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时间:2020-08-28 18:56:30 医疗保险 我要投稿

城镇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1、关于实施《上海市小城镇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门急诊补充保险个人帐户计入和使用

  ㈡ 一次性缴纳门急诊补充保险费的被征用地人员

  根据《镇保办法》一次性缴纳门急诊补充保险费的被征用地人员,门急诊补充保险个人帐户资金首次计入时间为其一次性缴费的次月15日,以后在每个医保年度初计入当年的个人帐户资金。一次性缴纳的门急诊补充保险费中,缴费2%以下部分按缴费年限分摊,逐年计入当年帐户,缴费2%以上部分仍计入积累帐户。”

  2、《小城镇社会保险门急诊补充保险参保人员个人帐户的有关规定》

  “门急诊补充保险个人帐户资金的划分及用途:个人帐户资金分为当年帐户资金与积累帐户资金。当年帐户资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员从业(缴费)期间的门急诊医疗费;积累帐户资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后的门急诊医疗费。

  被征地人员一次性缴纳的.门急诊补充保险费中,缴费比例2%以下部分按缴费年限分摊,逐年计入当年帐户资金;超过2%以上部分计入积累帐户资金;被征地人员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原缴费比例2%以下部分中尚未分摊的剩余资金一次性划入当年帐户资金,积累帐户资金继续按缴费年限分摊,逐年计入当年帐户资金。

  个人帐户中积累帐户资金的使用:个人帐户中的积累帐户资金不能直接使用,需按规定转入当年帐户资金后方可使用。”

  3、关于小城镇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使用《上海市社会保障卡》就医和结算医疗费用的通知

  “从2004年5月1日起,参加小城镇医疗保险和小城镇社会保险门急诊补充保险(简称镇保门急诊补充保险)的参保人员应持《上海市社会保障卡》(简称社保卡)作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和结算医疗费用的凭证。”

  4、《小城镇社会保险门急诊补充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个人帐户中的当年帐户资金按下列规定使用:

  (二) 积累帐户资金不能直接使用,需按规定转入当年帐户后使用。”

  5、《上海市小城镇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八条(享受镇保医疗保险的范围)

  从业人员和符合享受镇保医疗保险待遇的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员)发生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以下简称急观)以及在门诊进行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精神病治疗(以下统称门诊大病医疗)时,可以享受镇保医疗保险待遇。

  门诊大病医疗中的精神病治疗病种,限于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度)、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

  第二十条(镇保门急诊补充保险个人帐户)

  镇保门急诊补充保险个人帐户资金归个人使用,用于支付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购药费用,用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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