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人才住房补贴申请指南

时间:2022-04-08 09:57:28 综合指南 我要投稿

洛阳人才住房补贴申请指南

  住房补贴是国家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资助,即将单位原有用于建房、购房的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分次(如按月)或一次性地发给职工,再由职工到住房市场上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以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洛阳人才住房补贴申请指南的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申请对象

  (一)按照《洛阳市引进人才住房补贴办法(试行)》(洛办〔2018〕18号)规定,2018年6月21日以后我市全职引进的顶尖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高端人才和青年人才,并经市人社局认定。

  (二)申请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在我市城市区无自有住房,且在我市城市区5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记录。

  (三)未享受我市其他住房优惠政策。

  (四)已经过用人单位初审通过并进行公示后无异议。

  二、申请材料

  用人单位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提供以下资料:

  (一)《洛阳市引进人才住房补贴申请表》(申请人填写)、《洛阳市引进人才住房补贴申报表》(用人单位填写):原件各1份,电子版1份。

  (二)市人社局出具的人才认定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

  (三)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证明),港澳台地区和外籍人士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原件现场审验,复印件1份。

  (四)申请人结婚证或婚姻承诺书:原件现场审验,复印件1份。

  (五)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聘用)合同,属创业人员的提供营业执照、近三个月的纳税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

  (六)申请人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公积金缴存证明:原件1份。

  (七)有效购房合同或租房合同(购房人或租房人须为申请人本人):原件现场审验,复印件1份。

  (八)用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现场审验,复印件1份。

  (九)补贴发放的开户银行信息:原件1份,复印件1份。

  说明:以上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印章。

  三、受理部门和时间安排

  受理部门:洛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保障一科(地址:洛阳市涧西区周山路12号;电话:0379—69865958)

  时间安排:每季度第一个月11日至20日(20日为节假日的顺延一日)法定工作日为申请受理时间;21日至月底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补正资料时间。每季度第二个月为联审及公示时间。

  具体时间:夏季8:30—12:00,15:00—18:30;冬季8:30—12:00,14:30—18:00。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登录洛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下载《洛阳市人才住房补贴申请表》,与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用人单位审核。

  (二)初审。用人单位受理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初审的申请人情况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用人单位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1日至20日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申报。用人单位申报时,应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网下载并填写《洛阳市人才住房补贴申报表》,将本单位已通过初审并公示的申请人资料及用人单位资料一并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三)复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收到申报资料后,21日至月底检查资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的提交联审。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限期补正。

  (四)联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在每季度第二个月的1日至20日,组织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公积金中心等部门联审,并将联审结果提交市引进人才住房补贴工作联席会议进行研究,确定人才补贴方式和标准,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五)反馈。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根据联审和公示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反馈《人才住房补贴审核通知单》,列明审核情况。对未通过审核的人才,向申请单位说明原因。

  五、相关疑难问题

  1、什么是购房补贴资金?

  答:购房补贴资金是指在京中央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的有关规定,向无房或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发放一次性补贴、按月补贴、差额补贴和级差补贴的专项资金。

  2、购房补贴资金的来源? 答:住房补贴资金通过划转原国家预算内在京中央单位住房建设资金、各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和原各单位自筹的建房资金解决。 其中在京中央单位原用于住房建设的自筹资金,由各单位按实际情况确定;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准留归单位使用的实际数额确定。 注:适用于经费由中央财政全部或部分拨付的在京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国务院各部(委、局、直属机构)、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社会团体等机关、事业单位。

  3、住房补贴资金的发放方式?

  答:为方便职工使用住房补贴购买或承租住房,住房补贴不再实行集中管理。对新职工和无房老职工月住房补贴随职工工资发放;其他住房补贴按有关规定审核后轮候发放给职工。对已集中管理的住房补贴资金由职工一次性支取。

  4、购房补贴资金的发放顺序?

  答:根据《关于颁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购房补贴资金筹集、拨付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规[2000]48号)的`规定,按下列顺序核拨购房补贴资金: ⑴新职工和无房在职老职工的按月补贴; ⑵无房离退休职工的一次性补贴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离退休职工的差额补贴; ⑶无房在职老职工的一次性补贴; ⑷1998年底前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在职职工的差额补贴; ⑸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1999年1月1日以后职务、技术等级晋升后的级差补贴。

  5、新职工住房补贴如何计发?

  答:根据《中办、国办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的规定,1998年12月3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住房补贴按月发放,月住房补贴额为职工当月标准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乘月住房补贴系数0.66。按月补贴退休后停发。 《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下发后,新职工住房补贴实行按月定额发放。具体标准为: 其中,公务员为:科级以下,800元;副科级,900元;正科级,1000元;副处级,1100元;正处级,1200元;副司(局)级,1400元;正司(局)级,1600元。机关工勤人员为:技术工人中的初级工和1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800元;技术工人中的中级工和15年以上、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900元;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1000元;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1100元。 有关住房补贴的衔接政策按照《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补贴调整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6、无房老职工住房补贴如何计发?

  答:1998年12月31日(含)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其住房补贴采取分段方式计发,其中1998年底以前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发放的方式。计算公式为:(职工1998年月均标准工资×1999年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1998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职工购房补贴面积标准。 注:1998年底前工作月之和超过32年的,按32年计算,不足32年的,按实际工作月之和计算。 职工至今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按1999年前的工龄计算。 职工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为1998年底的职级面积标准。 年度工龄补贴额2005年由每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3元调整为每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6.5元。 无房老职工1998年12月31日后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的发放方式、发放标准和发放时间跨度与新职工的住房补贴发放相同。

  7、住房未达标职工住房补贴如何计发?

  答:1998年12月31日(含)以前参加工作的有房老职工住房未达标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其差额面积一次性计发差额补贴。计算公式为:(基准补贴额+年度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差额面积。 注:基准补贴额2005年由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265元调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00元。 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离退休职工,工龄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

  8、职工及其配偶在不同产权单位申请承租或购买一套以上公有住房,如何进行超标处理?

  答:职工及其配偶在不同产权单位承租或购买一套以上公有住房合并计算后面积超标,由其中建筑面积较大一套住房的产权单位处理超标事宜。 职工及其配偶在不同产权单位申请承租和购买一套以上公有住房,合并计算面积超标的,由承租住房的产权单位处理超标事宜。

  9、有两个以上家庭共同承租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如何核定?

  答:住房面积按职工居住的居室面积和应分摊的面积之和核定,具体公式为:(本套楼房建筑面积-居室面积之和)×分摊系数+居室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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