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存款保险制度
(1) 企业发放贷款和向企业派驻监事,并在充分掌握企业内部信息的基础上,有效地对企业的经营与管理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企业从开办到经营,银行都积极参与,从而建立起与企业之间的长期信用关系。
(2) 银行稳定地持有公司股票,与企业保持着较为稳定的产权关系。德国金融企业可以凭借其雄厚的资金实力大量向工商企业参股和控股,拥有企业(公司)股票,对企业(公司)直接投资,参与企业经营管理。
(3) 在企业出现暂时性财务困境时,采取延续或减免债务、紧急融资或派人协助经营等方式支持企业渡过难关。
第二节 德国金融安全网介绍
德国的金融安全网中,银行、银行协会、公共监管部门和存款保险机构之间密切合作与协调,强化了市场力量。德国的金融安全网包括金融监管体系、存款保险制度以及行业协会与内部控制机制。德国金融安全网对银行部门提供的隐形补贴在世界上所有国家中为最低,因此,银行总体风险水平也最低。
一、德国的金融监管体系
1、金融监管体系构成
为全面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德国制定了许多相关的法律法规。除了《信用制度法》、《联邦银行法》(Bundesbank Act, BBankG)外,德国银行监管的法律有《抵押银行法》,《建筑和贷款协会法》,以及联邦州颁布的《储蓄银行法》。此外,保险业有相关的法律,证券业有相关的法律,监管机构有相关的法律,企业上市也有相关的法律。立法的出发点都是为了保护储户和投资者的利益,保证交易的公平,保障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
现代德国金融监管是内部监管(即自我监管)与外部监管(即社会监管与联邦银行、金融监管局)相结合的监管体系。自我监管以建立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结构为基础,建立股东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之间的相互制约和制衡机制。社会监管则通过银行集团设立独立的审计机构,对银行资产营运做出判断,并将审计报告报送金融监管机构和中央银行。这些审计机构均为独立机构,要对其审计结果负相关责任。
德国金融监管体系由三部分组成:德国银行的审计机构,联邦金融监管局,德意志联邦银行。德国金融监管体系的三个组成部分虽然性质不同,承担的职责不同,发挥的作用不同,但相互联系、配合,形成合作金融监管的有机整体。联邦金融监管局(Federal Financial Supervisory Authority, BaFin)是德国金融市场的监管者。它与另一个监督机构——德国联邦银行既分工又合作。自20世纪30世纪以来,德国中央银行一直在银行监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联邦银行庞大的分支机构网络和与其他银行广泛的业务联系使其具备监管的信息优势。联邦银行的监管地位在《信用制度法》中有明确规定。德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并不直接干涉金融机构的运营,监管当局通过运用定量和定性的通用规则以及审查账目的方式进行监管。金融服务机构受到监管的强度取决于所提供的金融服务的类型和规模。与其他国家相比,联邦财政部不对银行的日常经营进行监管,只在制定长期指导原则和应对变革时发挥作用。
2、德国银行审计机构
德国的三大银行集团都有各自的审计机构,每个集团设立的行业协会要求审计机构每年对成员进行例行审计,如果有必要还可以随时进行审计,如果成员违反了有关审计的相关义务会受到处罚甚至被要求退出协会,这就可能不得不同时退出该协会的存款保险机构。行业协会内的审计机构在对风险的早期识别和降低存款保险机构的潜在负担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联邦银行和金融监管局要求各个银行每年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并且其审计报告直接作为联邦金融监管局评价银行的重要依据。另外,联邦银行和金融监管局还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委托外部审计师、会计师对银行的某项业务进行专项审计。例如,德国银行联邦协会的审计机构对每个成员银行进行评级,评级与向存款保险基金缴费的费率直接挂钩;同时,当成员银行出现提高银行业务风险或者违反银行业相关法律的情况时,该协会的审计机构能够强迫其采取改正措施。
3、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
(1) 2002年5月1日前混业经营,分业监管
2002年前,德国对全能银行的监管基本上采取“五位一体”的组织形式,即以联邦银行监管局(BAKred)为主体,以联邦银行和经济审计师协会为依托,以联邦证券交易监管局(BAWe)和联邦保险监管局(BAV)为补充,密切配合共同完成监督工作。在金融监管制度方面,德国是典型的混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联邦银行监管局、联邦证券交易监管局和联邦保险监管局分别负责对银行、证券、保险行业的监管。
(2) 2002年5月1日后混业经营,混业监管
为了加强对业务日益交叉的金融机构的监管,德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在2002年进行了一场重大的改革重组,把原德国联邦银行监管局、联邦证券交易监管局和联邦保险监管局对银行、证券、保险行业的监管职责全部集中起来,由直属财政部的统一机构——联邦金融监管局负责,其于2002年5月1日根据《设立联邦金融监督局法案》(Act Establishing the Federal Financial Supervisory Authority, FinDAG)成立。
德国金融监管局有17个部门,130个分部,四个办公地点,雇员约1300人。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金融监管局管理层并提供咨询,共有21名委员,其中联邦财政部派驻4人(包括管理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司法部和经济劳动部各1人,德国议会5人,受监管的信用机构5人、保险机构4人、投资公司1人。金融监管局设置的三个专业部门分别监管银行、保险、证券业务,另外设置三个跨业务部门专门负责处理交叉领域的问题。此外,金融监管局还成立了咨询委员会,对如何提高监管水平提出建议。
金融监管局直接对联邦政府负责,它代表公众利益,是金融领域的执法机关。尽管它在名义上隶属于德国联邦财政部,但在财务上却是独立的。它的经费来源于受其监管的2400家银行、800家证券投资机构和约700家保险公司。金融监管局依据《信用制度法》进行监管,确保银行清偿能力和银行业的稳定,最大限度地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利益。
如果银行无法达到监管的要求或对金融业的稳定经营构成威胁,并在给定的整改期限内仍无法改正,金融监管局可以对该金融机构采取如下措施:
① 禁止或限制所有者或合伙人提取资金、分配利润、发放贷款;
② 禁止投票权或向受托人转移投票权;
③ 金融机构暂时停止营销和支付;
④ 停止与客户的业务往来;
⑤ 禁止接受支付;
⑥ 禁止管理层的继续经营。
联邦金融监管局与德国联邦银行于2002年10月30日达成合作协议,共同执行对金融业的监管。金融监管的主管权属于联邦金融监管局,联邦金融监管局负责颁发、撤销金融业务的营业执照,接受破产或资不抵债的金融机构的破产请求;对经营不善和违规经营的金融机构进行调查,并决定是否关闭这些金融机构;制定银行业务规则,保障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
4、德国联邦银行
根据《联邦银行法》的规定,联邦银行的资本为国有,联邦银行独立于联邦政府。联邦银行从1999年1月1日起成为欧洲中央银行的一个组成部分,不再执行独立的货币政策。但是德国联邦银行还承担着对国内金融机构的监管任务,负责对各种金融机构呈递的报表进行审核,并检查其资本充足率和应对风险的能力。联邦银行的主要职责包括:定期审查金融机构提交的文件、报告、账目和审计报告;对金融机构的运营进行审计,并与金融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会谈;颁布指导性原则;在监管领域进行国际协调与合作。
德国联邦银行通过分行搜集各地银行的资金运行状况,分析研究后将有关资料和意见定期反馈给联邦金融监管局。联邦银行和金融监管局相互间信息共享,数据互不保密,二者互相通报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便双方履行各自职能。在日常监管中,联邦银行应遵循金融监管局颁布的指导原则,该指导原则由金融监管局获得联邦银行的同意后颁布实施,如果二者无法就指导原则达成共识,则由联邦财政部咨询联邦银行后制定实施。联邦金融监管局从联邦银行和审计协会取得有关报表和审计报告,审核后做出具体处置决定。根据规定,只有联邦银行监管局才有对金融机构的处置权,而联邦银行和审计协会则只有处置建议权。
二、德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在德国金融安全网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分为自愿性和强制性两种存款保险制度。自1974,三大银行集团分别引入现行的行业性、自愿参与的存款保险计划,以避免政治压力和政府干预。1998年德国采用欧盟法律的规定,开始在原有自愿性存款保险制度之外建立新的强制性存款保险制度,而且德国所有信用机构都必须投保。
与其他国家相比,德国金融安全网主要依靠银行业部门和政府当局之间的协作。德国金融安全网的私人特征根源于德国银行体系的结构,三个银行集团与金融监管局和联邦银行密切合作,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法律禁止联邦银行充当存款保险方案的最后贷款人,只有在出现系统性银行危机时才会有政治干预行动。充当最后贷款人的机构是私营的流动性财团银行(Liquidity Consortium Bank, Liko-bank),该机构于1974年由联邦银行倡导成立,其任务是救助经营状况良好但面临暂时流动性困难的金融机构。其中,联邦银行持有30%的股份,各主要银行持有70%的股份;贷款由银行代表组成的贷款委员会批准,利率为市场利率,而且需要提供担保。
德国的.三大银行集团都设有审计机构,它们负责在早期发现风险,减轻存款保险机构潜在负担,这样官方的金融监管在存款保险机构审计协会的补充下得到加强。在德国自愿性存款保险制度下,资金来源和管理完全是私人性质的,实行差别费率,风险程度高的银行要支付更多的费用。由于自愿性存款保险基金完全出自各个银行机构,银行业内监督取代了存款人监督。并且,由于存款保险机构的私人性和没有公共资金投入的特点,成员银行不可能将破产成本外部化,同时,对非同业存款完全赔付增加了彼此监督的压力。这种存款保险制度的私人特征强化并降低了安全网的代理成本。自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德国从未出现过大银行倒闭或系统性银行危机,这可以说是德国独特的金融安全网成功的标志。
三、德国金融安全网的其它成员
1、银行业协会
德国各类银行机构都成立了行业性协会,以便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协调各金融机构内部和金融集团之间的竞争,限制盲目竞争,减少和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同时,很多行业协会内部都设有审计机构和存款保险机构,对于行业监督和风险预警起到了重要作用。虽然联邦金融监管局独立决定是否向金融机构颁发营业执照,但在颁发执照前一般会咨询其所属的银行业协会。由于德国政府并不直接对银行业的自愿性存款保险机构进行干预,德国自愿性存款保险机构均由各有关行业协会直接管理和经营,这对银行业的稳定和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这些作为自律组织形式存在的协会,有区域性的,也有全国性的。主要有:德国银行联邦协会(BdB),德国储蓄银行和汇划协会(DSGV),德国大众银行和赖法森银行联邦协会(BVR),德国公立银行联邦协会(VÖB)。
(1) 德国银行联邦协会
德国银行联邦协会成立于1951年,是私立商业银行利益的代表,其成员包括大小银行、区域性和全球性银行、全能银行和专业银行。协会统辖私营银行业的区域性协会,指导会员银行的业务活动,处理跨协会及会员银行间的经营管理方面的问题。协会设立自愿性存款保险机构。
(2) 德国储蓄银行和汇划协会
德国储蓄银行和汇划协会由储蓄银行协会(成立于1884年)和汇划协会(成立于1916年)于1924年合并而成,由区域性储蓄银行协会和州立银行共同出资,负责向储蓄银行在经营管理方面提供咨询、指导储蓄银行开展业务,是储蓄银行利益的代表。区域性储蓄银行协会的法定成员包括该地区的储蓄银行,其他储蓄银行可以自愿参加。每个区域性储蓄银行协会都设立审计机构,同时负责管理存款保险基金。区域性协会有义务对其所属会员银行进行业务稽核和监督。
(3) 德国大众和赖法森银行联邦协会
德国大众和赖法森银行联邦协会的成员包括:已加入审计协会的信用机构、区域性中心合作银行、德国合作银行、审计协会等。其主要责任有:促进合作银行业的发展,为成员提供法律、财务、经营管理方面的咨询,设计整个集团的战略,建立和维持培训机构。协会设立了存款保险机构。
(4) 德国公立银行联邦协会