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晚婚晚育假将取消

发布时间:2017-12-22 编辑:limin

  提倡生育两子女、符合条件者可再生育

  修正案草案修改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明确全国统一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地方可以结合实际对允许再生育子女的情形制定具体办法。

  三胎超生仍要罚款

  为了限制生育数量,法律中有关社会抚养费的条文仍然维持原样。这是“超生罚款”的具体体现。所不同的是,“超生罚款”的对象变成了生育三胎及以上多孩的人群。

  删除晚婚晚育、独生子女奖励规定

  修正案草案修改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保障措施,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同时明确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法律修改前按照规定应当享受奖励扶助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独生子女父母和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父母可继续享受奖励扶助。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只有13年,但“只生一个好”的计划生育政策从上世纪70年代便开始。

  修正案草案修改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保障措施,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

  符合政策生育夫妻可获延长生育假等福利

  修正案草案规定,根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新形势,规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规定夫妻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

  修正法草案规定,根据生育政策调整,配套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删除夫妻应当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等带有强制服务色彩的内容,规定夫妻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

  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及代孕

  修正法草案规定,具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设施设备、伦理审查机构以及管理制度的医疗机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注,可以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具体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草案同时规定,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

  这些福利没了!

晚婚晚育假将取消

  独生子女时代,再见

  按照草案修改,《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取消在即,这意味着,80后、90后、00后的独生子女们将是最后一批国家政策下的独生子女了,若你们今后再生育独生子女,原来父母享有的大多福利,你们都不能享受了。

  独生子女光荣证曾有哪些福利?

  独生子女家庭享受的具体福利,由各省市自治区自主制定。

  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修订版)第三十七条 ,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一次性发给不低于一千元的奖励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一半;一方属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由工作人员一方所在单位发给全数;双方均属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费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支付。

  晚婚晚育不放假啦!

  本来呢,我国现有《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夫妇,可享受3天婚假。

  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夫妇,根据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可享受晚婚假10-30天不等(含3天法定婚假)。

  符合晚育年龄(女子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的夫妇,可延长30天产假(女)。

  但从2016年1月1日起,中国计划生育制度迎来“全面二孩”时代,晚婚晚育不再享受多出来的假期了!

  这些待遇可以有!

  除了此次草案修改的“延长生育假”,国家还有这7大待遇给二孩爸妈:

  1

  产前检查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

  2

  产前工间休息

  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3

  产前假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工作许可,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

  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征、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产前假为期两个半月。期间,女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调整工资时,产前假视作正常出勤。

  4

  产假

  2012年4月28日以后生育的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5

  乳期

  按照现行劳动法律规定,乳期是专指女性生产后至婴儿满周岁期间,在此期间用人单位按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如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都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的限制性条款。

  6

  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休乳假。

  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乳假。

  乳假为期6个半月。期间,女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调整工资时,乳假视作正常出勤。

  7

  乳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乳时间;

  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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