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学籍档案如何查询

时间:2022-03-29 09:18:19 档案 我要投稿

个人学籍档案如何查询

  学籍档案即一名学生在校就读所录入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等基本个人信息,以及学号,入学时间,学籍情况等学校相关信息。它记录着该学生的基本情况,有利于学校或其他部门直接获取该学生基本信息。以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个人学籍档案如何查询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怎么查询个人学籍档案

  在教育部指定的学历查询唯一网站,查询到自己的国家承认的高等教育学籍学历信息是每个有高等教育学历的朋友的热切期望。

  首先是注册:

  第一步、打开http://www.chsi.com.cn/,登录教育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点击“学信档案”按钮进入学信网帐号注册首页,依次输入用户名、密码。注意:用户名必须是一个真实的邮箱;密码由6位以上的数字或字母组成。每个邮箱只能注册一次!

  第二步、进入邮箱,查找激活邮件并打开。打开激活邮件后,在邮件正文中有一个链接网址,点击链接(或者复制并粘贴到浏览器的地址输入框)进入实名注册页面。

  第三步:实名注册。

  学生实名注册填写的姓名和身份证号必须与成人高招报名录取信息一致,否则网上注册后将查不到本人信息。

  第四步:手机确认。输入手机号码后,手机获得一个验证码,把验证码输入。

  第五步:确认个人信息并单击弹出对话框‘是’按钮,完成学信网帐号注册工作。

  其次登录查询学新档案、校对图像信息。

  用以上你注册师使用的邮箱作为用户名,邮箱密码作为密码,登录学信网。这样就可以查到自己的学新网信息了。如果是在毕业前,能查看的你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学历验证报告。

  二、学籍档案一般保存在哪里

  第一种,毕业的学籍档案生在毕业后有两年(或三年)的择业期,在这段期间内,学校会免费帮你保存个人学籍档案,并提供相应的就业指导,这是毕业生在刚毕业时个人学籍档案最常见的保管方式,私塾再现辅导国学教育:弥补不足VS复古落后但如果你过了择业期还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将个人学籍转移,校方会自动将你的学籍档案发回到你户口所在地的人才市场(往往这一步会令很多毕业生找不到自己的学籍档案)。

  第二种,找到了合适的工作,并且工作单位愿意接受你的户口,那么可以将自己的个人学籍档案保存在工作单位,这种档案保存方式被认为是最正规的保存方式,但由于具有保存个人学籍档案资格的工作单位较少,门槛较高,应届生很难进入这类单位工作,所以根据调查统计,这种最正规的档案保存方式仅有一成。

  第三种,过了择业期还没找到合适的工作,或是自己工作的单位不具备保管个人学籍档案的资格,那么可以将学籍档案保管在自己想要工作、或是正在工作城市的人才市场,只需每年缴纳保管费即可,非常方便,也是目前保管档案最多的一种方式。

  三、个人学籍档案有什么用

  学籍档案对于每一个学生而言十分重要,直接关系到学生以后的就业等一系列问题。

  目前,毕业生中有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对学籍档案不了解,也不关心;甚至有的毕业几年了,可学籍档案还在学校放着;还有的将档案放在家里,更甚者早已不知将档案丢在何处,似乎“档案没什么用了”。

  其实不然,这里只作简要说明。现在,企事业单位招聘员工,国家公务员的选拔等都要审查档案,并以其记载的相关资讯作为甄选人才的重要证据,另外,如办理社会保险、职称评定、出具各种相关证明等也都需要你的人事档案。

  总之,现实生活中,人事档案仍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应给予足够的重视,以免在日后的学习生活中造成不必要的烦恼和损失。

  同时,强调一点,由于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毕业生毕业后暂时找不到就业单位的,其档案可免费由学校保存两年,这正是没有搞清“学籍档案”与“人事档案”的.区别。所以有些同学就误以为既然学校免费保存,就无须再到人才交流机构托管了。

  学校保存的只是你的“学籍档案”,而真正发挥作用的恰是你的人事档案,如你的转正定级、职称评定等相关事宜都是由学籍档案转换成人事档案后才能进行的。

  按国家政策规定,大中专毕业生毕业(以报道证人事部门签署日期为准)一年后,即可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委托的人才交流机构批准转正定级;本科毕业生毕业工作一年(以报道日期计)、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工作满三年可申报初级职称,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委托的人才交流机构负责办理。

  由此可见,学校保存的学籍档案只是“存放”,起不到任何作用,在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得不偿失。

  学籍档案丢失怎么办

  法律分析:先电话咨询所在地人事部门(人才市场)自己档案遗失了,补办需要补哪些材料,之后向学校咨询补办那些材料需要携带什么。本人经历是到学校重写填写一份。补好后装袋密封,带回到自己所以地的人事部门即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 从事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把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政府预算,确保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五条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档案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的转化和应用,推动档案科技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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