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圳生育津贴的有关标准规定

时间:2020-12-11 19:33:13 工资待遇 我要投稿

2015深圳生育津贴的有关标准规定

  为维护生育保险基金安全,生育保险规定领取生育津贴需有连续9个月的缴费,避免选择性参保。

  为确保女职工合理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保险还确定了补支待遇原则:

  如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补支标准为申报领取津贴之月,用人单位职工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 X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① 正常产假98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② 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③ 晚育假增加15天;

  ④ 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⑤ 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⑥ 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男性职工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男配偶享受 10 天假期,以孩子出生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计发。

  男配偶假期工资 = 当月单位人平缴费工资÷ 30 (天)× 10 (天)。

  注:生育保险津贴办理时间为: 生完小孩五个月内,分别由女职工,男配偶所在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