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员工病假工资规定2016

发布时间:2017-12-27 编辑: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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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员工病假工资规定2016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一)病假工资计算标准:

  病假工资的计算,首先要确定两个变量,一是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二是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1.病假工资的基数按照以下三个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山东病假工资规定2016投资创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此外,按以上三个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计算系数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①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②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职工病假有哪些待遇,病假天数如何确定

  病假天数如何确定

  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而以上公式中提到的计薪日概念,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例如小冯单位的制度工作日是每周工作5天休息2天,6月份单位制度工作日是20天,如果是5月份就得加上“五一”3天法定休假日,而不是统一的国家规定的20.92天月平均工作天数。

  职工病假有哪些待遇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伤残,除按规定比例发给职工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外,还应发给各项国家、省、市规定的各项生活补贴,如上述的病假待遇低于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与各项生活补贴之和(现为97。44元),原则上按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与各项生活补贴之和的标准发给。

  《关于职工保险福利若干问题处理的通知》病假工资 1、对在12个月内病假累计不满6个月的职工,本年的病假工资,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简称月均工资)为基数,如超过上年度市属(县级市)职工月均工资,则以上年度市属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连续工龄不满5年,按45%发给,满5年不满10年,按50%发给;满10年不满20年,按55%发给;满20年及以上,按60%发给;获得各级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职工,按65%发给。享受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离休、退休待遇的职工,按70%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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