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区直公积金单位贷款办理条件
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整理出南宁区直公积金单位贷款办理条件,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南宁区直公积金单位贷款办理条件
(一)申请人申请贷款时须正常连续汇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当前缴存状态为正常缴存且至少缴存至贷款申请日之前3个月内。
(二)所购房屋在南宁市所辖城区内,具有稳定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能提供购买自住住房的相关材料,支付相应比例的首付款,同意用所购住房进行抵押。自住住房是指缴存人或其配偶工作、生活(以工作单位或户籍为准)在南宁市辖区内居住的,并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
(四)购买集资建房、市场运作建房、危旧房改房改造住房的.,原则上须在取得不动产预告登记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未付清房款并经出售方同意的,可延长至购房合同生效起两年内。
(五)借款人家庭(以夫妻为单位)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结清第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停止向拥有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申请第三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个人及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原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拆迁回建住房除外),住房套数指申请人及配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在南宁市所辖城区内拥有的住房套数。如购房合同上登载时间在2017年9月1日之前的,住房套数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可按调整前政策执行。
拓展:
一、注意事项:
1、产权共有人未满18周岁且未办理身份证的,需提供户口本原件核验。
2、借款人婚姻状况不能通过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获取信息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核验。
3、申请贷款时,借款人夫妻双方及产权共有人均须到场面谈面签。
二、办公地址:
1、南宁市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
2、南宁市东葛路7号临街综合楼3楼。
三、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受委托贷款银行电话
1、建行南宁市园湖支行:0771—5885930。
2、农行南宁市古城支行:0771—5854502。
3、中行广西区分行营业部:0771—2363443。
4、南宁市农村信用社建政分社:0771—2758286。
5、广西北部湾银行琅东支行:0771—5677956、5389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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