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新生儿户口办理指南
户口是住户和人口的总称计家为户,计人为口。户口的载体为户籍(户口簿),是由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机构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上海市新生儿户口办理指南相关内容,文章希望大家喜欢!
一、办理条件
上海户籍人员的子女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由监护人或户主向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二、办理材料
(一)婚内生育小孩
(1)在上海出生的婴儿
1、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2、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或者《个人户口卡》。
3、《出生医学证明》。
4、父母的《结婚证》。
5、随父(母)在单位集体户内报出生的,还须提供集体户管理单位的同意入户意见书;随父(母)在社区公共户报出生的,还须提供《承诺书》(派出所当场填写)、父(母)实际居住凭证(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或者居住核查表)。
(2)在外省市出生婴儿
1、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2、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或者《个人户口卡》。
3、《出生医学证明》。
4、父母的《结婚证》。
5、母亲产前医院检查、住院病案首页、分娩记录、出院小结等凭证。无法提供的,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原件)。
6、随父(母)在单位集体户内报出生的,还须提供集体户管理单位的同意入户意见书;随父(母)在社区公共户报出生的,还需提供《承诺书》(派出所当场填写)、父(母)实际居住凭证(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或者居住核查表)。
(二)非婚生育子女报出生
1、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2、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或者《个人户口卡》。
3、《出生医学证明》。
4、随母报出生的,提供母亲产前医院检查、住院病案首页、分娩记录、出院小结等凭证。无法提供的,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原件)。
5、随父报出生的,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原件)。
6、父母已婚的还须提供结婚证书。
7、随父(母)在单位集体户内报出生的,还须提供集体户管理单位的同意入户意见书;随父(母)在社区公共户报出生的,还须提供《承诺书》、父(母)实际居住凭证(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或者居住核查表)。
三、办理流程
带齐材料向新生儿的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带齐材料向新生儿的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四、办理时限与费用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办理费用:不收费
五、办理地点
户籍所在地街道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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