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入户办理流程指南

时间:2024-08-06 11:32:07 梓薇 户口

北京入户办理流程指南

  入户门就是进入房屋的第一道门,也叫进户门。门的分类很多,从门的用途来分,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北京入户办理流程指南相关内容,文章希望大家喜欢!

  北京入户办理流程指南 篇1

  外省市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夫妻投靠进京入非农业户口

  (一)受理条件

  1、申请人年满45周岁,且结婚满10年;

  2、申请人年满46周岁,不满55周岁,结婚应满5年;申请人年满55周岁的,结婚应满2年;

  3、随迁子女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系独生子女的年龄不能超过25周岁,且未婚、未就业(独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后生育的子女);

  4、被投靠人系本市非农业户口。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应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对夫妻属于初婚且未成年子女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户口在外省市的一方投靠户口在北京一方落户的,由分县局审批即可办理入户)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共同签名);

  2、申请人及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

  5、申请人为外省市非农业户口的,其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劳动保障部门须出具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6、再婚人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2004年以后协议离婚的须提供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

  7、随迁人如系独生子女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系二胎子女的,当地计划生育部门须出具准生证,本市司法部门须出具亲子鉴定书;超计划生育的须出具原始罚款收据及被投靠人单位计划生育部门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处理决定;

  8、随迁25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及本人出具经公证的未婚、未生育子女声明;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9、被投靠人因工作调动、大学毕业分配等原因户口已进京,须提供被投靠人10年以内的进京批件;如遇特殊情况,还需提供被投靠人10年以上的进京批件。批件包括:各中央单位、市属单位批准的进京批件或报户口介绍信、准予迁入证明、入户通知单、大学毕业生就业派遣通知书、研究生就业通知书、就业报到证等;

  10、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子女随父进京入户

  (一)受理条件:

  1、亲生父亲或母亲为本市户口;

  2、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和不满18周岁的二胎子女(超生、非婚生除外);

  3、已随母亲或父亲在外省市登记常住户口;

  4、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须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其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父亲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批准后办理。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父母共同签字);

  2、申请人及母亲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的原始《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或二胎准生证;

  4、《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持外省市生育服务证明的,须到入户地街、乡计划生育部门更换成《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随父入户通知单;

  5、父亲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6、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

  7、父、母系再婚的,双方须提供单位人事部门或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再婚前生育子女情况证明,无单位的由街道、乡(镇)出具子女情况证明,父母的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2004年以后协议离婚的须出具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

  8、父亲为本市集体户口(不包括在校生集体户口和驻京办事处、联络处集体户口),无需提供住房证明,但须提供父亲集体户口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保卫部门)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同意入户证明;

  9、父亲户口落在本市非直系亲属家庭户口的,须提供非直系亲属的住房证明,经公证的'父亲户口所在地房屋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和户主同意入户证明;

  10、父亲因工作调动、大学毕业分配等原因户口进京的,须提供进京批件;

  11、其他证件证明。

  外省市来京投资开办私营企业人员办理本市的常住户口

  (一)申请入户人须具备的条件

  1、申请人须是私营企业的负责人,包括:

  (1)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

  (2)合伙企业的一名合伙事务执行人;

  (3)公司制的私营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形式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2、申请人在京开办的企业要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申请在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登记常住户口的,须具备:

  ①连续3年担任该私营企业的负责人,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执行人或者其他组织形式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②户口迁入地有本人所有权的住房;

  ③企业连续3年每年纳税8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近三年纳税达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④企业职工中的本市人员连续3年保持在100人以上,或者达到职工总数的90%以上;

  ⑤没有犯罪记录且未被公安、司法机关侦查、通缉的。

  (2)申请人申请在城八区以外的区(县)登记常住户口的,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连续3年担任该私营企业的负责人,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执行人或者其他组织形式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②户口迁入地有本人所有权的住房;

  ③企业连续3年每年纳税在4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近三年纳税达150万元人民币以上;

  ④企业职工中的本市人员连续3年保持在50人以上,或者达到职工总数的50%以上;

  ⑤没有犯罪记录且未被公安、司法机关侦查、通缉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办理本人、配偶及一名未成年子女常住户口登记。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须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购房所在地区(县)公安分(县)局申请,市局批准后办理。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

  3、申请人或配偶的在京房屋所有权证;

  4、企业所在地的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情况证明和纳税的税票;

  5、企业所在地的区、(县)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职工中本市人员就业情况的证明;

  6、企业所在地的区、(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该企业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情况的证明和入户申请人连续三年担任该私营企业负责人、合伙事务的执行人或者其他组织形式的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证明;

  7、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的户籍证明;

  8、申请人、配偶及子女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9、结婚证;

  10、独生子女证;

  11、申请人及配偶为外省市居民户口的,须提供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12、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没有违法记录的证明;

  13、申请人为合伙企业的一名合伙事务执行人,须提供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金证明或资产评估报告,其他合伙人放弃办理进京户口的声明;

  14、其他证件证明。

  根据《关于外地来京投资开办私营企业人员办理北京市的常住户口试行办法》(京政办发[2001]73号)第八条的规定,在城八区以外地区落户的申请人,从户口迁入之日起,5年内不办理市内迁移,5年以后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市内迁移。

  办理时限

  由派出所、分(县)局、市局三级审批的时限为50个工作日;由派出所、分(县)局两级审批的时限为35个工作日;由派出所一级审批的时限为20个工作日。三级审批的具体时限安排如下:

  (一)派出所办理的时限为:20个工作日。

  (二)分(县)局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受理私企人员在京入户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三)市局办理的时限为:15个工作日。

  (四)对于需要补充材料的,从申请人补齐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工作时限。

  北京入户办理流程指南 篇2

  01、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市户籍人员(不含学生户口、驻京办户口、博士后户口等限制市内户口迁移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公共户”落户:

  1、因房屋产权交易户口须迁出,但本人、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其他直系亲属包含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下同)在本市无合法产权住房,户口无法迁出的;

  2、因离婚后户口须迁出,但本人、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在本市无合法产权住房,户口无法迁出的;  3、因离职户口须从原单位集体户迁出,现单位无集体户,且本人、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在本市无合法产权住房,户口无法迁出的;

  4、因房屋交易所有权变更或者公有住房承租权变更,现房屋权利人申请将原户内人员迁出的,原户内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迁出的;

  5、新生儿亲生父母一方户口在本市“公共户”内,且新生儿无法在本市其他地址申报出生登记的,可在其亲生父母户口所在“公共户”内申报出生登记;

  6、其他特殊原因在本市无法办理户口市内迁移的。

  02、办理材料

  1、入户申请书。(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或其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并提供监护关系的相关材料。下同)

  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常住人口登记卡》。非本人办理迁入的,还需提交由委托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申请迁移本房滞留户口人员的,无需提供滞留户口人员的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3、房屋产权交易的须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等相关凭证;公有住房承租人变更的,须提供新的承租合同及公有住房单位说明;离婚的须提供离婚证、经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离职的须提供离职证明、职工社保缴费记录等能够证明已离职的相关材料,有新单位的还需提供加盖新单位行政公章的无集体户情况说明。

  4、新生儿在“公共户”申报出生登记的,按本市新生儿申报出生登记工作流程办理。

  5、《及》(附件1)、《迁入“公共户”承诺书》(附件2)或《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申请迁移滞留户口人员承诺书》(附件3)。

  6、其他必要的.材料。

  03、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或监护人申请迁入“公共户”办理流程

  1、符合“公共户”入户条件人员,应由申请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2、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应对申请人或监护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入户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监护人需补充的材料;

  3、公安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如需请示上级部门的,请示期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4、符合迁入“公共户”条件的,公安机关通知申请人自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迁入手续。

  (二)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申请将本房滞留户口人员迁入“公共户”办理流程

  1、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或监护人,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2、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对申请人或监护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入户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监护人补充的材料;

  3、公安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35个工作日完成办理工作,如需请示上级部门的,请示期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4、公安机关在做出户口迁移决定前,应告知滞留户口人员或其监护人,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无法告知的,公安机关公告告知,公告期30日(公告期不计入办理时限);

  5、滞留户口人员或其监护人收到告知后或公告期满后7日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或未迁移户口的,或陈述和申辩理由未被公安机关采纳的,公安机关自行对户口予以迁移至“公共户”。

  04、办理时限

  35个工作日内 (如需请示上级部门的,请示期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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