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公积金贷款条件

时间:2021-03-17 12:12:49 公积金 我要投稿

天津公积金贷款条件

  从2017年7月1日起,全国所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照住建部发布的《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操作规程》要求,通过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天津公积金贷款条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天津公积金贷款条件

  公积金贷款对象:

  职工家庭(包括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购买自有住房的,职工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配偶须同时符合规定的贷款条件。

  公积金贷款条件:

  非同一家庭成员共同购买一套住房的,其中一名购房人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

  (二)未到法定离退休年龄(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按其规定执行,但最大年龄应未到65周岁);

  (三)住房交易行为真实、合法、有效;

  (四)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年以上,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并且所在单位不存在欠缴情况;

  (五)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

  (六)已按本办法规定支付首付款;

  (七)同意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担保。

  职工已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还清前,其配偶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购买配偶、子女、本人父母或配偶父母住房的;

  (二)离婚两年内,职工与原配偶之间买卖住房。

  职工因工作单位变动,造成欠缴3个月(含)以内住房公积金或因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误,重新调整造成欠缴住房公积金,在申请贷款时已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齐并恢复逐月缴存的,可视同连续缴存。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职工或其配偶存在以下信用不良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准予贷款:

  (一)贷款当前存在逾期未还或担保人代还(含被追偿的欠款尚未还清)记录的;

  (二)近24个月内存在贷款展期(延期)或以资抵债记录的;

  (三)单笔贷款近24个月内存在连续未还本息超过6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或近60个月内存在累计逾期超过24期记录的;

  (四)有呆账记录的;

  (五)为他人或企业担保的贷款有损失记录的;

  (六)近60个月内因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被起诉的;

  (七)有其他重大信用不良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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