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庆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小微企业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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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庆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小微企业免征

  从黑龙江大庆市残联了解到,今年1月1日起,大庆市对小型微型企业实行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这一惠民政策实行后,全市4000多户符合免征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年减负可达千万元。

黑龙江大庆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小微企业免征

  2011年12月31日以后登记注册的企业在免征范围

  大庆市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指的是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据市残联工作人员介绍,今年1月1日起实行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即从今年1月1日,向前顺延3年(2011年12月31日后)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都在免征范围。

  据了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单位,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缴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在大庆市,用人单位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岗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这个比例,就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0人规模的企业一年免交近两万元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方法是: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年度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在职残疾职工人数)×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2013年,大庆市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数为63410元,这样来看,以一个规模为20人的小型微型企业为例,如该企业原本每年没有安置残疾人,该企业应该缴纳19293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享受免征政策,则可以免去这项费用。

  市残联工作人员说,工伤人员不能直接认定为是残疾人,必须经过工伤人员户籍所在地县以上残联指定的评残机构进行鉴定,符合评残条件的,评定后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福利企业多安置残疾人最高获每人每年3.5万元优惠

  在大庆市,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各类私营经济组织,以及中省直单位,都在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范围内,其中,企业指的是各类企业,含合资、独资股份制企业,包括民办非企业。而今,符合免征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被排除在外。

  通常,大庆市每年6~9月份开始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0月份到次年5月份为补征期。应缴而未缴纳残保金的单位要全额进行征收,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滞纳金的计算方法为:从审核部门限期缴纳的次日起,按日加收5‰。

  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的残疾职工多于10人(含10人)的用人单位,可申请福利企业,申请成功者,可享增值税、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等优惠。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最高数额每人每年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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