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强制企业为员工参加综合医疗保险

时间:2021-03-16 09:40:56 职场动态 我要投稿

应强制企业为员工参加综合医疗保险

应强制企业为员工参加综合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先行支付时间太久

《办法》第六十六条拟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参保人可在事故或伤害发生之日起6个月后,申请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并提供相关资料,同时还需提供以下相应的证明:(一)属于刑事伤害的,应提供公安部门证明;(二)属于交通事件的,应提供交通管理部门证明;(三)属于第三方责任造成的,应提供主管部门的证明或人民法院的裁定判决书。”

有学者指出,国家《社会保险法》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这里并没有规定先行垫付的时间,而《办法》却将垫付时间设定在6个月后,时间太久,因为当事人出现事故后,急需治疗费用。因此,建议放宽先行支付时间和条件。

《办法》第十二条拟规定,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统筹式医疗保险,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0.6%为标准,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为其缴费,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深大教授翟玉娟认为,人保部关于失业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应保证其领取待遇期间的门诊及住院待遇。而上述统筹式医疗保险待遇较低,她建议对于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综合医疗保险,提升他们的医疗待遇。

非从业居民与职工待遇应平等对待

与会者谈到,《办法》第十条拟规定:“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的非从业居民参加综合式医疗保险的,在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满18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和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分别以缴费基数的`8%和11.5%为标准,由其本人按月缴交。”而市社保局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设定缴费年限的规定仅针对单位职工,随迁老人和深户非从业人员个人参保仍执行终身缴费制。非从业居民与从业居民都缴满25年的话,一个可以不再缴费享受医保待遇,一个却要终身缴费,而终身缴费者恰恰是没有固定工作、收入相对不稳定的一类人,显示二者医保待遇不平等。

昨日的研讨会上,来自宝安西乡某企业的邝小姐建议,医保应该强制企业为员工参加综合医疗保险,保障外来劳务工的权益;让企业自己选择,他们肯定选缴费最低的。

一次性缴费的规定不太合理

《办法》第十六条拟规定:“参加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驻深单位中由广东省、北京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在退休前已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参加综合式医疗保险,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由原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1.5%×12个月×18年一次性缴足统账式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九条拟规定:一次性缴交医疗保险费的,其应划入个人账户的金额按月计入个人账户。第三十一条拟规定:一次性缴交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死亡的,其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尚未划入个人账户部分转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专家认为,一次性缴费中本应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在参保人突然死亡时,将其划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似乎不太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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