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档案丢了怎么办

时间:2023-01-17 16:44:35 王娟 档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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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档案丢了怎么办

  在学校的时候我们有属于自己的档案,那个档案叫做学籍档案,是由学校保管的。等我们步入社会之后会有人事关系的材料被放入档案之中,那么我们的学籍档案就会变为人事档案,这个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职工档案。这份档案对我们来说非常的重要。以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职工档案丢了怎么办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职工档案丢了怎么办

  职工档案对我们的重要性。

  1、在我们工作的时候,随着我们工作经的增加,我们肯定会经历转正定级、升职加薪,那么这些东西在办理手续的时候都是需要档案的,没有档案的话我们可能就是一个实习生。

  2、当我们想要办理社保过着养老保险的时候是需要提供个人档案的。

  3、现在很多人会选择去大城市发展,如果我们想要将自己的户口转到大城市中,提供档案这个环节是不能缺少的。

  4、当我们工作几十年之后,终于可以退休了,那么办理退休手续的时候也是需要档案的。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现职工档案对我们的影响是方方面面的,如果我们不慎将职工档案丢失了会非常的麻烦。也可能会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如果职工档案丢失了怎么办呢?

  1、首先我们需要将档案丢失的过程和原因告诉人才服务中心,然后申请一份补办档案的证明书。

  2、接下来我们就是拿着相关的材料去补办档案了。在上面我们说到职工档案是由学籍档案转化而来的,一旦职工档案丢失了我们也是需要补办学籍档案的内容的。

  3、学籍档案的内容我们可以通过联系学校的辅导员帮我们解决。一般情况下这些材料是比较容易搞定的。

  4、当我们将学籍档案部分完整之后,剩下的就是将我们的职工档案中有关人事关系的部分补办。这个需要我们去所在单位的人事部补办。如果有些材料人事部不能帮我们办理的话,我们可以向他们申请相关的证明。

  档案有什么用处?

  一般来说,办理退休时,社保局的工作人员会审核职工档案里的原始材料,比如说确定退休人员的出生年月日,判断法定退休年龄,通过职工档案的相关材料确定退休人员是否有视同缴费年限,工作经历,或者是否有记载特殊工种的原材料,所以职工档案在办理退休时非常重要。

  具体来看,档案主要有三方面作用。

  1、证明职工身份

  女性工人和干部退休年龄都是不一致的,女性工人退休年龄是50周岁,女性干部退休年龄是55周岁。

  除了干部工人身份以外,还有特殊工种的身份。从事特殊工种满足相应年限,可以提前退休。职工档案里有每年的工种记载。

  2、确定出生年月

  过去有很多的职工身份证上的出生年月与档案不符,在计算退休年龄时,就需要以员工档案为准。

  3、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对于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前的国有企业固定工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他们的连续工龄都是以职工档案为准的。职工档案中会记载他们何时就业,每年的工作考核情况,甚至一些荣誉等等。这些连续工龄可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的保险费是由国家缴纳个人无须缴纳,而且还会计算过渡性养老金,非常划算。

  上山下乡知青的上山下乡时间,也可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以上山下乡的登记表为准。

  按规定需要安置工作的复退军人,他们的军龄通常也可以视同缴费。这些都是需要看职工档案的。

  档案丢失如何补办?

  一般来说,职工档案是不会随意丢失或者消失的。建议大家首先到档案存放机构查找。如果是因为责任单位的失责导致档案丢失,会有一定赔偿。

  一般来说,档案丢失的补办方法如下:

  1、通过单位向当地人社局申请补建档案,并将补办职工个人信息(如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报人社局备案。

  2、单位需要补充的职工材料包括:工龄确认表、招工备案表、工资验封卡、劳动合同、招工录用手续、知青登记表、入伍登记表、退伍军人登记表、军官转业审批报告表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对于无法补齐的材料,可以提供其他社会信息记载的资料,进行佐证。

  提示大家,虽然档案丢失可以补档,但是原始材料不容易找到,手续也相对复杂,所以大家一定要将这份材料重视起来,以免损害自己的利益!

  职工档案的权属归谁所有

  1、人事档案的权属为国有,单位和个人对人事档案不享有民法上的所有权,对人事档案无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的权利。用人单位对人事档案的占有也是暂时的,应当根据规定进行流转和移交。按照当事人适格原理,第一、个人对人事档案不享有管理处分权,不能提起侵犯档案权之诉。第二、档案管理单位与职工之间,不存在委托保管关系,也不可基于合同关系提起合同之诉。

  2、档案丢失的后果具有多样性,可能造成工资、福利、保险的损失,还有可能造成工作调转,再就业的不便。由于档案丢失有可能造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劳动争议,因此,将档案丢失纠纷作为普通民事案件受理,即与劳动争议案件竞合。发生此类案件,当事人的救济途径可以选择档案丢失纠纷向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按照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劳动争议案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对赔偿损失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补办人事档案的诉讼请求应否支持,意见不一,多数人认为,补办人事档案的诉讼请求属于单位内部行政行为范畴,且有些档案是永久遗失,无法补办,因此人民法院不能受理补办档案的诉讼请求。

  4、审判实践中,档案如果能够补办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补办档案的诉求,至于补办的内容是否真实、全面、则属于用人单位内部行政管理范畴,人民法院不宜作实质性审查;确实无法补办的,则属于履行不能,人民法院不应当支持补办档案的诉求,但可以判决加大赔偿的数额,最大化的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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