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租房落入别人的陷阱

时间:2021-03-19 16:26:05 求职陷阱 我要投稿

小心租房落入别人的陷阱

  ■时间:8月15日■致电人:刘桂芝■事由:国家某局未经细查骗子的真实身份而给其办理了《租赁合同》,这个骗子拿着这份合同向我转让承租权,从而使骗子骗取我现金14万元得逞。

小心租房落入别人的陷阱

  刘桂芝:我是看了《租赁合同》才相信了骗子,是国家某局给骗子提供作案工具(租赁合同);张忠良的冒充者与我到国家某局变更《租赁合同》姓名时,国家某局未经细查便给予办理了。所以,我被骗完全是国家某局渎于职守所致月16日,记者在西城法院旁听了这起案件的审理。刘桂芝称,“1999年5月,我得知西城区粉子胡同有处公有住宅承租权要转让,我便前去看看,看完房屋后,张忠良冒充者便向我出具与国家某局签订的《租赁合同》,为防合同有假,我与张忠良的冒充者到国家某局核实了一下,国家某局工作人员说这份合同确实是依规定程序登记并备案的《租赁合同》。后来,我与张忠良的冒充者一起到国管局变更租赁合同时,国家某局只是简单核实了情况,便收回了假张忠良的那份合同,给我办理了一份《租赁合同》。一切办完后,我便拿出我家中所有积蓄14万元交给了张忠良的冒充者。可没想到的是:房子装修完后没住多长时间我们一家才知道那个张忠良是冒充的,国家某局在没给我任何说法的情况下便通知我,给我办的《租赁合同》作废,让我们全家搬走。现在新世纪饭店王某也起诉我腾房,害得我们全家无家可归。”

  国家某局:给骗子补办《租赁合同》是因为单位工作人员有变动,工作没衔接上所致,但刘桂芝的自身过错是导致其上当受骗的主要原因法庭上,国家某局称,给骗子补办《租赁合同》是因为单位工作人员有变动,工作没衔接上所致,但刘桂芝的自身过错是导致其上当受骗的主要原因。刘桂芝对冒称张忠良者的姓名、身份、工作单位和地址、家庭地址等基本情况均未做深入核实,就轻易相信对方。事发后,刘桂芝连对方的真实姓名、住址及电话等都无从查知。刘桂芝对张忠良假冒者的失查给骗子制造了可逞之机导致其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所以其遭受的经济损失应由自己承担。

  律师:刘桂芝的`承租权是合法的,国家某局应以另一所房屋进行补充,以维护刘桂芝合法权利的实际意义对此,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的陈更律师谈了两点看法:一、刘桂芝遭受诈骗的根本原因是国家某局为诈骗者提供了形式真实、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1993年,张忠良承租的房屋改由王玉珍承租时,国家某局应加强管理,按照规定变更租赁手续,并进行备案登记。然而,多年过去了也未变更,这给诈骗者提供了机会,诈骗者假借张忠良的名义以合同文本遗失为由要求国家某局补办合同时,国家某局未加审查,便给予办理,至此,诈骗者取得了形式真实有效的公有房屋租赁合同,如果国家某局不作否认,其他任何人都不可能怀疑诈骗者所持租赁合同的真实性。当刘桂芝与诈骗者一起到国家某局询问情况时,国家某局竟确认诈骗者的承租人身份不伪,并实际办理了转让手续,致使骗者在其眼皮下对刘桂芝诈骗成功。据这些事实,国家某局对刘桂芝上当受骗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二、国家某局应以另一所房屋进行补充,以维护刘桂芝合法权利的实际意义,诈骗者的行为属犯罪行为,但其赖以进行犯罪活动的《租赁合同》却是真实合法的。因此,刘桂芝所得的承租权利也是合法的,因为该承租权利置换于形式真实有效的另一份《租赁合同》,其合法性并不因为诈骗者本身的身份和行为性质而受到影响——这一论断建立于物权制度公示公信的原则。刘桂芝的承租权利因该房屋还存在着新世纪饭店王某另一承租权而落空,使刘桂芝的承租权利的合法性并未受到影响,国家某局有义务以同种、同类的等值之物进行补充,以实现权利的实际意义。

  目前,一审工作已告一段落,等待的将是法律公正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