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户口迁入办理

时间:2017-12-05 户口迁移 我要投稿

  办理条件

  1、在本市购有商品房或有合法手续购地自建房(申请人合法拥有产权的住房),可凭房屋产权证申请办理其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及与其共同居住的父母、岳父母等直系亲属的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2、受驻我市的自治区直属、中央直属和本市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聘用,具有中等职业教育学历,并获得中级以上(含中级)职业资格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 (招用)劳动合同满两年以上,已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年龄在35岁以下,经济收入稳定,且租用该单位住房(该单位拥有产权)居住2年以上的人员,可申请办理其本人和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的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南宁各种户口迁入条件一览

  1、在本市购有商品房或有合法手续购地自建房(申请人合法拥有产权的住房),可凭房屋产权证申请办理其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及与其共同居住的父母、岳父母等直系亲属的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所需材料:

  2、受驻我市的自治区直属、中央直属和本市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聘用,具有中等职业教育学历,并获得中级以上(含中级)职业资格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招用)劳动合同满两年以上,已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年龄在35岁以下,经济收入稳定,且租用该单位住房(该单位拥有产权)居住2年以上的人员,可申请办理其本人和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的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所需材料:

  3、两地分居的夫妻一方需来本市投靠入户的,不受婚龄、年龄限制,可申请办理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所需材料:

  4、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身边无子女照顾的,可申请迁来本市投靠子女入户。所需材料:

  5、本市有城镇常住户口的居民,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O周岁,身边无子女照顾的,可申请一名子女及其家庭成员(配偶、子女)迁来本市投靠父母的入户。所需材料:

  6、本市或市外在本市投资兴办企业的投资经营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企业的专业人员,在本市有固定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办理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所需材料:

  7、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以上职称(含中级职称)、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的市外人员,可凭其提供的学历证书或资格证书申请办理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经市、县公安机关审批,可按其在本市的实际居住地入户,也可迁入县以上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再将户口迁入工作单位所在地。所需材料:

  8、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大学专科学历的人员及国家计划内的中专毕业生,受本市用人单位聘用,与用人单位签订有2年以上聘用(招用)劳动合同的,其本人可申请办理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所需材料:

  9、中直、区直单位干部调入。所需材料:

  10、南宁市市直单位干部调入。所需材料:

  11、区、市组织部调动。所需材料:

  12、南宁铁路局干部调动入。所需材料:

  13、中直、区直单位工人(职工)调入。所需材料:

  14、南宁市市直单位工人(职工)调入。所需材料:

  15、南宁铁路局工人(职工)调入。所需材料:

  16、中直、区直单位招工。所需材料:

  17、南宁市市直单位招工。所需材料:

  18、录用国家公务员(或者行政事业单位招录干部)。所需材料:

  19、学生毕业分配(或毕业改派)的(这里指的是去学校读书时没有把户口迁到学校或毕业后已经把户口迁出学校并已经落好户的学生)。所需材料:

  20、随军家属户口迁入。所需材料:

  21、现役军人调动家属户口随迁。所需材料:

  22、部队转业干部入户及及家属随迁(随安置)。所需材料:

  23、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新生落户需提供教育部门的招生信息表或录取花名册及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

  24、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毕业、肄业、转学学生户口迁入需分别提供

  25、复退转军人落户需提供县级以上军转、安置部门出具的安置证明、《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军人身份证、单位接收证明。其中,家属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26、留学回国人员落户需提供:

  27、国(境)外人员申请在国内定居落户的,华侨凭《华侨回国定居证》、台湾居民凭《台胞定居证》、港澳居民凭《定居证》及《批准定居通知书》、外国人凭公安部对其本人申请定居中国的批复以及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明等材料。

  28、安置无家可归的人落户,需提供民政部门的安置证明;

  29、刑满释放(假释、保外就医)、解除劳教落户需提供释放、假释、保外就医、解教证明;

  30、无户口人员落户,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补录户口;

  31、其他特殊原因申请迁入,视情况进行特殊处理。

南宁各种户口迁入材料一览

  1、在本市购有商品房或有合法手续购地自建房(申请人合法拥有产权的住房),可凭房屋产权证申请办理其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及与其共同居住的父母、岳父母等直系亲属的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所需材料:

  ⑴申请入户人书面申请报告;(原单位或居(村)委会签章)

  ⑵房屋所在地的单位或居(村)委会、物业小区的证明;

  ⑶原户口所在地计生部门证明及拟入户地所在城区计生部门审核证明;(注:年满49周岁以上人员,不携子女申请入户的,不须出具计生证明)

  ⑷随迁子女(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以上的,要有未婚证明;

  ⑸房屋所有权证;(核原件,复印件);

  ⑹申请入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或当地公安派出所的户籍证明;已婚的,要有结婚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⑺申请入户人(年满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系城镇非农业人口的,需提交原户口所在地的待业证或失业证、下岗证等无业证明;

  ⑻属共有人购房的,需提交共有人的报告及其房屋共有权证、居民户口簿;(核原件、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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