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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微杜渐 劳务派遣纠纷巧规避

发布时间:2017-06-02编辑:

    根据日前劳务派遣纠纷日渐增多的现象,1月15日,英才网联旗下英才网主办了题为“‘防微杜渐’建立劳动争议预警,‘亡羊补牢’和谐劳动关系”的主题沙龙活动,特邀北京首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首席讲师张弛与化工行业的HR们共同探讨如何根据劳动法完善企业制度,建立有效的劳动争议预警线,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

    张律师在活动现场就“劳务派遣”这一话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和讲解。

    劳动派遣合同不能随意终止

    小王和某劳务公司签订了2年的劳务派遣合同,劳务公司将小王派遣至某科技公司工作,并在派遣合同中约定:如报关公司终止与小王的用工关系,劳务公司与小王的劳动关系即行终止。试用期通过后,小王在科技公司正式上岗。

    科技公司的业务非常繁忙,经常要加班,但是公司却从未支付加班费用。小王要求支付加班费用,科技公司立即发函给劳务公司,明确表示终止与小王的用工关系。劳务公司马上与小王取得联系,要求小王根据约定终止劳动关系,并前往办理退工手续。协商无果后,小王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确认派遣合同部分条款无效。

    张律师分析:劳务公司在派遣合同中的某些约定,是赋予劳务公司可以单方面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既不需要提起书面通知也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等的规定。这显然与《劳动法》的规定相抵触,《劳动法》明确规定只有在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严重失职造成用人单位利益重大损失等过失性错误的情况下才存在单方面解除合同。因此该约定违反了国家法律的规定,应属于无效条款。劳务公司不得依据该约定随意终止劳动合同。

    非员工过失停工期间工资照发

    关于停工工资的发放引起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少类似案件。

    张律师强调说:“一些用人单位在日常管理的过程中,对违纪的员工往往采取停工的处罚措施,而事后则认为该员工在停工期间没有提供劳动,因此也不发放停工期间的工资,这种做法是不正确的。”

    应当提醒用人单位注意的是:一、在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成立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公司是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劳动者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其他单位工作,受派遣单位是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的用工单位,但并不直接对劳动者承担支付工资、缴纳社保等义务,劳动者的工资、社保等仍应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但对于劳务派遣公司未履行的支付工资等义务,用工单位需承担连带责任。二、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对于非因员工本身的过失造成停工的,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相应的停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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