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全女职工劳动保护与禁忌

发布时间:2017-10-17 编辑:晓玲

  引导语: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与禁忌,企业的HR了解哪些?下面是小编收集的最全的女职工劳动保护与禁忌,欢迎大家阅读!

最全女职工劳动保护与禁忌

  【女职工基本劳动保护】

  根据《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男女同工同酬。凡男女职工从事同样的工作时,享有领取同等劳动报酬的权利。《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2)男女就业平等,企业招工时不得歧视妇女。《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3)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高劳动强度的劳动。《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根据《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4)女职工“四期”保护。女性生理机能决定了女职工有月经、怀孕、生育、哺乳等生理变化,导致女职工在劳动作业能力上发生一定变化,需要特别的保护。所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四期”女职工的劳动禁忌进行了详细规定。

  (4)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的规定。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5)解雇保护。根据《劳动合同法》四十二条、四十五条规定,如果不存在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也没有主动提出辞职或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不得辞退女职工或者与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如果女职工在“三期”期间,劳动合同到期,需延长到“三期”结束为止方可终止劳动合同。

  【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

  为保护女职工身心及子女的正常发育和成长,我国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做了限定。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以下劳动:

  (1)矿山井下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女职工经期劳动保护及禁忌】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

  (1)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2)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女职工孕期劳动保护及禁忌】

  一、孕期劳动禁忌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2)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3)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5)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7)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8)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9)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10)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二、孕期劳动保护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至六条:

  (1)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2)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3)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4)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怀孕期间,可不可以调整怀孕女职工的工作岗位呢?调整怀孕女职工工作岗位有两种情况:(1)必须调整的情形,即如果女职工怀孕前从事的工作属于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怀孕后必须调离原工作岗位,改为从事不属于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2)可以调整的情形,即虽然女职工孕期从事的工作不属于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但如果怀孕女职工本人感到不能适应孕前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调整怀孕女职工工作岗位,能否调整其工资待遇?普遍认为是不可以。因为调整其岗位,起因是女职工怀孕,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所以,尽管调整后的工作岗位的工资标准不一样,也不能降低原有工资标准。

  【女职工产假、流产假】

  一、婚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的98天产假,已由各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修正。

  婚假、产假、陪产假/护理假:截至目前,各地婚假、产假、陪产假/护理假的最新天数,具体可见下表:根据《婚姻法》以及各地《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省份

婚假

产假

陪产假/护理假

河北

18天

158天

15天

辽宁

10天

158天

15天

北京

10天

 128天到7个月

15天

天津

3天

128天

7天

山东

3天

158天

7天

上海

10天

128天

10天

浙江

3天

128天

15天

安徽

3天

158天

10天(异地生活20天)

江西

3天

158天

15天

福建

15天

158天到180天

15天

广东

3天

128天

15天

广西

3天

148天

25天

湖北

3天

128天

15天

山西

30天

158天

15天

宁夏

3天

158天

25天

四川

3天

158天

20天

辽宁

10天

158天

15天

青海

15天

158天

15天

 

黑龙江

15天(婚检加10天)

180天

15天

  婚假、产假、陪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待遇:工资照发。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二、流产假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哺乳期劳动保护及禁忌】

  一、劳动禁忌范围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

  (1)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哺乳期劳动保护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至十条,女职工哺乳期享有如下权利:

  (1)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2)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3)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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