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个法定假日加班费计算方法

发布时间:2017-12-21 编辑:晓玲

  如何计算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计算方式是如何的?下面就是小编整理的2017年11个法定假日加班费计算方式,欢迎大家阅读!

2017年11个法定假日加班费计算方法

  加班工资是两倍还是三倍,要看具体日期而定

  据了解,2017年1月1日、1月28日至30日、4月4日、5月1日、5月30日、10月1日至4日为法定假日,所以单位应当向职工支付的加班费为日工资的三倍,即当月应得工资÷月计薪天数(即21.75天)×300%;2017年4月2日、29日、30日、5月28日、10月7日、8日为正常的休息日,2017年1月2日、27日、31日、2月1日、2日、4月3日、5月29日、10月5日、6日为法定假日和休息日调休,单位应当向职工支付的加班费为日工资的两倍,即当月应得工资÷月计薪天数(即21.75天)×200%。

  需要注意的是,法定节假日加班,收入除了300%的加班工资,还应当有基本工资,休息日和调休日加班,只有加班工资。同时还要提醒市民,2017年1月22日、2月4日、4月1日、5月27日、9月30日属于被调休的时间,虽然在日历上显示是休息日,但当天工作不视为加班,不需支付加班费。

  从元旦到中秋,节假日加班费一目了然

  目前,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市内四区、旅顺口区、各先导区、长海县每月1530元;普兰店区、瓦房店市、庄河市每月1430元,假设单位与职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为1530元。

  如果以目前全市最低工资标准每月1530元来算,则法定假日加班工资为1530元/月÷21.75天/月×300%×1天=211.03元,而休息日、调休日上班则为1530元/月÷21.75天/月×200%×1天=140.69元。

  综上,如果劳动者在元旦假日(2017年1月1日和1月2日)上班,则其应得的加班工资为351.72元(211.03元+140.69元)。

  如果劳动者在春节假期(1月27日至2月2日)期间上班,则应得的加班工资为1195.85元(211.03元/天×3天+140.69元/天×4天)。

  如果劳动者在清明假期(4月2日至4日)上班,则应得的加班工资为492.41元(211.03元/天×1天+140.69元/天×2天)。

  如果劳动者在“五一”假期(4月29日至5月1日)上班,则应得的加班工资为492.41元(211.03元/天×1天+140.69元/天×2天)。

  如果劳动者在端午假期(5月28日至30日)上班,则应得的加班工资为492.41元(211.03元/天×1天+140.69元/天×2天)。

  如果劳动者在国庆和中秋假期(10月1日至8日)上班,则应得的加班工资为1406.88元(211.03元/天×4天+140.69元/天×4天)

  所以,如果在2017年的26日休息时间(11个法定假日和15个休息日、调休日)均被安排上班,则劳动者至少可以拿到4431.68元。当然,如果是在普兰店区或瓦房店市、庄河市,则至少可以拿到4141.99元。

 

  如何计算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法定节假日的类别

  第一类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中规定

  (一)元旦,放假1天(每年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

  (四)劳动节,放假1天

  (五)端午节,放假1天

  (六)中秋节,放假1天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中秋节与春节、清明节、端午节并称为中国汉族的四大传统节日。自2008年起中秋节被列为国家法定节假日。2007年12月14日新修订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将清明、端午和中秋三大传统节日正式列入全民法定公休节日,自2008年开始共有七大全民法定公休节日,分别为元旦、春节、清明、端午、劳动节、中秋和国庆节,全民公休节日的假期通过调整双休日来集中休假,休假时段每年由国务院发布。地方性节日、少数民族传统节日、其他特定群体的节日限于特定群体或局部地区。

  第二类

  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还有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的青年放假半天)、儿童节(6月1日14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三类

  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具体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用人单位在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的其他休假节日,也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

  加班工资计算方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1月10日发布通知,按照最新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后,职工全年约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有所调整。这次调整首次应用“月计薪天数”(21.75天)代替此前的“月工作日”(20.92天)来计算加班费基数,因此劳动者节假日的加班费与此前相比略有减少。

  应付工资

  法定节假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1月10日下发《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劳动者的制度工作时间(即全年总天数减去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由此前的251天减少为250天,则每月工作日由的20.92天调整为20.83天。

  该《通知》还首次提出一个“月计薪天数”的概念,用以计算日工资、小时工资,而俗称的节假日加班三薪、公休日加班双薪正是以日工资、小时工资为计算基数。《通知》明确指出,按照《劳动法》第51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也就是说11个节假日即使不上班也应计薪,除去不计薪的104个双休日,月计薪天数应为(365-104)/12,即21.75天,再由月工资收入除以21.75得出日工资水平。

  比如:北京市月平均工资3008元,则劳动者节假日加班应以138.3元为基数,发放三薪或双薪,即414.9元或276.6元。

  计薪天数

  针对节假日多一天对加班费到底有无影响的问题,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证实,“《通知》理清了一个概念,就是‘月计薪天数’。加班工资应以此计算,而月计薪天数只与双休日有关,与法定节假日无关,因此对加班费并无影响。”因此在这个新增的“月计薪天数”的意义上,加班费确实比以前按“月工作日”算减少了,但今后无论法定节假日增加到多少天,都对加班费没有影响。此前有媒体称,每年的法定节假日从往年的10天增加到11天,劳动者加班费会得到小幅增加。根据新计算方法,这种说法有误。“以前的算法是错误的。”根据《劳动法》“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的规定,以前一直都是将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均视为不用支付工资,365天刨除这两块所剩天数除以12个月,得出每月工作日,计算日工资和加班工资。而此算法一直与《劳动法》相悖,包括刚刚废止的2000年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增加一天的法定节假日对于劳动者的影响仅在于,将多一天休息日按照三薪算加班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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