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公积金贷款政策

时间:2021-01-12 14:39:00 公积金 我要投稿

中山公积金贷款政策

  城镇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下面是小编分享的中山公积金贷款政策,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中山公积金贷款政策

  根据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9年4月发布的《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市公积金中心承担。

  第四十六条:市公积金中心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第四十七条:借款人应与市公积金中心制定还本付息计划。

  第四十八条: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并随国家利率调整而调整。

  第四十九条:借款人以所购房屋或自建房屋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以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市公积金中心有权依法处置该抵押物。

  第五十条:借款人逾期还款的,由受委托银行根据《借款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收取罚息及违约金。

  第五十一条:借款人申请提前全部或部分偿还贷款的,经市公积金中心同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和贷款余额按照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

  第五十二条: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接受市公积金中心的`监督检查。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之前,借款人不得擅自处分。

  第五十三条: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应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五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市公积金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公积金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五十五条:市公积金中心的管理费用,由市公积金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第五十六条:市公积金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市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市公积金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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