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教师参加各类培训的学费和住宿费可以向学校借支,借支额度不超过学校承担的额度上限。
(三)对于上级部门已经明确规定各项费用支付比例或方式的各类培训,按上级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于上级部门没有明确规定各项费用支付比例的各类进修,学校按照以下比例支付。
1、教师参加基本技能培训的培训费由学校支付,差旅费由教师本人与所在部门协商解决。
2、教师参加访问学者、短期专业进修(含单科进修)的培训费由学校承担70%,教师本人承担30%,但学校承担培养费总额不超过9000元;差旅费由教师本人与所在部门协商解决。
3、教师攻读各类硕士研究生的各项费用学校均不承担。
4、教师攻读定向委培博士研究生学历的学费和住宿费由学校承担90%,教师本人承担10%,但学校承担的培训费总额不超过30000元,其中艺术类不超过35000元;差旅费由教师本人与所在部门协商解决。
5、教师进入博士后流动站的各项费用由教师本人承担。
6、各类培训报名及报名所发生的其它费用、考前复习及复试所发生的费用由教师本人承担。
六、培养期间的待遇
(一)对于上级部门已经明确规定培训期间待遇的各类培训,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二)对于上级部门没有明确规定培训期间待遇的各类培训,学校按照如下方式处理。
1、教师参加岗前培训、基本技能培训、访问学者、短期专业进修(含单科进修)、进入博士后流动站、定向委培统招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在签订培养协议的基础上,学习期间保留编制,学校支付同职务相同人员国家工资和物价补贴,岗位津贴根据职责完成情况由部门或学校研究决定。
2、对于攻读定向委培博士研究生的教师,在取得博士学位证回校工作后,学校提供安家费和科研资助。安家费额度为税后24000元人民币,科研资助为申请博士研究基金的项目资助。
3、对于攻读非定向博士研究生的教师,可以和学校签订按时回校的工作协议,按照毕业当年的博士引进政策予以引进;对于愿意参加校内岗位聘任的教师,在考核合格基础上,部门支付岗位津贴。
4、对于攻读非定向硕士研究生的教师,可以和学校签订按时回校的工作协议,在获得硕士学位证、毕业证且身体健康的基础上,同意教师按时回校工作。
七、教师培养期间的管理
(一)对在外进修学习的教师,各部门要在政治思想上积极引导,在学习、生活上给予关心,并把握进修方向。学校人事处应加强与进修教师、培养院校和学校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关心了解并积极帮助解决所遇到的实际困难。
在外进修学习的教师应勤奋学习,主动与所在部门和学校人事处师资科保持联系。学年度结束后,应向所在部门提交学习及表现情况总结材料,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二)参与各类进修学习必须与学校签订培养合同,培养合同应明确博士服务年限为八年,硕士服务年限为五年,进修服务年限为三年。
(三)对于因特殊原因需脱产延长学制者,需向学校提交申请,在学校研究同意基础上,延长学制的时间原则上最多不超过一年,在延长学制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及其它相关责任均由教师本人承担。
(四)学习期满(以所在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离校时间为准)应立即回校报到,由所在学院安排工作。在寒暑假期间学习期满,经部门和人事处同意在开学时到校者,应以信函形式报到,将报到证及相关材料寄回学校人事处,并向部门了解工作安排情况,做好工作准备。无故逾期不归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五)教师在学习期间和毕业回校报到工作之前,学校原则上不受理其调动申请。
八、附则
(一)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 2007年1月正式入学的博士研究生按照本办法执行,2008年1月正式入学的硕士研究生按照本办法执行,各类进修访问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三)原教师培养的管理办法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在此之前人员按原《管理办法》执行。
主题词:学校 教师培养 办法 通知
西南科技大学办公室
2007年7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