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广西、青海、贵州三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发布

发布时间:2017-12-07 编辑: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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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广西、青海、贵州三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发布

  2016广西企业工资指导线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发布我区201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桂人社发〔2016〕59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法》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试点地区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7〕27号)的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区201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发布如下:

  一、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率8%作为企业工资增长的基准线。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比上年提高,职工工资水平可围绕基准线进行增长。

  二、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率12%作为企业工资增长的上线(预警线)。企业经济效益有较快增长,工资水平可相应增长,但要根据企业的承受能力,量力而行。

  三、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率3%作为企业工资增长的下线。企业经济效益较低或亏损时,职工工资水平可围绕下线适当给予增长。

  四、企业应根据自身的情况,依据本工资指导线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本企业的工资水平。在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区间内,对工资水平偏高、工资增长过快的国有企业,建议不超过基准线。

  五、企业工资指导线原则上适用于广西境内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和按照企业方式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各类机构、团体。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贵州企业工资指导线发布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人民政府同意,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了我省201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建议企业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0%,增长上线为15%,增长下线为4%。我省境内所有企业(包括中央在黔企业)均可参照指导线调整在岗职工工资水平。

  根据指导意见,对于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企业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与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相当的企业,工资增长幅度可按基准线确定。

  对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较大,但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70%的企业,可按基准线至上线区间确定工资增长幅度。

  对于经济效益较好,但其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工资水平高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2倍的企业,应该低于基准线确定工资增长幅度。

  对于经济效益大幅下降和亏损企业,可参照下线增长工资。亏损严重且职工工资发放出现困难的企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其工资可以不增长或负增长,但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各类企业在安排职工年度工资调整时,应参照工资指导线、同行业工资水平、物价水平等,按照《贵州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的要求,与职工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本企业的工资增长水平,理顺内部分配关系,完善企业内部职工工资分配制度,建立健全正常的职工工资增长机制。企业在确定工资增长时,应着力提高工资水平偏低的生产一线岗位职工工资水平。同时,要妥善处理、合理确定企业经营者与职工的工资分配关系及收入比例,职工工资不增长的,企业经营者的工资也不得增长。

 

  2016青海企业工资指导线发布

  青海省关于发布201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青海省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青政办〔2001〕134号)规定,在调查、分析2011年—2015年的全省职工工资增长率、劳动生产率增长率、城镇居民消费价格增长率等情况的基础上,测算出青海省201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批准(人社厅发〔2016〕138号),现发布如下:

  一、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预警线(上线)为13%,即凡经济效益增长较快的企业,可以在上线以内合理安排本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

  二、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中线)为7%,即凡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参照基准线,合理安排本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

  三、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最低线(下线)为3%,即凡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可参照下线合理安排职工工资增长水平。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职工工资为零增长或负增长,但企业支付给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指导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四、全省各类企业应按照工资指导线的要求,充分考虑本企业实现利润、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状况等主要经济指标,围绕基准线,在上、下线之间合理安排职工工资增长。要认真落实《青海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把企业工资指导线作为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依据,进一步完善职工民主参与收入分配机制,通过集体协商决定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水平。

  国有企业工资水平已到达本地区上年度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倍及以上的,年度工资增长不得超过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增长应低于企业利润总额增长,并与职工保持合理关系。当年本企业经济效益和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国有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不得增长。

  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应按照《青海省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的规定,依照分级管理、分类调控的原则,认真做好2016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贯彻实施和管理工作,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工资管理政策规定,引导企业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切实发挥工资指导线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作用。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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