学、开除学籍文件或证明;

  2、户口迁移证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3、父母居民户口簿;

  4、亲属关系证明(户籍档案已记载的不再提供)。

  落户情况七:

  我市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招收的新生,入学时可以凭下列手续将户口迁入就读学校学生集体户:

  (一)加盖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或省、市人社部门技工学校招生专用章的新生花名册;

  (二)学校落户学生情况说明;

  (三)录取通知书;

  (四)户口迁移证或常住人口登记卡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落户情况八:

  由安置部门按照国家、省市政策接收的退出现役义务兵、士官,可凭下列手续在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或安置地办理落户。

  (一)在入伍前户口所在地落户:

  1、《接收安置转业士官通知书》(仅限士官)、《复员退伍军人入户介绍信》;

  2、《士官退出现役证》或《士兵退出现役证》;

  3、居民户口簿(限落家庭户的)。

  (二)易地安置落户,除完备上述第(一)款手续外,还需按不同情形一并提交下列相应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接收单位出具的注明具体落户地址的接收证明信(限安置济南工作落单位集体户的);

  3、结婚证(限夫妻一方在济落户的);

  4、父母子女关系证明(限服役期间父母户口迁入本市的)。

  在办理上述人员落户时,受理地公安机关应对入伍前户口注销情况进行核查,并附核查情况记录。

  落户情况九:

  经市军转办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可凭下列手续办理落户:

  (一)《军队转业干部入户证明信》;

  (二)《军官转业证书》;

  (三)居民身份证;

  (四)接收单位出具的注明具体落户地址的证明信(落户地受理公安分局核实);

  (五)居民户口簿、结婚证(限夫妻一方已在济落户,或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其中户口簿未记载父母子女关系的,还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在办理上述人员落户时,受理地公安机关应对入伍前户口注销情况进行核查,并附核查情况记录。

  落户情况十:

  县级以上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部门接收安置的军队、地方离退休干部(士官),及符合随迁安置条件的配偶、子女,可凭下列手续办理落户:

  (一)申请人申请;

  (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配偶、子女随迁的需同时提交以上材料,户口簿未记载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三)申请人离(退)休证;

  (四)县级以上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材料;

  (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落户情况十一:

  正连职(含一级科员、专业技术十二级、体育八级)以上的干部和三级军士长以上的士官,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可凭下列手续办理落户:

  (一)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核批准的《军队干部家属随军户口迁移审批表》;

  (二)任职命令、军官证或士官证;

  (三)随军家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未记载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

  (四)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在济居住户籍证明信》。

  落户情况十二:

  本市人员恢复户口、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按国办发〔2015〕96号、鲁政办发〔2016〕10号、鲁公通〔2016〕73号、鲁公通〔2016〕179号和济南市公安局《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公通〔2017〕25号)执行。

  落户情况十三:

  下列回国(境)定居的人员,在定居证件有效期内,可在拟定居地落户。

  (一)原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后申请返回内地定居获准的,需提交申请人申请、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

  (二)获准定居大陆的台湾居民,需提交申请人申请、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

  (三)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需提交申请人申请、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华侨回国定居证和回国使用的中国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

  落户情况十四:

  获准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以及获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人,在拟落户地办理落户时需提交申请人申请、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公安部批准入籍或者恢复国籍的证明。

  落户情况十五:

  原户口由本市市区迁出的外地(含三县)退休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本市市区拥有合法房产并取得房产证或不动产证,并在公安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查到原由本市市区户口迁出证明,可以申请回原籍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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