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2017-11-29 编辑:晓玲

  为了强化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杜绝拿钱不干事,“吃空饷”的现象,制定管理考核办法,下面是参考的范本,欢迎大家阅读!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西冲镇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及安置人员。

  第二条、公益性岗位人事和资金由镇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业务、日常工作及考勤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

  第三条、全镇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年终考核由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各用人单位提供考核依据。

  第四条、各用人单位要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档案,主要存入登记表、聘用合同、工作业绩材料、考核记录、奖惩材料等。聘用和被解聘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档案应长期保存。

  第五条、各用人单位要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学习、会议、考勤、考核奖惩等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簿册,同时各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要制订岗位职责,并将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报镇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所备案。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工作纪律

  (一)严格遵守工作时间,不得私自离岗。

  (二)爱岗敬业,对责任内的工作认真负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团结同志,服从领导,认真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

  第七条: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管理体制

  公益性岗位本着以事定岗、以岗设人的原则,实行“用人单位实施具体管理,镇人民政府实施宏观管理”的管理办法。镇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单位每季度对各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各用人位负责人要认真配合检查,据实提供有关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情况。对镇人民政府的检查推诿、应付和弄虚作假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各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不得随意更换和冒名顶替,若随意更换和冒名顶替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一经发现,镇人民政府将取消其一切待遇。检查时发现不符合条件和不在岗的,一律解除合同,并由所在单位返还不在岗期间工资

  第八条: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奖惩办法

  (一)对在公益性岗位上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表现突出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经考核,由镇人民政府表彰奖励。

  (二)对工作不认真负责、违反规章制度或不能达到规定工作标准和要求的,由用人单位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的,可报镇人民政府解除聘用合同。

  (三)对于录用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凡是连续15日或年累计30日不上岗工作的,拒绝用人单位工作安排的,其他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违犯劳动合同达到辞退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报镇人民政府解除聘用合同,。 第九条:考勤

  (一)、公益岗位安置人员的考勤由用人单位负责。

  (二)公益性岗位人员,应遵守劳动纪律,坚持上下班制度和考勤签到制。公益性岗位人员必须本人到单位签到,签到时间为:上午8点30分签到(因岗位特殊不能签到的由单位写出说明,负责人签字认可报镇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所)。轮班、值班由各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安排,自行确定签到时间。

  (二)迟到:在规定的上班时间,未签到者为迟到。凡迟到一小时以上,视为旷工一天。

  (三)早退、脱岗。在上班时间内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为早退或脱岗。早退、脱岗一小时以上,视为旷工一天。

  (四)旷工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者,未上班视为旷工。

  第十条、请假制度

  (一)事假:三天以内(含三天)向用人单位请假,取得同意后方可准假;三天以上由镇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所签署意见后,报镇政府,经镇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准假。否则,作为旷工处理。

  (二)病假:五天以内(含五天),持医院相关证明,向用人单位请假,取得同意后方可准假;五天以上由镇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所签署意见后,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报镇政府,经镇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准假(生病住院的,必须有医院的住院疾病证明)。否则,作为旷工处理。

  (三)婚假、丧假、产假按国家规定的假期执行。

  第十一条 违反劳动纪律处理办法

  (一)一月内迟到、早退、脱岗三次批评教育;四次全镇通报,并给予书面警告;五次作待岗一月处理(待岗期间工资待遇停发);如待岗后,再次出现迟到、早退、脱岗现象,经教育仍不悔改的,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报请镇政府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二)旷工:无故旷工二次全镇通报,并给予书面警告;无故旷工三次以上,作待岗处理;连续旷工十五天以上,累计旷工三十天以上的,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报镇政府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三)事假、病假严格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请假制度;如遇特殊情况,连续事假一个月以上或连续病假两个月以上的,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参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工作中有吃、拿、卡、要等违规违纪行为或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影响的,一经查实,报请镇政府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西冲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公益性岗位考核方案

  为规范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考核,进一步加强我县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促进队伍制度化、规范化的建设,根据《关于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暂行办法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考核方案。

  一、考核对象

  全县在岗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

  二、考核等次

  考核分为三个等次: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三、考核内容

  按照德、能、勤、绩、廉和综合评价六项基本要求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公益性岗位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遵守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情况、接受组织管理情况以及工作作风和服务态度等。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也可以制定相关的考核标准。

  四、考核时间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工作考核时间为12月1日至15日。

  五、考核的程序及方法

  (一)个人述职。公益性岗位人员的个人述职以用人单位为单位组织所属公益性岗位人员逐一进行述职,述职内容主要包 1

  括:个人履职尽责、服务态度、工作成绩、服从管理、现实表现、存在的问题等方面内容。

  (二)谈话考核。通过谈话考核,进一步了解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作、思想方面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等,谈话考核人员范围各用人单位自行确定。

  (三)民主测评。民主测评要有广泛的代表性,用人单位组织所属人员进行民主测评,参加人员分别由用人单位分管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服务对象2-4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测评人员范围。

  (四)集体研究。根据个人述职、谈话考核和民主测评结果,用人单位召开由相关人员参加的会议,确定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考核结果等次,并作出对公益性岗位人员是否续签上岗协议的结论。

  (五)张榜公示。考核等次和是否续签上岗协议结论及时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间,县就业局和用人单位设立专线电话,接待群众来信、电话反映的问题。对群众反响较大、问题较为严重,不符合续签上岗协议的问题,县人社局要派专人进行调查核实,并拿出处理意见。

  (六)办理手续。对符合续签上岗协议的人员,按要求签定上岗协议;对不符合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和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六、考核结果运用

  (一)凡经考核合格且符合公益性岗位人员条件的,用人单位、就业困难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上岗协议,协议期限为一年,并上报县就业局备案;对不服从管理、不胜任工作、经常迟到早退、病事假超过规定期限等经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签订上岗协议。

  (二)对不再签订上岗协议的人员,用人单位按规定上报县就业局,书面说明上岗协议不再签订的原因,并为其办理社保信息变更、失业登记等相关手续。

  (三)公益性岗位人员考核结果作为拨付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依据,对出现人岗不符、人员不在岗等情况的,将停止发放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并核减公益性岗位指标。

  (四)考核结果作为调配使用以及奖惩、培训、辞退依据。对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实行诫勉谈话;对连续考核等次为不合格达两次的人员,将解除劳动合同。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用人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考核工作要全面把握,实行领导负责制。

  (二)严格制定考核办法。各用人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公益性岗位工作性质,在本考核办法的基础上制定出切实符合本单位的考核办法,考核办法制定既要考虑到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又要符合上级下达的有关文件要求,杜绝出现对人不对事的现象。

  (三)严格工作程序。年度考核结果关系到公益性岗位人员切身利益,各项工作严格按相关文件规定和单位制定的考核办法

  及程序进行,既要充分发扬民主,体现群众性和广泛性,又要体现集体研究的结果,防止和杜绝不按程序操作的情况发生。

  (四)做好稳定工作。年度考核期间,各用人单位既要做好有关政策规定的宣传,同时还要做好所属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思想工作,确保考核期间工作不乱、人心不散;对重点人员做好思想教育和说服工作,杜绝出现因工作程序不符、工作透明度不强、考核不公引起的上访或群访的问题发生。

  (五)要客观公正。考核工作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既要坚持原则,又要灵活处理,能用的则用,不能用的坚决不用,切实把考核工作做好做实,为单位用人营造良好的氛围和环境。凡在签订上岗协议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套取就业专项资金的,一经发现查实,将对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六)用人单位制定的有关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管理、考核等方面的方案、办法等,都必须报县就业局备案,以便县就业局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和对用人单位使用公益性岗位情况的年度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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