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租房申请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作为有别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的一种新型保障性住房,尚无一个内涵统一的明确界定。以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珠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租房申请条件的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镇低保标准150%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且实际居住3年以上;申请人配偶非本市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2、在本市属无房户或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3、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无机动车辆,但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除外。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受理之日前5年内没有出售过房产。
5、家庭人均资产不超过10万元。
温馨提示:
1、符合前款规定,年龄35周岁以上的单身居民,可以单独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孤儿年满18岁后,如符合前款规定可独立申请。
2、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人,政府可以采取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方式予以保障。
二、除以上规定外的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且实际居住3年以上,共同申请人可为非本市户籍的常住人口。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
3、在本市属无房户或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4、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无机动车辆,但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除外。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受理之日前5年内没有出售过房产。
6、家庭人均资产不超过15万元。
温馨提示:
1、符合前款规定,年龄30周岁以上的单身居民,可以单独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孤儿年满18岁后,符合前款规定可独立申请。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转移房产产权(不含转移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根据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不受在申请受理之日前5年内没有出售过房产的条件限制。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当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及住院等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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